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陈埭分局、各国土资源所:
为进一步满足群众高品质居住需求,充分发挥规划政策对住宅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持续提升城市建设品质与人居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措施如下:
一、鼓励设置底层架空平台
(一)架空平台公共空间不计容。允许底层(仅限一层)架空平台设置停车、公用配电房等公共空间,不计入计容面积。
(二)室外地坪以架空平台顶板为准。架空平台计为地上建筑,不计入建筑层数;计算建筑基底面积、绿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指标时,以架空平台顶板(含覆土)面层作为室外地坪计算。
(三)架空平台执行低层退让。架空平台宜集中设置,并应按低层建筑标准退让;通往架空平台顶板面层的坡道应设置在架空平台侧边线内,坡道侧边应按架空平台退让要求执行。
(四)明确架空平台高度。架空平台结构层高应不大于4.5米。
(五)提高停车空间标准。架空平台(含地下室)行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0米,停车位宽度不得小于2.5米。
二、提高住宅层高标准
(一)放宽标准层层高。标准层层高不应小于3.0 米,且不应大于3.6米;跃层客厅和餐厅的层高可放宽至不大于7.2米。
(二)增加入户空间高度。住宅入户大堂及首层架空层层高不应小于3.6米,且不应大于9米。
三、鼓励增加公共配套
(一)丰富公共配套。鼓励利用住宅楼首层架空空间设置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儿童游乐区、老年休憩区、健身区、共享书吧等公共休闲空间,不计入计容面积。
(二)规范架空空间形式。住宅楼首层架空开敞面累计长度达周长的40%及以上的架空空间不计入计容面积,且可采用透明围护构件或格栅等通透隔断围合。
(三)设置风雨连廊。鼓励设置全天候开放式风雨连廊,宽度在4.5米及以下,高度控制在3~6米内。
(四)增加飘窗进深。飘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窗台板凸出深度不得大于0.7米。
四、提升建筑风貌与城市界面
(一)提高建筑立面品质。架空平台沿城市道路的外墙面、建筑底部(不少于两层)、裙楼应采用干挂石材、高端金属板材、玻璃幕墙、定制陶板等高品质耐久饰面材料。
(二)丰富架空平台城市界面。架空平台沿城市界面及开放性社区道路应设置公共使用功能、公共开放空间或进行绿化景观处理,不得设置连续大面积实墙;临近既有住宅界面,应协调相互关系,减少对既有住宅噪声、光线及视觉干扰等影响。
(三)鼓励住宅设置封闭阳台。因景观、噪声等原因需设置封闭式阳台的,进深不大于2.4米的部分按1/2面积计入计容面积,超过2.4米的部分按全面积计入计容面积。
五、附则
(一)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26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7日止,试行两年。
(三)《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改善提升我市住宅品质规划管理措施(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规范〔2025〕3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成交的商品住宅项目仍按出让时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住宅用地规划管理措施补充说明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18日
附件
住宅用地规划管理措施补充说明
1.公共空间范围包括停车空间、公用配电房、公共开放空间、专设通往上部建筑及室外地坪的楼梯、电梯井及前室(合用前室)、必要的门厅(面积在A×20平方米及以下且不超过50平方米,A为电梯个数)。
2.架空平台设置公共空间以外的功能用房,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占地面积(与主楼水平投影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功能用房与架空平台相连的部位应设置全封闭分隔墙,且不得开设门窗洞口,不得后期凿除。架空平台水平投影范围外的建筑按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3.若在架空平台内设置篮球场、网球场等特殊功能空间,其水平投影部分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架空平台顶板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0米。架空平台顶板面层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且高度不得超出室外地坪1.5米。
4.居住用地主要人行出入口应设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通往架空平台顶板面层,可结合小区门厅设置。
5.当住宅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时,层高每增加2.2米(含不足2.2米),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相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 倍增加。
6.当入户大堂及首层架空层层高大于9 米时,层高每增加2.2米(含不足2.2米),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相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增加。
7.风雨连廊宽度控制在4.5米及以下,层高在3米及以上且在6米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单独标注,不计入计容面积,不计算基底面积。
8.因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轨道等噪声影响(受噪音影响的项目应编制噪音分析专篇),以及公建化立面等有特殊要求的居住建筑,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需采用封闭式阳台的,进深不大于2.4米的部分按1/2面积计入计容面积,超过2.4米的部分按全面积计入计容面积。
- 【图解】《进一步优化住宅用地规划管理 提升城市建设品质若干措施(试行)》2026-08-18
- 【H5】《进一步优化住宅用地规划管理 提升城市建设品质若干措施(试行)》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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