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龙湖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晋龙政〔2023〕50号

各村、各工作点,镇直各单位:

  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率,加快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参照《晋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规定》(晋政文〔2008〕211号)和《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晋政办规〔2023〕5号)。结合我镇当前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全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方式和标准

  1.各村辖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参照3元/人/月标准,由各村按各网格人数组织收缴。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用户按5元/人/月标准定额征收。

  3.营业店铺、室外大排档按30元/间/月,农贸市场、固定摊点按30元/摊/月标准征收。

  三、收费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门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等环节产生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四、征收要求

  按各村网格人口数核定各村每年应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基准数额,中小学、幼儿园的征收数按老师人员来征收,任务数额为基准数额的100%,完成任务数额的村即返还50%比例任务数额,对未完成任务数额的村按其征收人口数拨付农村环卫保洁经费。

  五、减免对象

  (一)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下岗未就业、失业人员及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殊困难户等弱势群体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本条免征对象的,提供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提交镇环卫办。

  (二)消防、公共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等特殊用户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本条免征对象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六、其他事项

  (一)减免对象由各村核实申报,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严格规范票据管理制度。垃圾处理费收费票据由镇政府统一印发,村财中心负责票据管理并完善管理制度,各村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使用票据,并由村财中心对票据进行领用、核销、登记,各村不得将征收费挪作它用。

  (三)镇纪委要督促各村严格按照时序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征收不到位不及时,影响市级农村环卫保洁补助费拨付将严格进行追责问责。

  七、执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附件:晋江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审核表

晋江市龙湖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附件

  晋江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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