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906-1210-2024-00045
- 备注/文号:晋政新〔2024〕29号
- 发布机构:新塘街道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14
晋政新〔2024〕29号
新塘街道办事处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市直驻街道有关单位、街道相关科室、各社区:
为排查整治我街道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存在的违规经营、违章搭盖、环境污染、消防安全等问题隐患,促进我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发展,结合《晋江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管理导则(试行)》和《关于开展全市废品收购站“回头看”集中清理暨落实常态化巡查督导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行动时间
5月15日—6月15日
二、行动指南
(一)落实登记备案制度(责任单位:企业办、行政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必须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及时向街道企业办报备。
2、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市公安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自执照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落实规范经营管理措施(责任单位:企业办、行政派出所、各社区、各经营业主)。
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2、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内部应悬挂回收品种及价格表和公安部门严令禁止收购的物品名称。
5、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收购危险物品和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7、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每日24小时不中断运行,监控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安办、卫健办、各社区)。
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电工、热切割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非个体经营的固定回收站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5、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能占道或占地堆放、收购、分拣、整理回收物品,不能违章搭建。
6、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要做到办公区、住宿区与回收物品存放区相分离,住宿区与回收物品存放区、不同类回收物之间要保留宽1.1米以上的疏散通道,通道上不准堆放杂物。
7、回收物品存放区要按照安全用电要求设置用电设施:电源线路要套线管,不准擅自乱拉乱接电线,电源开关、插座及线路周围堆放货物要保持一定间距,严禁堆放易燃物品。配全消防器材等消防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8、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9、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严禁将分拣出的低值垃圾进行焚烧,要将垃圾清理至指定的收集地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10、严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将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进行切割、分装。
(四)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责任单位:环保站)。
1、回收物品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于回收的物品中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交付具备利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再利用或者资源化;不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回收物品的处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
4、回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物品的,应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等经营活动。
三、整治要求
(一)摸底阶段(5月15日至5月31日)。
1、全面摸底造册。各社区要以网格为单位,对辖区内废品收购站、鞋材边角料、废料等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摸底排查,填写《新塘街道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摸底调查及整治情况表》(附件3)逐一登记造册,纳入监管。
2、强化日常检查。各社区要加强日常巡查管控,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检查清单》、《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问题隐患汇总表》(附件1、2),建立整改台账并逐一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闭环管理。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
1、集中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且拒不配合整改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由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适时开展联合执法。例如:安办牵头,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采取临时查封、强制取缔等有力措施,确保隐患彻底整改;国土所牵头,各社区配合,对存在占地违法图斑进行复耕复垦;综合执法队牵头,对存在乱搭乱建的简易搭盖按照相关程序坚决予以拆除取缔;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对存在无照经营行为的企业,责令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环保站牵头,对不符合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单位或个人,坚决予以取缔。通过协调合作、联合执法行动形成震慑氛围,切实形成行业规范整治的强大合力。
2、开展全程督导。街道纪工委、企业办要开展联合督查,对各社区单位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程督导。
3、认真汇总反馈。各有关单位、各社区要认真负责,细致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总结整治经验,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行动台账、检查记录及工作总结请于6月18日前整理报送至街道企业办。
联系人:柯金龙 联系电话:18050194951
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检查表
2.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问题隐患汇总表
3.新塘街道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摸底调查及整治情况表
晋江市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14日
附件1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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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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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否办理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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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存在“三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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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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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消防器材等消防设施是否配备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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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存在占道或占地堆放、收购、分拣、整理废旧物资,是否存在违章搭建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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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制度健全、规范上墙;是否按类别划定区域、分类存放,各区域是否有比较醒目的标志牌;是否违规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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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所收物资是否有危险物品、是否及时清运,回收站及周边环境卫生状况是否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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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建立安全防火制度、收购登记制度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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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种作业(电焊、热切割等)是否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叉车、压缩机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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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私自收购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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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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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名:
附件2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问题隐患汇总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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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存在的问题隐患 |
所属社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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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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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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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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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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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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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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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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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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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塘街道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摸底调查及整治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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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社区: 联系人及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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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回收站点名称 |
社区 |
地址(门牌号) |
场所面积(㎡) |
从业人数 |
主要回收物品种类 |
回收方式(固定、移动、上门) |
联系人及手机号 |
开设时间(年/月) |
是否办理证照(有,请填写营业执照全称) |
存在问题(是否存在三合一) |
整改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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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种类指:鞋材边角料、杂物、旧家电、旧摩托车、废电池、纸制品、木质品、塑料用品、金属用品、机械用品、玻璃用品、化学用品等(其他类别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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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塘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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