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2420-2023-00009
- 备注/文号:晋政文〔2022〕221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16
晋政文〔2022〕221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晋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12月9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承弘扬“晋江经验”,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泉州市委、市政府和晋江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善学善治政府、市民信赖政府、法治阳光政府、新型数字政府、清廉高效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二、组成人员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勇于担当,勤勉廉洁。
(二)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等协助市长工作。
(三)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等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相关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五)市长公务外出或请假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时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一位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各部门主要领导可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一)市人民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四)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围绕做好新型城镇化文章,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的现代化城市。
(五)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晋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营造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
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整合应急资源,统筹组建应急队伍,抓好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七)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晋江。
(八)坚持“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深入推进“数字晋江”建设,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四、坚持依法行政
(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建法律顾问队伍,积极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对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制发新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发布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续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侨、涉港澳台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备。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迳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备案审查情况。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三项制度”,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四张清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涉及多部门的许可事项,应按程序先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行政执法主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行政执法力量下沉。全面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财政重大资金安排、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进行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做好应对预案,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四)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市委报告;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对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应主动与市政协协商;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提高行政执行力
(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主动作为、高效落实,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
(二)各部门应建立不同层级的直接沟通协调机制。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时,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及时书面回复意见。经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相互沟通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分歧所在,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由依据,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审议。
(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化解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泉州市委、市政府和晋江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督促指导,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要按要求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强化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七、推进政务公开
(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善各类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渠道及配套设施,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公文,除密级、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外,均应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三)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公开信息屏幕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推进新闻发布及政务公开常态化、规范化,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重大突发事件,要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八、健全监督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泉州市人民政府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以及省、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泉州市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要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定期接访群众、轮值接听市长专线电话,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完善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法,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督查激励、追责问责、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泉州市委、市政府和晋江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九、会议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邀请或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泉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2.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组成,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一名领导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或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泉州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2.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4.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5.讨论需要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6.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7.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四)市长办公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推进市政府近期重要工作。
(五)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推动落实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涉及两位以上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开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可委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召开会议。
(六)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议题上会研究前,主办单位应广泛征求意见、协商一致,并提请分管市领导组织论证,讨论成熟后方可上会;涉及规范性文件或法律事务的,需由主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先行审核后,提前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并报市司法局审查。汇报人要严格按照事先呈报议题内容汇报,严禁在会前或会上临时增加其他协调事项。
市长因其他事务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严格会议保密要求,对会议议题和会议审议情况及结果,不得跑风漏气;对会议细节和具体过程,不得外传。
(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其他参会人员请假,应指定主持工作或熟悉情况的分管领导列席,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长审批。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会议召集市领导要求办理。
(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核稿、市人民政府各分管领导会签后,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召集市领导指定相关单位负责草拟,经单位主要领导核稿、与会单位会稿,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核后,由召集市领导签发。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一般不发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召开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发会议纪要的,由委托召开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需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报道重大事项,需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确保政令畅通。
(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减少数量,严控规格、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质效。
十、公文审批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泉州市、晋江市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紧急重大的事项或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报送上级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函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其他事项,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重要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把关后呈市长审批或签发。
(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按工作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代拟稿并会签,属日常工作的,由市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范围的,经有关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会签后呈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重大政策的出台或调整,或涉及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规划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呈市长签发。
(六)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工作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代拟稿并会签,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的,或系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核,呈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签。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办公室各有关领导审核或会签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提高公文质量。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部门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自行下文。
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十一、工作纪律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泉州市委、市政府和晋江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人民政府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报市委批准;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晋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泉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讲话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泉州市政府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十二、廉政和作风建设
(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大力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八)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合影、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除市委统一安排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附则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议事协调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原《晋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晋政文〔2017〕43号)同时废止。
抄送:泉州市政府办公室,晋江市纪委,市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
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市四
套班子领导成员、副处级及以上干部。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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