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三张清单”的通知
   

 

人社2023〕170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张清单的通知

 

各科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各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根据《晋江市司法局转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晋司202135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三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24  

 

 

 

                        


附件1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注销。

 

3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4

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集体协商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进行集体协商。

 

5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6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7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8

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内容未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事项及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9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报酬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0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1

用工单位违法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12

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13

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4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15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16

用工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7

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8

用工单位未按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9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违反同工同酬规定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20

用工单位在非临时性、非辅助性或者非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1

用人单位设立(含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附件2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期限1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于15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检查之日起前2年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2.超过规定期限1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3.未造成危害后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3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档案或其他物品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时长在1个月以内;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行政部门限改期限内整改,返还扣押的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含未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受侵害人人均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以内或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54小时以内,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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