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918-2420-2024-10046
    • 发布机构:晋江市深沪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1
    【晋江市深沪镇】深沪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4-08-01 15:33

     

      为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23〕12号),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1.未在渔业、交通、海事等船舶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且未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船舶(含泡沫排筏);

      2.已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船舶中,船长12米以上的非养殖用途涉渔船舶(含泡沫排筏,涉渔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及其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或船长5米以上的非涉渔船舶(含泡沫排筏);

      3.修造船厂非法在建、改装的船舶;

      4.无照生产经营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

      二、整治方法

      (一)实施分类整治

      在全面摸排现有“三无”船舶的基础上开展分类整治。

      1.对于未在渔业、交通、海事等船舶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且未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涉渔船舶船长未满12米(养殖用途涉渔船舶船长12米以上),非涉渔船舶船长小于5米的“三无”船舶。确实属于生计、生产需要,通过安全评估符合乡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推动纳入乡镇船舶统一管理,严格登记造册,并明确其活动范围与作业内容,涉渔船舶严禁从事捕捞生产作业或开展与辅助养殖生产不相符的载客、旅游等活动。明确安全设备配备最低标准,每艘船舶均应配备救生、消防、通信、定位终端等安全设备。安全评估不合格、无法整改到位的坚决予以清理,对发现擅自改变作业用途的乡镇船舶,一律予以拆解。

      2.对于非养殖用途涉渔“三无”船舶船长12米以上、非涉渔“三无”船舶船长5米以上的(含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船舶),做到应拆尽拆。在未拆解、存续期间,应集中停放看管,严禁作业。

      3.2023年10月底前逃避摸排登记的“三无”船舶一律予以拆解。

      (二)加强依法处置

      1.规范船舶停泊点建设。合理设置统一规范的船舶停泊点,对海上查获的“三无”船舶,在未拆解前实施集中停放看管。

      2.强化执法联动。强化协同配合,常态化部署力量,突出重点区域布防,持续推进联合摸排、联合执法、联合处置,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执法合力。加强情报收集,会商、共享,加强工作沟通协调,梳理核查各类问题线索和举报信息,加强分析研判,精准、高效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间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确保行刑衔接协调顺畅。

      3.落实“三无”船舶拆解处置。严厉打击“三无”船舶从事偷渡、走私、非法采捕红珊瑚、非法捕捞、非法采砂、跨区越界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依规查扣没收、集中拆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三无”船舶拆解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从选定拆解企业、监督拆解、归档等全过程进行细化规范。

      (三)强化溯源倒查

      将船舶修造情况纳入调查范围,发现违法违规修造线索的,应当及时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船舶修造厂(点)涉嫌未经审批、检验擅自建造、改造船舶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无照经营的,依法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海警等部门调查处置。

      三、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8月15日前)。

      发布关于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通过报刊、政府网站、微信、短信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和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三无”船舶所有人自行处置,或到乡镇办理登记、配合统一管理。

      2.综合整治阶段(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4月30日)。

      (1)乡镇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每个船舶修造厂(点)、每个村(居)进行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非法船舶修造厂(点)、“三无”船舶的底数,建立台账,形成“一船一卡”“一村一档”“一厂一册”及问题线索清单。

      (2)全面开展“三无”船舶治理、拆解等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岸线、滩涂、港汊、港口、码头、避风坞、船舶停泊点(船管站)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发现“三无”船舶的,在集中停泊点依法实施查扣,各执法部门依法依职责处置拆解。

      (3)清理整治船舶修造厂(点)。对非法建造、改装“三无”船舶的修造船厂予以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的厂(点)。

      3.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明确各港口、码头、船舶停泊点的管理责任,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盯紧澳口、码头管理,严防“三无”船舶回潮。及时总结评估清理整治工作情况,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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