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520-2026-00043
- 备注/文号:晋政地〔2026〕14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11
福建省晋江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工业园)檗谷南路市政道路工程划拨供地的请示》(集成筹备组〔2025〕16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721号)批准,位于东石镇东石第三社区、东石第四社区、东石第五社区的国有建设用地2.2786公顷(原地类为属东石镇东石第三社区集体所有的水浇地0.3473公顷、旱地0.69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547公顷,东石第四社区集体所有的水浇地0.3204公顷、旱地0.29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1公顷、东石第五社区集体所有的旱地0.3247公顷、园地0.04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3公顷、未利用地0.0012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0066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工业园)檗谷南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由你单位与东石镇人民政府商定支付。
四、耕地占用税已按要求缴纳,不再计入划拨土地使用价款。划拨土地使用价款2152422元(其中耕地开垦费238404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891618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1022400元),契税等相关规费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或申请减免。
五、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地〔2024〕721号文批准的我市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
此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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