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240-2024-00160
- 备注/文号:晋政办规〔2024〕6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城乡居民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城乡居民特殊医疗保障政策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公平适度、稳健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推进晋江市分级诊疗秩序构建,现决定对《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17〕228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晋江市城乡居民医保25种特大病种报销标准的通知》(晋政办〔2019〕74号)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在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基础上,享受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减免政策
(一)减免范围及标准
晋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减免补助: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90%,剩余10%部分由本级财政给予补助。
2.农村独子户,个人缴费部分由本级财政给予补助30元/人,具体由市卫健局实施补助。
3.持有我市有效《残疾人证》的三、四级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本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4.我市革命老区(基点)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5.农村计生纯女户(农村符合计生政策生育两个以上女孩并绝育的家庭),经市卫健局确认后的夫妻和未满18周岁女儿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6.无工作离休干部(含512退休干部)遗偶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7.符合《晋江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帮扶和礼遇道德模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文明委〔2014〕7号)文件要求并获市文明委审定的道德先进人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以上涉及的年龄界限,以缴费年度1月1日前(不含1月1日)是否达龄为准。若参保人员同时属于医疗救助及以上七类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个人缴费减免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一次性减免。
(二)减免补助对象的认定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由市民政局认定;农村独子户、农村计生纯女户由市卫健局认定;持有我市有效《残疾人证》的三、四级残疾人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无工作离休干部(含512退休干部)遗偶由市老干局认定;道德先进人物由市文明办认定;民政局确认的革命老区(基点)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各镇(街道)认定。以上减免补助对象的身份信息和补助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审核认定后,汇总登记造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泉州医保局晋江分局。每年8月25日前,各有关单位要完成减免补助对象的认定和信息报送工作;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认定的减免补助对象,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动态及时补充报送。泉州医保局晋江分局收到各有关单位的减免补助对象信息后,按规定分类将可以通过医保系统减免的资助参保人员信息和资助标准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税务部门。无法通过系统直接减免的对象由镇(街道)组织村(社区)在12月31日前到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集中代缴费(代缴期间群众已经缴费的根据税务部门反馈名单由镇<街道>对个人进行补助)。
二、晋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
晋江市城乡居民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在享受泉州市基本医保规定待遇(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基础上享受以下叠加的医疗保障待遇:
(一)特大病种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在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我市特大病种类型的住院费用。
2.补助标准:住院特大病种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本市医疗机构暂无能力治疗的,第二类为本市医疗机构有能力治疗的(见附件)。
(1)在晋江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按70%予以补助。
(2)第一类病种转晋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按60%予以补助。
(3)第二类病种转晋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按35%予以补助。
(4)上述住院患者执行按单病种收付费、DRG收付费的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按10%予以补助。
(二)特定人群补助
未享受医疗救助的以下三类我市城乡居民参保对象当年度门诊慢特病病种和住院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医疗补助后按50%给予补助:
第一类: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生独女户、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经市卫健局确认后的夫妻和未满18周岁女儿;
第二类: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三孩的家庭,经市卫健局确认后的未满18周岁的第三个子女(包含与第三孩同胎子女);
第三类:持有我市有效《残疾人证》的三、四级残疾人员。
第一类、第二类人员名单由市卫健局确认提供,第三类人员名单由残联确认提供,对象确认次月起享受待遇。
(三)附加意外保险
实施城乡居民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除应当由第三人负担或工伤保险负担外,经认定的参保对象意外伤害按规定赔付。市政府按参保人数10元/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保障范围:1.参保人员意外身故补助;2.参保人员意外伤害残疾补助;3.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发生意外伤害住院参保人可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有关政策规定可报销已实际报销额后,再予以追加部分报销。
三、申请注意事项
(一)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减免,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认定并按规定时间申报。
(二)晋江特殊医疗保障,由个人提出申请。
1.特大病种补助、特定人群补助共用一个年度报销总额封顶线为20万元,其中特定人群补助不超过发生费用当年度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
2.申请时效及申请材料:
(1)申请时效:截止日期为医疗费用发生次年的11月30日。
(2)申请材料:
①申请特大病种补助需提供:医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病理报告(恶性肿瘤住院需提供)。
②申请特定人群补助需提供:医院收费票据、住院(门诊)费用清单、出院小结(门诊提供病历或处方底单)。
3.受理机构: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医保晋江分中心驻医院医保服务站。
4.附加意外险由中标商业保险公司落实保障。
5.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特大病种、特定人群补助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其他依法、依规不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其他
(一)本规定自2024年6月16日执行,2024年1月1日至正式实施之日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17〕228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晋江市城乡居民医保25种特大病种报销标准的通知》(晋政办〔2019〕74号)同时废止。
(二)如遇国家、省、泉州市出台有关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三)本通知由泉州医保局晋江分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并根据具体执行情况,结合上级相关政策,适时进行优化调整并组织实施。
附件:晋江市城乡居民医保25种特大病种清单
附件
晋江市城乡居民医保25种特大病种清单
序号 |
特大病种病种名称 |
类型 |
备注 |
1 |
重度烧(烫)伤手术 |
第一类 |
限住院手术当次 |
2 |
人工耳蜗植入术 |
第一类 |
限住院手术当次 |
3 |
器官移植术 |
第一类 |
限住院手术当次 |
4 |
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性手术 |
第一类 |
限住院手术当次 |
5 |
儿童(0-14周岁)白血病 |
第一类 |
|
6 |
儿童苯丙酮尿症 |
第一类 |
|
7 |
耐多药肺结核 |
第一类 |
|
8-1 |
鼻咽癌、口腔癌、舌癌等恶性肿瘤摘除术 |
第一类 |
限住院手术当次 |
8-2 |
除鼻咽癌、口腔癌、舌癌等恶性肿瘤摘除术 |
第二类 |
限住院手术当次 |
9 |
心脏相关手术 |
第二类 |
限住院手术当次 |
10 |
终末期肾病(尿毒症) |
第二类 |
|
11 |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
第二类 |
|
12 |
重性精神病 |
第二类 |
|
13 |
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
第二类 |
|
14 |
急性心肌梗塞 |
第二类 |
|
15 |
脑梗死(限溶栓、取栓、支架植入) |
第二类 |
|
16 |
血友病 |
第二类 |
|
17 |
主动脉夹层 |
第二类 |
限住院手术当次 |
18 |
蛛网膜下腔出血 |
第二类 |
限住院手术当次 |
19 |
呼吸衰竭 |
第二类 |
|
20 |
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
第二类 |
|
21 |
脑肿瘤手术治疗 |
第二类 |
限住院手术当次 |
22 |
脑血管瘤手术治疗 |
第二类 |
限住院手术当次 |
23 |
动脉瘤手术治疗 |
第二类 |
限住院手术当次 |
24 |
急性胰腺炎(重症) |
第二类 |
|
25 |
脊髓炎 |
第二类 |
注:第一类为本市医疗机构暂无能力治疗的病种,第二类为本市医疗机构有能力治疗的病种。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