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240-2021-00113
- 备注/文号:晋政办〔2021〕18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1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晋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文〔2015〕310号)同时废止。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预案体系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4 基层组织
2.5 现场指挥部
2.6 应急工作小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3 预警响应
3.4 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应急程序
4.5 指挥协调
4.6 应急处置
4.7 扩大应急
4.8 社会动员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恢复重建
5.4 事故调查
5.5 应急处置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通信保障
6.7 集中安置场所保障
6.8 气象服务保障
6.9 其他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应急演练
7.4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依法、科学、迅速、有序应对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应急处置指挥机制,有效整合全市应急救援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切实增强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和防抗风险能力,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正,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2007年11月1日施行)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8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9)《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10) 《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2018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11) 《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闽政办〔2015〕132号)
(12) 《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泉政办〔2020〕38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由国务院、省政府或泉州市政府负责处置、晋江市政府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
(2)市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事故;
(3)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或涉及多个领域的一般事故;
(4)市委、市政府要求处置的事故;
(5)上级政府指定我市政府负责处置的事故。
1.4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条所称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 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晋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晋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灾难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救援预案、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伤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抓早抓细、常抓不懈,扎实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力量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实现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作战。建立完善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专兼结合、功能完备、反应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先进装备、先进技术的运用,发挥专家团队、专业人员的智库作用,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和专业能力。加强生产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主动引导社会舆论。
2 组织体系
晋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晋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晋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相关应急工作组组成。
2.1 领导机构
市指挥部是晋江市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专项指挥和协调机构。
总指挥:市委书记、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市委台港澳办、市人武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人防办、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交警大队、市邮政管理局、晋江海事处、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泉州综合保税区管理局、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围头湾港务站、泉州晋江国际机场、晋江动车站、商业集团、供销社、市融媒体中心、晋江经济报社、市供电公司、烟草公司、红十字会、水务集团、燃气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铁塔公司、人保财险晋江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
(1)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联动机制。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工作。
(4)完成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事务,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履行值守、信息报告,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上报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呈报和信息反馈工作;开展应急会商,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
(4)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落实市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开展与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5)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组织编制、修订和综合管理。
2.3 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委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传达上级相关指示精神。
(2)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协调事故舆论引导、网络舆情监测,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3)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晋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4)市委台港澳办: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中涉及港澳人员、台湾同胞的相关工作事宜。
(5)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负责督查督办,传达上级相关指示精神,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相关工作事宜。
(6)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根据市应急局制定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调度指令按程序及时做好调出工作。
(7)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推荐申报生产安全、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方面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9)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抢险与应急救援所需通信、电力等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物资供应、电力保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与调度。
(10)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大型群众性活动、职责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燃放单位、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除生产销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11)市民政局:指导事故所在镇(街道)做好受事故影响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其家庭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负责指导协调养老院、福利院、殡葬行业等事故应急处置和群众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
(12)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涉法涉诉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1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有关工伤保险工作。
(15)市自然资源局:参与涉及地质灾害相关应急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所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
(1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物业服务区域等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工作;配合有关紧急指挥场所和避难场所的修建和临时使用工作;参与沙、石等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1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运输、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工作;组织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协调道路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负责农牧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19)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产与林产品加工和园林相关应急工作。
(20)市水利局:负责安全饮水、河道、山塘、水库大坝、排水及水利工程项目等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应急水源调度、协调工作及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21)市商务局:参与组织协调商贸流通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等工作。
(22)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文化行业、A 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参与事故医疗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医疗卫生应急保障工作。
(2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人武部协调驻晋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27)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体育行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8)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市政公用行业(公共自行车、夜景照明)、城镇燃气、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9)团市委:负责发动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0)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
(31)晋江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海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工作。履行晋江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及溢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授权负责或参与海上搜救及溢油处置应急工作。
(32)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开展核与辐射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33)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
(34)驻晋部队: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各军种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
(35)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负责组织协调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在泉州晋江国际机场的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工作。
(36)晋江动车站:负责组织协调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37)国网晋江市供电有限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38)市融媒体中心、晋江经济报社:负责将安全生产应急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公益性义务宣传范畴,定期宣传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常识;
(39)福建省晋江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水务保障工作,为水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40)燃气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城镇燃气保障工作,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41)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负责组织做好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2)人保财险晋江分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负责按照规定及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42)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 基层组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现场指挥部指挥官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一般可由分管副市长兼任现场指挥官、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官。
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召集各相关单位和救援力量参与行动。
(2)负责贯彻传达上级指令和报送事故现场信息。
(3)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组织消除引发事故灾难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护社会治安。
(6)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2.6 应急工作小组
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小组,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相关应急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合并。各应急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指挥部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政府办、应急管理局、市有关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成立。
主要任务: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下达救援指令,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及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人武部、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配合成立。
主要任务: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迅速撤离周边人员,搜寻生存者,营救和转移受伤者,转移遇难者尸体;控制、消除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危险场所;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抢修道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各级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配合成立。
主要任务: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按照“就近就快、专业对应”原则,快速转送伤员;负责现场伤员伤情判断、住院治疗伤员伤情统计和报告。
(4)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有关单位、社会志愿者队伍、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等企业配合成立。
主要任务: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5)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有关单位配合成立。
主要任务: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和其他市有关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成立。
主要任务: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客观公布事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媒体接洽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测,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7)治安疏导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成立。
主要任务: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堵塞;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8)调查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公安局、总工会和其他市有关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成立。
主要任务: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及时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9)技术专家组:由市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抽调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或市有关单位选派的应急专家配合成立。
主要任务:对事故灾难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分析、研判,提出相关建议,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10)环境保护组:由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晋江海事处和其他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成立。
主要任务:快速查明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和危害,监控潜在污染危害并组织相关处置工作。
(11)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配合成立。
主要任务: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援物资等。
(12)涉外事务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牵头,市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公安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成立。
主要任务:事故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或港澳台的,及时通报有关国家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3)社会动员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配合成立。
主要任务: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向公民、其他单位征用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场地,并出具征用凭据。
(14)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成立。
主要任务: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动用储备物资,保障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15)应急通信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公安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成立。
主要任务:负责通信保障工作,建立备用应急通讯系统,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与上下级政府、各应急救援组织的通讯畅通。
(16)气象服务组:由气象局牵头。
主要任务:做好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事故处置救援、人员疏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市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
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预先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型和特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辖区内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危险源定期开展辨识、评估,对风险点登记建档、分级管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及时上报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的重要信息。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的日常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27号)执行。
(1)预警分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2)预警信息发布。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预警,由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发布,Ⅳ级(一般)预警由市政府(或授权部门)发布。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并相应改变颜色标识。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接到有关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的信息时,应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程序在取得市政府授权后发布预警公告。
(3)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4)预警方式。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广播、电视、高音喇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有关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报请市政府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
3.3 预警响应
发布事故预警信息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事故灾难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相关应急工作方案,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2)加强对事故灾难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开展应急会商,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级别。
(3)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部门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灾难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灾难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7)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9)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10)根据需要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 解除预警
当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市政府或其授权发布警报的有关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对于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在 15 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0595-85681444)报告,同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0595-85611135),30分钟内及时书面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应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2 先期处置
4.2.1事故企业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是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2.2事发地基层组织响应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发展,启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基层应急预案,组织先期处置。主要措施有: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市、区的,要同时向相关市、区和泉州市政府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3 分级响应
全市事故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共四级。
(1)Ⅳ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灾难,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或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事故灾难,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建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启动本应急预案,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成立应急救援工作组指导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上级政府和部门,并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2)Ⅲ级、Ⅱ级、Ⅰ级响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或跨县级行政区域,经报上级政府同意,市指挥部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按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和情况。上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积极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4 应急程序
(1)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先期到达的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按职责做好现场处置工作,重点做好受灾人员疏散、救援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事故现场信息收集和上报等工作。
(2)Ⅲ级及以上响应时,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Ⅳ级响应时可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召集有关部门成立各工作小组开展现场救援各项工作。
(3)陆续到达的部门和救援队伍先到现场指挥部报到,在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事故灾难现场情况进行调查,开展应急会商,制定并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具体方案。
(5)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继续调集和配置本市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和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救援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指挥部提高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需要的相关基础资料。
(6)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组织抢修事故灾难损坏的基础设施;根据需要为避灾群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7)加强现场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适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当出现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及时向上级报告。
(8)指挥部统一、及时对外发布事故灾难信息,做好社会舆情引导,及时向上级续报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4.5 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市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2)现场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决策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现场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现场管控、紧急处置、医疗卫生救助、社会力量动员、现场检测评估等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3)市有关部门(单位)立即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市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4)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5)上级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6 应急处置
(1)了解有关危险有害因素,明确防范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积极搜救遇险人员、救治受害人员。
(2)警戒隔离: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3)根据事故性质,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空气、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根据事故特点,明确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启用应急避难场所。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其他保障措施。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
(8)接收与分配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对继续救援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4.7 扩大应急
(1)当事故灾难出现难以控制的事态,或呈蔓延、扩大、发展的趋势,有可能影响毗邻县(市、区),或处置职能不在本级政府,需要上级政府提高应急响应级别,扩大应急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紧急情况,按要求向泉州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组织专家组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支援现场救援,协调周边地区、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增援。
(2)当泉州市、省和国家启动或成立生产安全事件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响应级别时,市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服从泉州市、省和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8 社会动员
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协调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工作。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9 信息发布
事故发生后,负责处置的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有关单位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指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必要时,要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指定专人回答媒体提问,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防止谣言误导和新闻炒作,最大程度减少和控制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4.10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救、事故伤亡情况基本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和专家组评估建议,经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相关单位,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事故灾难损害核定工作,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迅速抓好落实。对在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必要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环保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3)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1)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负责统筹事故灾难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生活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可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民政部门要推进捐赠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4)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市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受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要协助市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援助工作。
5.3 恢复重建
(1)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以及受损的民房,尽快恢复事发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5.4 事故调查
特大、重大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泉州市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由市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5.5 应急处置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分级响应职责划分,现场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按要求报市政府、泉州市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需要,充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①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加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力度,配齐配强人员,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医疗卫生、防洪抢险、地震救援、水上搜寻与救助、森林消防、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事故、民航事故以及水、电、油、气、通讯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和骨干力量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要求,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增强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③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引导、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和规范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信息报告、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2)建立基层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市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在防范和应对事故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县级指挥部组织下开展应急处置。要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3)将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纳入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充分发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4)依托宣传部(文明办)、民政局、团委、红十字会等单位,加大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注册、培训力度,发挥志愿者队伍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社会化程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安全有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形成群防群治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5)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与熟练使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2 财力保障
(1)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责原则,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安排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信息平台建设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提供资金捐助。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6.3 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种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各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部门应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家庭储备应急物资。
(2)救灾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由市民政局负责调度使用捐赠物资。
(3)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4)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5)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6.4 医疗卫生保障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快构建紧急医疗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设专业化卫生应急队伍,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实现事故灾难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市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6 通信保障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加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形成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事故处置工作时通信畅通。
(2)市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3)市有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4)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和泉州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6.7 集中安置场所保障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应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场所建设过程中务必确保建筑安全、消防安全。
(2)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
(3)各类集中安置场所(公共卫生事件集中隔离场所、灾难事故集中安置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等房屋、临时建筑、活动板房)投入使用前,负责集中安置场所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应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对集中安置场所的建设经营合法合规性、房屋质量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全面安全监管,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不允许作为集中安置和避险场所使用。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对各类集中安置场所进行属地安全监管。
(4)各类灾害事故集中安置场所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对建筑质量差、主体结构损坏、失修失养严重、超负荷使用、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地等存在安全风险的,立即停止使用。
6.8 气象服务保障
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气象分析。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实时精准预测。
6.9 其他保障
(1)司法局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2)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教育
(1)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2)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学校负责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3)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平台应积极开展生产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提高应急技能。
7.2 培训
(1)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面向市直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知识培训,将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安全防护技能和应急救援水平。
(3)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市民政局、市宣传部(文明办)、团市委等单位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志愿者培训工作,增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能力。
7.3 应急演练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性演练,提高协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至少每2 年组织开展1 次应急演练;负责指导、督促本地区、本领域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有效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 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 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市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3)各地各部门要创新演练形式,倡导无方案、无脚本双盲演练,提高演练实战性和针对性。
7.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订和实施,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市有关部门及其它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有关单位应依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组织制定或修订相应专项(子)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报市政府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1 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1.2 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附件1.十八类事故的主要响应单位
附件2.晋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3.晋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1
十八类事故的主要响应单位
依照《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和《泉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精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结合我市实际,涉及以下18类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响应单位如下:
1.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属地政府等。
2.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供电公司,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等。
3.危险化学品事故: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等。
4.民爆品事故:市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等。
5.海上交通安全事故:晋江海事处,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等。
6.内河交通及港口安全事故:市交通运输局、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围头湾港务站,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消防救援大队,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晋江海事处,属地政府等。
7.交通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政府等。
8.房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供电公司,属地政府等。
9.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城市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等。
10.旅游安全事故: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大队、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民宗局、水利局,属地政府等。
11.水利工程、河道采砂安全事故:市水利局,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政府等。
12.电力安全事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公司,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属地政府等。
13.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大队、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等。
14.渔业安全事故: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卫生健康局、水利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晋江海事处,属地政府等。
15.校园安全事故: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属地政府等。
16.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等。
17.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属地政府等。
18.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市城市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等。
附件2
晋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部门联系方式
|
单位名称 |
值班电话 |
传真 |
单位名称 |
值班电话 |
传真 |
|
泉州市委办 |
22282120 |
22289120 |
红十字会 |
85668867 |
85617867 |
|
泉州市政府办 |
22386869 |
22287542 |
晋江海事处 |
85708450 |
85721396 |
|
泉州市总值班室 |
22282150 |
22386229 |
围头湾港务站 |
85769557 |
85686713 |
|
泉州市安办 |
22572820 |
22374214 |
消防大队 |
85693119 |
85625000 |
|
晋江市委办 |
85681365 |
85680083 |
交警大队 |
85684514 |
82666133 |
|
政府办(总值班室) |
85681444 |
85668285 |
机场公司 |
85628602 |
85688540 |
|
应急局(市安办) |
85611135 |
85695135 |
武警中队 |
88183971 |
|
|
人武部 |
68206810 |
68206804 |
烟草公司 |
85685967 |
85680379 |
|
宣传部 |
85681368 |
85665369 |
融媒体中心 |
85683864 |
85683673 |
|
教育局 |
85681355 |
85693576 |
晋江经济报 |
82009876 |
82009757 |
|
发改局 |
85681572 |
85684119 |
供电公司 |
85683171 |
85688707 |
|
工信局 |
85681641 |
85686843 |
水务集团 |
83228811 |
83228811 |
|
公安局 |
82030000 |
85662110 |
燃气公司 |
95158 |
28286234 |
|
民政局 |
85689394 |
85685574 |
人保财险 |
85682063 |
85697786 |
|
财政局 |
85681366 |
85681560 |
人寿保险 |
85621603 |
85690633 |
|
人社局 |
85665750 |
85662348 |
电信公司 |
85670000 |
85678277 |
|
自然资源局 |
85681552 |
85665335 |
移动公司 |
85675866 |
|
|
住建局 |
85681189 |
85621558 |
联通公司 |
36780020 |
36780046 |
|
交通运输局 |
85681452 |
85682509 |
铁塔公司 |
85338811 |
|
|
农业农村局 |
82599696 |
85626269 |
青阳街道 |
85601020 |
85601022 |
|
林业园林局 |
85609677 |
85608558 |
梅岭街道 |
85681229 |
85688404 |
|
水利局 |
85690325 |
85683334 |
西园街道 |
85602221 |
85602223 |
|
商务局 |
82686005 |
82686000 |
罗山街道 |
88181808 |
88186520 |
|
文旅局 |
85681543 |
85667778 |
灵源街道 |
85738444 |
85738003 |
|
卫健局 |
85684489 |
85667153 |
新塘街道 |
88129907 |
88129927 |
|
退役军人局 |
85653620 |
85682811 |
陈埭镇 |
85180143 |
85191140 |
|
市场监管局 |
85600905 |
85690169 |
池店镇 |
85985284 |
85988004 |
|
体育局 |
82663030 |
82660716 |
安海镇 |
85799080 |
85799028 |
|
城管局 |
85697500 |
85661600 |
磁灶镇 |
85880924 |
85887994 |
|
总工会 |
82038800 |
82038811 |
内坑镇 |
88386930 |
88385930 |
|
综合保税区 |
85950003 |
85950005 |
紫帽镇 |
85930700 |
85951515 |
|
人防办 |
85625180 |
85627180 |
东石镇 |
85586616 |
85599569 |
|
供销社 |
85681236 |
85662132 |
永和镇 |
88081185 |
88082830 |
|
生态环境局 |
85682087 |
85623354 |
英林镇 |
85481240 |
85481810 |
|
商业集团 |
85681527 |
85697309 |
金井镇 |
85381065 |
85385525 |
|
邮政管理局 |
82822205 |
82820002 |
龙湖镇 |
85281164 |
85281001 |
|
气象局 |
85681316 |
85681316 |
深沪镇 |
88282104 |
88286104 |
|
民宗局 |
85608582 |
85693012 |
西滨镇 |
85186615 |
85186151 |
|
地震办 |
85667580 |
85660461 |
经济开发区 |
85738505 |
85738030 |
附件3
晋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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