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330-2022-00152
- 备注/文号:晋政地〔2022〕215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15
晋政地〔2022〕215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滨江商务区控制性
详细规划B-2-25 26 30 31和B-3-10 14A
地块规划调整的批复
市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泉州滨江商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B-2-25、26、30、31和B-3-10、14A地块规划调整的请示》(晋自然资〔2022〕3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滨江商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B-2-25、26、30、31和B-3-10、14A地块规划调整》(以下称“该规划调整”),执行中应平衡地块需求与周边关系、落实上位管控要求、执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有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二、原则同意该规划调整的规划范围:陈埭镇鞋都路以东、中央景观大道南侧,总规划用地面积为6.34公顷。
三、原则同意该规划调整明确的主要用地性质及控制指标:350501-48-B-2-25和350501-48-B-3-10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1.0<容积率≤2.6,建筑密度≤22%,绿地率≥35%;350501-48-B-2-26地块用地性质为河流水面;350501-48-B-2-30和350501-48-B-2-31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容积率<0.1,绿地率>65%;350501-48-B-3-14A地块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1.2≤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60%,10%≤绿地率≤20%。
四、该规划调整明确的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工程专项规划的容量及接入方案,你单位在组织编制该片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做好衔接。
五、该规划调整明确的其他管控要求,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定规划及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六、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调整或修改,应按照法定程序呈报审批。
此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民政局、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水利局、城市管
理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机场公司、供电公司、自来水
公司,陈埭镇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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