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直)办单位:
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晋政规〔2022〕1号)文件精神,市直11个部门第一批256项行政执法事项已下放到我镇,为确保赋权后我镇综合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现将赋权事项分解落实到各镇(直)办单位,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阶段,我镇将建立执法联席会商机制,请各主管部门落实各自领域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
附件:东石镇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分解表(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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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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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民宗局 |
党建办(统战) |
蔡达峰 |
施景生 |
|
2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民宗局 |
党建办(统战) |
蔡达峰 |
施景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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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民宗局 |
党建办(统战) |
蔡达峰 |
施景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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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民宗局 |
党建办(统战) |
蔡达峰 |
施景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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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民宗局 |
党建办(统战) |
蔡达峰 |
施景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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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民宗局 |
党建办(统战) |
蔡达峰 |
施景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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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民宗局 |
党建办(统战) |
蔡达峰 |
施景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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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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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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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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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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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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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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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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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仍不移交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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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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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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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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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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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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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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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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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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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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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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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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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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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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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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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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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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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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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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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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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局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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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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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规划建设办 |
庄景煌 |
蔡永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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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规划建设办 |
庄景煌 |
蔡永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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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规划建设办 |
庄景煌 |
蔡永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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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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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规划建设办 |
庄景煌 |
蔡永全 |
|
39 |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规划建设办 |
庄景煌 |
蔡永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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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
41 |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
42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
43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
44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
45 |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
46 |
对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
47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规划建设办 |
吴剑斌 |
施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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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和园林局、水利局 |
规划建设办、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吴剑斌 庄景煌 李建基 |
施远洋 蔡永全 施婷婷 蔡荣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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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和园林局、水利局 |
规划建设办、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吴剑斌 庄景煌 李建基 |
施远洋 蔡永全 施婷婷 蔡荣伦 |
|
50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和园林局、水利局 |
规划建设办、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吴剑斌 庄景煌 李建基 |
施远洋 蔡永全 施婷婷 蔡荣伦 |
|
5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所 |
张清源 |
许建辉 |
|
52 |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所 |
张清源 |
许建辉 |
|
5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所 |
张清源 |
许建辉 |
|
54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所 |
张清源 |
许建辉 |
|
55 |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所 |
张清源 |
许建辉 |
|
56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所 |
张清源 |
许建辉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
57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所 |
张清源 |
许建辉 |
|
58 |
对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所 |
张清源 |
许建辉 |
|
59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所 |
张清源 |
许建辉 |
|
60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所 |
张清源 |
许建辉 |
|
61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所 |
张清源 |
许建辉 |
|
62 |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所 |
张清源 |
许建辉 |
|
63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教委办 |
庄舒怀 |
张铭华 |
|
64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教委办 |
庄舒怀 |
张铭华 |
|
65 |
对民办学校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教委办 |
庄舒怀 |
张铭华 |
|
66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影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教委办 |
庄舒怀 |
张铭华 |
|
67 |
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不符合标准,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教委办 |
庄舒怀 |
张铭华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
68 |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教委办 |
庄舒怀 |
张铭华 |
|
69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70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71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72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73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74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75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76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77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78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动物诊疗活动或违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79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
80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81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82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83 |
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牲畜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84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85 |
对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86 |
对渔船未经批准装卸危险货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87 |
对未经批准在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88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89 |
对渔业船舶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90 |
对船舶违章载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
91 |
对渔业船舶不服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统一决定和命令,继续停留在指定撤离海域的,或者不服从命令擅自前往指定撤离海域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92 |
对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时间撤离到指定海域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93 |
对渔业船舶进港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出海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94 |
对人员上岸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登船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95 |
对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96 |
对明知是无渔业船名或者无船籍港、无相关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渔获物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97 |
对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违禁渔获物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98 |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99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00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01 |
对在渔港内倾倒淤泥、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
102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03 |
对人为损坏渔港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04 |
对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05 |
对渔业船舶无有效船名、船号、船舶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06 |
对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07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08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09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10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11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12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13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14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
115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16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17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18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19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20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施婷婷 |
|
12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122 |
对未按要求或擅自修建水工程及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123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124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125 |
对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
126 |
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127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128 |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129 |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130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131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13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133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134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
135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修建建筑物、挖砂、倒废弃物等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版)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136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137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138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139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140 |
对擅自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李建基 |
蔡荣伦 |
|
14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中队 |
吴友峰 |
蔡志满 |
|
142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中队 |
吴友峰 |
蔡志满 |
|
143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中队 |
吴友峰 |
蔡志满 |
|
144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中队 |
吴友峰 |
蔡志满 |
|
145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中队 |
吴友峰 |
蔡志满 |
|
146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中队 |
吴友峰 |
蔡志满 |
|
147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中队 |
吴友峰 |
蔡志满 |
|
148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中队 |
吴友峰 |
蔡志满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
149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中队 |
吴友峰 |
蔡志满 |
|
150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中队 |
吴友峰 |
蔡志满 |
|
151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中队 |
吴友峰 |
蔡志满 |
|
152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中队 |
吴友峰 |
蔡志满 |
|
153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中队 |
吴友峰 |
蔡志满 |
|
154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中队 |
吴友峰 |
蔡志满 |
|
155 |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中队 |
吴友峰 |
蔡志满 |
|
15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中队 |
吴友峰 |
蔡志满 |
|
157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办 |
吴友峰 |
蔡金山 |
|
158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办 |
吴友峰 |
蔡金山 |
|
159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办 |
吴友峰 |
蔡金山 |
|
160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办 |
吴友峰 |
蔡金山 |
|
161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办 |
吴友峰 |
蔡金山 |
|
162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办 |
吴友峰 |
蔡金山 |
|
163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办 |
吴友峰 |
蔡金山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
164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办 |
吴友峰 |
蔡金山 |
|
16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办 |
吴友峰 |
蔡金山 |
|
166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办 |
吴友峰 |
蔡金山 |
|
167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办 |
吴友峰 |
蔡金山 |
|
16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办 |
吴友峰 |
蔡金山 |
|
169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办 |
吴友峰 |
蔡金山 |
|
170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 ,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办 |
吴友峰 |
蔡金山 |
|
171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办 |
吴友峰 |
蔡金山 |
|
172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73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74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75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76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
177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78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79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80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81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82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83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84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85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86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87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
188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89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90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91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92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93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94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95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96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97 |
对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198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
199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00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01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02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03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04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05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06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07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08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09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10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
211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12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13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14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15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16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17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18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19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20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21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22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
223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24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未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随意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25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26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27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28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29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30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31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32 |
对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33 |
对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34 |
对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
235 |
对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36 |
对掐花摘果、折枝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37 |
对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38 |
对在距离树木两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39 |
对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40 |
对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41 |
对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42 |
对破坏城市园林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43 |
对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44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45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46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47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48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
249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50 |
对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51 |
对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52 |
对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行为或者露天烧烤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53 |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54 |
对夜间、午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55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
256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执法队 |
陈喆 |
颜宏晖 |


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晋江政务
闽政通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