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330-2026-00063
- 备注/文号:晋政地〔2026〕27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15
晋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晋江经济开发区拓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龙湖片350582—21—B—A—27—1地块规划调整的请示》(晋开委〔2025〕114号)及规划报批成果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晋江经济开发区拓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龙湖片350582—21—B—A—27—1地块规划调整》(以下简称“该控规调整”),执行中应平衡地块需求与周边关系、落实上位管控要求、执行技术管理规定。
二、原则同意该控规调整的规划范围:北至东厝路、西临龙狮路、东至350582—21—B—A—27—2工业地块、南至350582—21—B—A—28工业地块,用地面积1.99公顷。
三、原则同意该控规调整明确的主要用地性质及控制指标,在进行规划审批、土地出让或划拨、项目开发建设时应严格按照该控规调整的图则所具体明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执行。
四、该控规调整明确的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信、燃气、管道等工程专项规划的容量及接入方案应符合规范及有关部门的要求,你单位在组织编制该片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做好系统衔接、在组织实施落地时做好预留和景观风貌管控。
五、该控规调整明确的其他管控要求,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定规划及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六、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调整或修改,应按照法定程序呈报审批。
此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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