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914-1230-2023-00001
- 备注/文号:晋永政文〔2023〕61号
- 发布机构:永和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15
晋江市永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和镇叉车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村、各网格片、镇相关部门、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和镇叉车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江市永和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永和镇叉车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晋江市安委会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晋安委特办〔202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永和镇辖区叉车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保障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通过开展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岗位责任不落实、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无证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叉车使用未注册登记、未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三无”)的行为,增强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特种设备目录》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有明确管理边界的工厂厂区(包括制造厂厂区、物流园区)内使用的叉车,包括开展租赁经营业务出租上述区域使用的叉车。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叉车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在工厂厂区使用或租赁使用的叉车和作业人员必须“三证齐全”,即依法取得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法定检验合格报告(有效期内)、作业人员(叉车司机)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无改造、维修价值及未能通过整改检验的,应主动报废处理;租赁单位不得将未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的叉车出租工厂厂区使用;使用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建立叉车设备和作业人员工作台帐,完善叉车安全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制定符合实际的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定期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在作业场所划出专门的叉车作业通道、明示行驶速度,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场(厂)内机动车牌照、警示标志、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对无法划出专门叉车通道的作业场所,作业时需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出现人车混行。
(二)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市场监管所要联合镇安办、下村干部及各村开展叉车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查处使用或出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以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叉车安全合规使用。
(三)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各村要按照“属地原则”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叉车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叉车和作业人员台帐,推动本村和本行业领域的叉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杜绝本村、本行业领域工厂厂区内叉车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无证作业人员进行作业。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和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前)。各村根据实际制定叉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召开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提高思想认识,压实责任,积极开展叉车安全整治行动宣传发动,营造氛围,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有力推进。
(二)排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6月底前)。各下村干部、各村要深入辖区内叉车使用单位进行排查摸底,督促叉车使用(租赁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各村内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持证作业人员的底数,对未经检验合格和未办理使用登记及未持证上岗的,要责令停止使用、督促限期整改,做好跟踪整改闭环,并形成整治工作台帐(详见附件1)。
(三)督促整改和执法检查阶段(9月底前)。市场监督管理所、镇安办、下村干部及各村要引导服务叉车使用和租赁单位按照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叉车整治检验有关事项说明(附件2)主动申报检验、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并积极组织作业人员参加报名考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叉车经整改后检验合格的,申报办理使用登记,纳入日常监管;对未能通过检验整改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要督促淘汰报废。市场监管所要联合镇安办、下村干部及各村不定时开展叉车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拒不按要求整改或检验不合格的,依法查封设备,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使用或出租行为,倒逼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并跟踪整改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开展“回头看”和巩固深化阶段(12月10前)。市场监管所要联合镇安办、下村干部及各村组织对叉车安全专项整治隐患问题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治工作实效得到巩固;针对整治行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进行总结和完善,积极探索叉车安全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构建叉车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认识叉车的安全形势,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内容。要切实强化叉车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迅速动员部署,积极开展本次专项整治。
(二)广泛开展宣传。叉车是近几年发生事故较多的特种设备,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警示案例,强化企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法律观念,提高叉车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违规行驶、违章作业等行为,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格依法查处。市场监管所要联合镇安办、下村干部及各村,及时跟进整改情况,加大安全监察和执法力度,以使用“三无”叉车、违规行驶、违章作业等为重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全力解决实际问题,力戒“走过场”、“做虚功”。与此同时,营造和谐营商环境,对积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提供办证指导,做到只跑一趟,一次办好。
(四)发动群众举报。结合各村网格化监管力量,发动举报投诉机制。一经发现违法违规企业,坚决予以处置。
请各下村干部、各村每月22日前报送《叉车专项整治工作台帐》至永和镇市场监管所。邮箱:jjyhscjgs@163.com。
附件:1.叉车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2.叉车整治检验有关事项说明
附件1
叉车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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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使用单位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 |
联系手机 |
排查情况 |
整改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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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证设备数 |
未持证作业人员数 |
已整改办证数 |
已整改持证作业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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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员: 联系电话:
附件2
叉车整治检验有关事项说明
一、检验资料要求
(1)营业执照。
(2)叉车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叉车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叉车的制造许可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分为产品型式试验和制造单位许可两种方式,境外生产境内使用的叉车由制造单位或其国内授权代理商提供车辆整车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产品制造许可原则按其主参数由高向低覆盖。机动工业车辆的型号,是指动力方式、传动方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2017年6月1日后(含,下同)出厂的叉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应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主要受力构件的材质证明、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对于2017年6月1日前出厂的叉车,该项目内容不作强制要求,但至少应提供产品合格证。
(4)使用维护保养说明。2017年6月1日后出厂的叉车,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应当包括产品简介、操纵机构示意图、电气原理图、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说明、安全注意事项、故障处理、售后服务等。对于2017年6月1日前出厂的叉车,该项目内容不作强制要求,但至少应提供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5)自行检查资料。使用单位提供的叉车自行检验记录(或自行检查报告,或自行检查证明)等资料,应符合场车规程的要求,结论为合格。
二、检验受理流程
1.对于2017年6月1日之前制造的叉车首检,满足上述资料齐备的可直接向特检院报检;使用单位无法补齐资料(仅限缺少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的,可按《叉车资料核实/检验申请表》的内容补齐其他资料并填写该申请表,提交当地市场监管所,申请表分别签署意见和盖章后,发邮件至泉州特检分院。由特检院查询历史检验数据库中有同制造厂、同型号系列的叉车检验数据,并按额定起重量向下覆盖的原则直接引用,使用单位可以不提供。查无数据的型号不予受理检验。
2.对于2017年6月1日后制造的叉车首检,严格按照TSG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按上述要求提供完整资料,直接向特检院报检,资料不完整的向厂家或经销商补齐。
检验联系方式:泉州特检分院联系电话:22518196,22564885(fax)、Email:qq22564885@163.com。(传真及邮件应写明使用单位、详细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泉州特检分院在4个工作日内答复,4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的,不受理检验。
三、叉车检验资料补缺资料事宜说明
根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的要求,对于原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技术资料缺失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经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补齐资料。补齐资料后,报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改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叉车作业人员(司机)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培训联系方式:泉州特检院(劳安中心) 28070028、28070013
注:检验合格后持检验合格报告及相关材料到晋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联系电话85659079)
叉车资料核实/检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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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名称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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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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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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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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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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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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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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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齐全□不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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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许可证 |
□齐全□不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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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试验合格证(或型式试验报告) |
□齐全□不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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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
□齐全□不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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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合格证▲ |
□齐全□不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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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检查资料 |
□齐全□不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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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代表公司声明,以上填写信息及所提交的资料均合格、真实、有效,承诺对填写的内容负责;保证报检的叉车未更换动力方式、传动方式、门架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未进行大修及改造;保证叉车未经检验合格,作业人员未依法持证不使用、操作。特此保证!
法人代表(负责人): (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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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市场监管所核实意见:
(盖章) |
联系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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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仅适用2017年6月1日之前制造的叉车的资料核实及检验申请。2.使用单位把资料补齐,填写叉车资料核实/检验申请表(附上作业人员证复印件)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初审通过,盖章确认后把表格传真或发邮件到特检院,联系电话:22518196,22564885(fax)、email,qq2256488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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