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西〔2021〕24号
西园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晋江市财政局:
根据《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泉财会〔2020〕14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我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西园街道内部控制制度》。
西园街道办事处
2021年4月12日
西园街道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使我街道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强化内部控制的精神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的具体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西园街道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街道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街道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街道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本制度主要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及适应性原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主任对本街道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和控制方法
第七条 内部控制的内容: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预算业务管理、合同管理。
第八条 内部控制的方法: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
(一)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主要包括:
1.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3.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4.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5.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包括:
(1)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3)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6.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7.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授权批准控制要求街道各级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三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收入业务控制
第九条 街道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街道财政所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各个科室及所属站所、工作点设立“小金库”,严禁设立账外账。
各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政所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十条 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乱立名目,乱开发票,各项收入必须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支出财务管理制度,确定街道各项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相关会计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第十二条 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手续是否齐全。加强支出审批控制。街道支出单据必须经过经手人签字后再报审批,大额支出应经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
第二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十三条 街道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街道应设立政府采购需求制定、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复核、合同签订、验收、保管等关键岗位,各岗位由各职能部门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每年年初根据街道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七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党政办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内容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价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通报。
第三节 资产控制
第十九条 街道应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 财政所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设置出纳岗位。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所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街道不得留存大量现金,也不能坐支各种款项。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设立固定资产专管员,主要职责是对实物资产的管控,维护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街道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街道所有对外投资,应当由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二十四条 大额建设项目由街道党工委会讨论决定,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街道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
第二十六条 达到标准以上规模的建设项目,街道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街道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 街道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政所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街道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二十九 街道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街道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街道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五节 预算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街道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三条 街道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街道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街道应当建立内部部门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业务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财政所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三十四条 街道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三十五条 街道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街道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街道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三十七条 街道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及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三十八条 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街道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街道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政所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街道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街道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街道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街道财政所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政所应当在付款之前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政所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街道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四十三条 街道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