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240-2021-00040
    • 备注/文号:晋政文〔2021〕22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01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21-01-22 15:10

      晋政文〔2021〕22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

      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泉州半导体高新区晋江分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和《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或任务,由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满足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管理;用于非基本建设支出的,按本规定管理。

      政府性基金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规定管理。国家及省级、泉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四)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管理职责

      (一)市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市政府各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二)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5.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6.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1.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4.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

      5.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设立、调整和撤销

      (一)专项资金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设立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二)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依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设立依据、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四)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具体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管理、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期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五)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为1到3年。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六)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调整后的使用范围、分配办法和绩效目标,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七)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政府撤销该专项资金:

      1.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2.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财经违法违纪问题的。

      3.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

      (八)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申报和执行

      (一)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按照“零基预算”对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整合,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申请及绩效目标。市财政部门梳理、审核后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备案(新设立的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目录作为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依据。

      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市财政部门将各项专项资金预算数批复各市业务主管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专项资金性质提出使用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各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据以办理专项资金支付。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市业务主管部门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拨付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预算约束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

      (五)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六)市业务主管部门对拟开展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参与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依法遵循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七)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表时,应一并上报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对已下达但项目未完成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资金,经审核后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已完成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八)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结)算及验收手续,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五、预算绩效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市财政部门应当制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指导和监督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三)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并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

      (四)市财政部门每年选择部分重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绩效目标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市财政部门可以取消或按一定比例调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额度,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市场中介组织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六)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没收 违法所得。

      (二)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非不可抗力拖延项目实施进度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退还相应款项,并在3年内禁止申报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在3年内禁止申报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五)违反本规定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3年内禁止参与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附则

      (一)为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抢险、救灾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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