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工作点,各社区:
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文〔2014〕351号)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工程建设及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明传〔2021〕66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本街道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厘清机关各科室、各工作点及各社区的职责任务,确保街道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规范要求,提升街道污水收集治理工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新塘街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负责统筹街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协调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指导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办公室,挂靠在新塘街道发展服务中心,由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林舟任主任,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王金矾任副主任,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日常事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办公室:一是统筹谋划街道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工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工程建设的业务指导,协助社区招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督促监理单位代业主履行工程监督职责,敦促各社区按规范实施工程管理;二是定期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每周对农村生活污水工程现场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三是做好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工程预验收组织工作,组织社区及各参建单位开展预验收工作并邀请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四是项目通过预验收并达到验收标准后,向水利局申请竣工验收并配合好竣工验收工作。五是委托专业运行单位负责竣工后污水管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六是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组织工程内业资料结算,并报送市水利局备案。
(二)财政所:做好补助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农村生活污水前期费用、小型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及施工监理费用。
(三)国土所:协助办理污水设施建设用地图则审批、规划定点、用地预审、规划许可农转用、供地等相关手续,积极向上级沟通争取建设用地扶持政策。
(四)农业服务中心: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在一起,提供相应的指导和配合,加强宣传,引导村民雨污分流、污水纳管。
(五)街道综合执法队:不定期组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对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工程的建筑市场行为进行巡查执法,查处无资质承发包、转包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存在资质承发包、转包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提请市住建部门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实施信用扣分。
(六)各工作点:负责组织社区协调解决污水设施建设用地征迁、村民阻扰、矛盾纠纷等问题。
(七)各社区:一是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履行项目业主责任,敦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履行建设职责,按设计图规范施工;成立项目管理组(不少于3人,村主干为组长),项目建设期间至少有一名项目管理员旁站监督,已竣工验收的社区要配合做好竣工后污水管网的管理,确保设施建成后应能正常发挥效益;二是做好群众宣传动员工作,引导、督促村民雨污分流、污水纳管,协助施工单位协调做好村民工作,三是社区项目管理组每周召开一次工程例会,汇总本周工程存在问题并上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办公室。
三、强化竣工验收
机关各科室、各工作点、各社区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工程的质量监管,把好工程质量的相关环节,如材料检测、高程控制、沟槽开挖、管道敷设、管道回填、闭水试验、路面压实、路面恢复等,确保质量合格。同时加强工程验收工作,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基本完成建设,接户率达到80%以上,质量合格的,经施工单位申请,社区审核后,由发展服务中心牵头组织预验收,并邀请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参加。预验收后,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经社区复查后向街道提出竣工验收要求,由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对施工质量、接户率、内业资料进行检查,对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由街道向水利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的核查组抽查合格后,由核查组向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财政局及街道组成的验收小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小组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验收合格会议纪要。对弄虚作假,资料不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接户率不足的竣工项目,提请晋江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进小组进行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竣工验收后,工程内业资料应按市政工程档案资料形式归档,提交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办公室,并报送市水利局备案。
四、严肃督查问责
机关各科室、各工作点、各社区及项目参建单位应明确责任,认真履职,通力协作,共同完成工程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业绩列入对社区干部的考核内容。对于重视不够,配合不到位、管理不严,造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不理想,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社区主干当季度评为不称职,年度不评为优秀(一档)等次,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参建单位履职不到位,质量不合格的由农村生活污水1治理工作推进组进行质询、约谈。约谈后仍不配合,不整改的,上报水利局提请列入晋江市公建项目重点关注对象,对存在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实施信用扣分。
附件:1.新塘街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2.新塘街道农村生活污水项目基本情况表
晋江市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
2022年2月16日
附件1
新塘街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协调领导
小组名单
组 长:庄晓芳(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刘峥铭(宣传委员、武装部部长、沙塘工作点点长)
李丹妮(党工委委员、秘书)
李辉瑶(党工委组织委员、统战委员、杏墩工作点点长)
曾培镜(人大工委副主任)
吴健军(办事处副主任)
张绍萍(办事处副主任<科技>、湖格工作点点长)
曾运筹(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上郭工作点点长)
林 舟(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育彪(综合执法队队长)
成 员:陈焕彬(上郭工作点副点长、塘市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杨达阳(社区发展办公室主任、财政所所长)
李云峰(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湖格工作点副点长)
吴荣侨(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金矾(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科科长)
陈木荣(社会事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科科长、沙塘工作点副点长)
王龙峰(综合执法队副队长)
洪俊杰(杏墩工作点副点长)
街道各驻社区干部
街道各社区主干
附件2
新塘街道农村生活污水项目基本情况表
|
序 号 |
社区 |
总户 数 |
接户 数 |
完成工 程量 |
接户率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备注 |
|
1 |
后库社区 |
573 |
462 |
90% |
90.4% |
1.接户表与实际接户率存在偏差。 |
1.社区组织施工单位重新入户排查接户率,以户主签字为准。 |
初验 |
|
2 |
荆山社区 |
288 |
270 |
100% |
93.8% |
/ |
/ |
终验 |
|
3 |
南塘社区 |
400 |
385 |
95% |
96.3% |
/ |
/ |
一期终验,二期初验 |
|
4 |
梧林社区 |
314 |
292 |
100% |
93.0% |
1.梧林古村落项目破坏部分污水管道,恢复后还未重新排查接户情况。 |
1.社区组织施工单位重新入户排查接户率,以户主签字为准。 |
初验 |
|
5 |
杏坂社区 |
793 |
650 |
93% |
88.4% |
1.项目一期与二期图纸与接户表不符; 2. 侧均未接入污水管网。 |
1.发展服务中心对接设计单位,确一二期范围; 2.社区组织施工单位重新入户排查接户率,以户主签字为准; 3.社区督促施工单位抓紧开展 侧接户工作。 |
一期初验,二期初验未通过 |
|
6 |
杏田社区 |
902 |
638 |
90% |
86.4% |
1.接户表与实际接户率存在偏差; 2.西沟附近区域房屋未接入污水管网。 |
1.社区组织施工单位重新入户排查接户率,以户主签字为准; 2.社区督促施工单位抓紧开展西沟区域接户工作。 |
一期基本完工,二期基本完工 |
|
序 号 |
社区 |
总户 数 |
接户 数 |
完成工 程量 |
接户率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备注 |
|
7 |
上郭社区 |
1576 |
1278 |
90% |
87.8% |
1.接户表与实际接户率存在偏差; 2.上郭占头主管铺设需穿越部分田地,需协调用地问题。 |
1.社区组织施工单位重新入户排查接户率,以户主签字为准。 2.驻村干部牵头社区协调占头用地问题 |
基本完工 |
|
8 |
后洋社区 |
823 |
687 |
90% |
90.4% |
1.一期接户表与实际接户率存在偏差。 |
1.社区组织施工单位重新入户排查接户率,以户主签字为准。 |
一期基本完工,二期初验 |
|
9 |
湖格社区 |
980 |
867 |
95% |
94.8% |
1.接户表与实际接户率存在偏差。 |
1.社区组织施工单位重新入户排查接户率,以户主签字为准。 |
初验未通过 |
|
10 |
沙塘社区 |
2114 |
1634 |
85% |
82.9% |
1.接户表与实际接户率存在偏差; 2.粮丰路、南二区、南三区、北一区、北三区、东一区、东二区、中心区等片区均存在村民阻工现象。 |
1.社区组织施工单位重新入户排查接户率,以户主签字为准; 2.驻村干部牵头社区协调粮丰路、南二区、南三区、北一区、北三区、东一区、东二区、中心区等片区村民阻工问题。 |
基本完工 |
|
11 |
塘市社区 |
998 |
865 |
95% |
90.8% |
1.接户表与实际接户率存在偏差。 |
1.社区组织施工单位重新入户排查接户率,以户主签字为准。 |
基本完工 |
新塘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印发


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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