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240-2018-00158
    • 备注/文号:晋政文〔2018〕100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10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18-05-18 11: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良种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重新划定我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分区域合理划定严格及较严两种不同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严格控制区域:青阳街道、梅岭街道所有区域,采用禁止燃用Ⅲ类燃料组合。

      (二)较严控制区域:西园街道、罗山街道、新塘街道、池店镇、陈埭镇、西滨镇及良种场所有区域,采用禁止燃用Ⅱ类燃料组合。

      以上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二、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种类

      (一)Ⅱ类燃料组合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燃料组合包括: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三、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茶(浴)炉及炉灶等燃用设施。

      (二)禁燃区内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三)较严控制区域内,各单位、居民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拆除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及其他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自2019年1月1日起,该区域禁止销售、使用相对应高污染燃料。其中,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不属于高污染燃料。对烧水、保温、取暖等用途的蜂窝煤炉所用的蜂窝煤实行豁免管理。

      (四)严格控制区域内,各单位、居民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拆除所有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自2019年1月1日起,该区域禁止销售、使用相对应高污染燃料。现有生物质成型燃料设施应使用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19年1月1日起,该区域禁止使用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五)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青阳街道、梅岭街道、西园街道、罗山街道及新塘街道办事处,池店镇、陈埭镇及西滨镇政府,国营晋江市良种繁殖场对所辖区域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负总责;鼓励使用太阳能、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或者依托周边已有热电机组实施集中供热。发改、经信、公安、住建、市政园林、行政执法、环保、市场监督管理、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厉查处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及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企业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晋政文〔2013〕422号)同时废止。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本通告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晋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晋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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