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908-0101-2024-00008
    • 备注/文号:晋池政〔2024〕18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15
    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店镇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3-15 10:40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池店镇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

    2024228


    池店镇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

    方案

     

    持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动态清零,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各类安全生产经营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结合我镇安全生产形势,决定在辖区内组织开展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以加强监管执法为主线,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通过严格执法、严厉处罚、严肃问责,狠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执法工作落实,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的三个转变,即由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治理机制转变;由运动式集中整治向常态化监管执法转变;由主要代替企业排查隐患向通过执法督促企业自觉排查隐患转变。有效推动安全生产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实现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强化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权责清单,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9个方面,逐一明确职责范围、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层级、实施权限及对应责任事项等内容,并在网站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求。

    (二)严格执行执法规范流程。从现场检查方案制定、审核审批、文书下达、整改复查、立案调查、法制审核、处罚决定及信息公示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化操作,实现执法程序流转程序化、规范化,执法活动经得起监督。全面推行“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沟通会+总结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执法流程,规范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程序与具体要求,严格落实自由裁量权规定,确保执法标准一致。

    (三)聚焦重点精准严格执法。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和重要时间节点,深入扎实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执法,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隐患。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围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强化大诊断、大执法,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清零。深入开展三类专项整治,坚持“严执法、零容忍”,采取安全生产异地执法、交叉执法、联合执法以及暗查、夜查等多种方式,发挥“执法+专家”“示范+督导”作用,在查细查深查实上见实效。切实提升执法能力。

    三、执法范围

    结合我镇实际,重点打击整治消防、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自建房、工贸、城镇燃气、渔业船舶、文化旅游、学校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29日前)。本级政府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进行专题动员部署,把动员工作落实到基层监管执法部门,落实到每一家生产经营单位。

    (二)集中推进阶段(311130日)。各相关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实,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清零、安全生产计划执法、联合集中执法等重点工作。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分析,解决执法行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执法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推进态势。

    (三)总结提高阶段(121—1231日)。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总结,查摆问题、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加强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是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法委员、副镇长施佳琛、综合执法队队长吴淼森为组长,镇综合执法队、社会治理办、安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安办办公室,负责工作协调、统计分析和任务推进。

    (二)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全面宣传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要发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和举报电话作用,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关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严惩失职失责。要严格按照镇街吹哨、部门集合要求,按照快查严惩原则,从严依法追究发生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对发生亡人的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按照市政府要求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追责。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行政处罚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在主流媒体上公开曝光。

     

    附件: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清单(通用)

     

    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

    2024228

    附件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清单(通用)

    序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处罚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投入安全生产资金,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十三条 责令限期整改,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劳务派遣工、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从业人员、劳务派遣工、实习生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

    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第一百条 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4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和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6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二条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初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7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连带赔偿责任。

    28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9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一百零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0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1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第一百零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2

    生产经营单位与员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监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了有此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34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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