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7月11日)
晋江市梅岭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晋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梅岭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梅岭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中国●晋江”网站(晋江政务网)上查阅本《指南》。
梅岭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负责推进、协调、监督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由梅岭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
咨询电话:0595—85686860
传真号码:0595—85688404
电子邮箱:jjmldzb@163.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办事处
邮政编码:3622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8:20-12:00,15:00-18:00冬令时8:2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机构、职能、人事类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重点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社区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情况;
●社区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社区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政策文件、解读信息;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务公开工作信息;
(三)编排体系
梅岭街道人民政府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公开渠道
1.“梅岭街道办事处”政府门户网站梅岭街道人民政府专栏:https://www.jinjiang.gov.cn/xxgk/zfxxgkzl/zjdgk/02/zfxxgkml/
2.梅岭街道政务新媒体:
3.梅岭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地址:晋江市世纪大道843号梅岭街道办事处一楼便民服务中心大厅
联系电话:0595-85686860
4.在晋江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1)晋江市档案馆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南1号档案馆
联系电话:0595-68106909。
(2)晋江市图书馆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文化广场
联系电话:0595-82032184。
5.晋江市政务公开专区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333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政务公开专区
联系电话:0595-85662126。
6.通过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新媒体等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公开形式
通过“中国●晋江”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s://www.jinjiang.gov.cn/)、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六)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晋江”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 在晋江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报刊、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梅岭街道党政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电话:0595—85681283
传真号码:0595—85688404
电子邮箱:jjmldzb@163.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办事处
邮政编码:3622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8:20-12:00,15:00-18:00冬令时8:2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方式及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 邮寄(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晋江市人民政府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晋江市人民政府梅岭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中心”,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3.在线提交(http://www.jinjiang.gov.cn/xxgk/zfxxgkzl/ysqgk/)
申请人在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中国●晋江”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点此查看)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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