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20年01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参照《晋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晋江市自然资源局5楼办公室(文印室)

      咨询电话:0595-85681552

      传真号码:0595-85665335 

      微信公众号:jjgt625(或微信搜索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通信地址: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27号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市自然资源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人事类信息;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 

      领导分工  

      自然资源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自然资源规划和相关政策 ; 

      自然资源统计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应对信息、应急动态  

      自然资源保护、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自然资源工作动态;  

      自然资源管理;  

      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工作总结; 

      政务公开工作信息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征地信息公开; 

      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  

      不动产登记公告 

      其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www.jinjiang.gov.cn

      (三)编排体系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3.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4.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6.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7.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四)公开渠道

      1.在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www.jinjiang.gov.cn

      2.在官方政务新媒体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公开,微信号:jjgt625。或扫下方二维码关注:

     

      3.在晋江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区政府信息提供。

      (1)晋江市档案馆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南1号档案馆

      联系电话:059568106909

      (2)晋江市图书馆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文化广场

      联系电话:059582032184

      4.通过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新媒体等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的政务公开下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然后在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下找到自然资源局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晋江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渠道

      机构名称:晋江市自然资源局5楼办公室(文印室)

      咨询电话:0595-85681552

      传真号码:0595-85665335 

      电子邮箱:jjszrzyjzwgk@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27号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362200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 邮寄(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27号晋江市自然资源局。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前往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地点: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27号晋江市自然资源局5楼办公室(文印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8:00-12:00,15:00-18:00;冬令时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3.互联网渠道提交(http://www.jinjiang.gov.cn/xxgk/zfxxgkzl/ysqgk/)

      申请人在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将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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