曾探才与泉州市文乐传媒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公告
时间:2022-08-17 16:53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泉州市文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义荣):

    本委受理申请人曾探才与被申请人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2]330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资共计13000元。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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