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520-2026-00094
- 备注/文号:晋政地〔2026〕76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11
东石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申请晋江市东石镇檗谷公园用地报批的请示》(晋东政〔2021〕11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2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2〕995号)批准,位于东石镇檗谷村集体土地1.8782公顷(原地类为属东石镇檗谷村集体所有的旱地1.0821公顷、林地0.376公顷、其他农用地0.342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1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65公顷),以使用集体土地方式提供给晋江市东石镇檗谷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晋江市东石镇檗谷公园项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并按相应职责做好后续监管。
三、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土地补偿安置事宜,由你单位与晋江市东石镇檗谷村村民委员会商定支付。
四、核定土地使用价款2235588元(耕地开垦费129852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756126元、耕地占用费504420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845190元),契税等相关规费由晋江市东石镇檗谷村村民委员会按规定缴纳或申请减免。
五、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地〔2022〕995号文批准的我市2022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指标。
此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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