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晋发改规〔2024〕1号

  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晋江市供水有限公司:

  因上游原水价格上涨,为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第54号令)、《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原水一体化运营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21〕4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参照《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函》(晋发改函〔2023〕74号)文件执行。

  二、非农业用水价格

  非农业用水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用水外的其他用水,统一按1.27元/m3(含增值税)执行。

  今后如有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可参考供水成本协商。

  三、执行时间

  购买原水的各自来水生产企业与其自来水价格调整时间同步执行,其余直接购买原水的企业自2025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有效期10年。原《关于供水价格的通知》(93)晋价字第32号即行废止。

  四、本规定由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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