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240-2023-00373
    • 备注/文号:晋政办规〔2023〕7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9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23-09-15 11: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泉州市政务数据管理规定》(泉政办〔2021〕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政务数据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遵循统筹管理、充分利用、鼓励开发、安全可控的原则。各级各部门持续加强政务数据管理工作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字办)为本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五)将数字化能力培养纳入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教育培训体系,加强数据发展和数字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党政干部整体数字素养。

      (六)在本市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建立数字专员制度。数字专员负责数据管理与业务协同工作,提升本单位数字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七)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人社局制定数字人才发展计划,适时将数据领域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优化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方式,推动数字人才评价与激励方式有效结合,完善数字人才服务和保障机制。

      (八)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效能办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和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对本级各部门开展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成效定期组织考核评价。

      (九)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通过项目建设、合作研究等方式,挖掘政务数据价值,拓展政务数据来源,发挥政务数据效益,深化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的融合应用。对在政务数据管理和应用开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二、数据资源

      (一)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公共数据应汇尽汇,提高公共数据共享效率,扩大公共数据有序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影响公共数据的依法汇聚、共享、开放。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数据依法汇聚到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二)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建设本级城市大脑平台,与上级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对接,作为本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的统一基础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三)本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不得新建其他跨部门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或者系统,不得绕过市级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共享政务数据。原有的具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功能的信息系统应当将汇聚的数据统一迁移整合到市汇聚共享平台,共享交换功能统一由市汇聚共享平台提供。本级自建信息系统不按要求进行政务数据汇聚共享的,原则上不予提供汇聚共享平台对接服务,不得使用其他部门已汇聚共享的数据。

      (四)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按照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适时更新。各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与上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相衔接。政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依法委托第三方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以及依法采购获得的非公共数据,应及时纳入政务数据目录。

      (五)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收集公共数据,应当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数据收集程序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可以提供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只能提供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范围内共享使用。凡列入暂不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作为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共享和获取数据,获取的数据应当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数据应用单位通过汇聚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凡可以通过共享获得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应当优先使用,一般不得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纸质版本及相关辅证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主体,完善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反馈整改机制,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查。政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控,健全数据纠错机制,对采集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数据应用开发

      (一)建立健全数字化社会治理和数据辅助决策机制,推动政务数据服务普惠应用,重点拓展信用、交通出行、健康医疗、社会保障、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数字应用场景建设,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

      (二)完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安全可信,加快建设新网络、新算力、新技术基础设施,推进交通、能源、水利、生态、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升级。

      (三)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大脑等城市信息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构建城市数据资源体系。

      (四)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群体提供相应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保障其在出行、就医、办事、消费等方面的基本服务需求。

      四、数据要素市场

      (一)培育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监管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确权、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体系,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

      (二)推动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探索构建公平、高效、激励与规范相结合的数据价值分配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研发数据技术、挖掘数据价值、推进数据应用,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推动依法使用,自主处分,获取收益。

      (三)构建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科学反映数据要素的资产价值。

      (四)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依法依规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培育数据处理、数据合规、数据评估以及数据交易等市场主体。

      (五)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推动建立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市场调节的数据交易定价机制。

      (六)市场主体使用数据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操纵市场、设置排他性合作条款等活动。

      五、安全保障

      (一)市网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政务数据管理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定期对本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并组织应急演练,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二)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等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加强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不得在市汇聚共享平台发布和交换。政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平台安全防护,建立应急处置、备份恢复机制,保障平台安全、可靠运行及数据安全。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信息资源及副本建立应用日志审计,确保信息汇聚、清洗、共享、查询、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并根据需要将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

      六、责任追究

      (一)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等数据生产应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及绩效扣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本单位数据资源目录的;②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范围的;③重复采集数据的;④未在规定期限内汇聚数据的;⑤未按照规定使用共享数据的;⑥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的;⑦擅自更改或者删除政务数据的;⑧违法违规对政务数据进行商业开发的;⑨未按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或管理措施导致政务数据失泄密的;⑩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二)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技术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管理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在推动政务数据应用创新项目工作中因先行先试、试验探索等原因,且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

      七、附则

      (一)本市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晋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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