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1-1850-2024-00028
    • 备注/文号:晋建综〔2024〕26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18
    关于印发晋江市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4-01 10:56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江市

      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执法

      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办(城管办、房屋整治办),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根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建建〔2024〕10号)和《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4〕9号)文件部署,并结合房屋市政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了《晋江市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8日

      晋江市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

      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及近期国务院、省安委会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2023年12月20日全市安全生产暨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专题调度会议部署要求,聚焦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动态清零,继续围绕“两个切实”,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治安,以加强监管执法为主线,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通过严管重罚,切实推动企业自查自改从“被动应对”向“主动作为”转变、安全治理模式从“事后整改”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推动安全生产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实现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聚焦执法体系,抓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重点建立健全以下五项制度:一是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力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三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做到不办关系案、不执人情法;四是推行“阳光执法”,确定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建立健全执法监管台账,及时公开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行政处罚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严格依法执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黑名单企业信息。五是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统计、执法考评和典型案例报送制度并定期亮晒通报,完善自由裁量基准,对“零处罚”“只检查不处罚”等工作不力的行为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抓好以案说法、以案促改。

      (二)聚焦执法重点,抓计划执法。认真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明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企业的数量比例,按照执法计划编制现场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等,提高执法效果。市建设工程行政执法大队每季度完成对纳入监管范围可考评项目全覆盖“双随机”检查1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并及时立案查处。

      (三)聚焦执法衔接,抓协作配合。对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涉嫌危险作业罪、强令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情形,将严格按照《泉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引》(泉安办〔2023〕4号)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问题。

      (四)聚焦执法力度,抓打非治违。要精心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查处“未批先建”、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打得准、打得狠、打出成效。要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的处理,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从重惩处并公开曝光,绝不手软,切实起到震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对监管执法人员和不法企业“猫鼠一家”的腐败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要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建立完善严格审批、联合审查、信息共享、会商联动、举报奖励等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源头管控、齐抓共管,严防死灰复燃。

      (五)聚焦执法权威,抓精准执法。要全面落实“主要领导每月一检查、分管安全领导每半月一检查、安全业务科室负责人每周一检查”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方法,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精准安全监管执法,并切实改变以往查具体问题为主的监管理念,将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安全日志”制度执行等事前管控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检查发现未开展排查或者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严格落实“一案双罚”,倒逼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依法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红橙黄蓝”评级为依据,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督执法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大胆放手并持续指导“好”的企业自主管理,聚力抓住“差”的企业实施“开小灶”重点监管,着力提升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

      三、执法范围

      执法年活动覆盖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四、执法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方面。重点检查辖区在建项目是否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分管负责人每半月,项目经理每旬,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相关质量安全人员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检查;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要求落实人脸识别考勤。要突出低资质等级施工企业承接的项目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防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严格落实应对大风、汛期、高温、冰冻等灾害性气侯的防范措施,时刻保持安全生产条件不降低、不放松。

      (二)承发包违法行为监管方面。重点检查辖区在建项目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方面。紧盯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边坡、高支模、脚手架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经编制审核或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是否在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相关信息,施工作业前是否落实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加强施工过程监测和安全巡视;监理单位是否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危大工程验收合格的,是否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进入下一道工序,是否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

      (四)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安全防护方面。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质量是否合格;作业区、材料堆放区在坠落半径内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符合标准;施工人员是否正确配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悬空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安全带,穿防滑鞋等;临边、洞口等安全防护是否达到防护要求,临时拆除后是否及时恢复等。

      (五)建筑施工领域消防安全方面。重点检查施工现场作业区、生活区、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设置情况,以及安全网、外脚手架、脚手板的防火性能,动火审批情况。

      (六)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备案方面。重点检查在建工程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情况;建筑施工现场结合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现场处置方案情况等。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9日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办(城管办、房屋整治办),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立即全面动员部署,把动员工作落实落实到每一个在建项目。各在建项目和企业要迅速按照方案内容及要求严格落细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全面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如实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风险隐患信息档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事故隐患整改、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健全完善“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形成闭环管理。

      (二)集中推进阶段(1月31日-11月30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办(城管办、房屋整治办),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实。我局将结合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监督检查、全市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及日常检查有针对性的、全覆盖性的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按季度进行阶段性总结分析,解决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执法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推进态势。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办(城管办、房屋整治办),市建设工程行政执法大队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总结,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加强安全监管执法的长效机制,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工程行政执法大队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依法治安、从严治安”理念,把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实施精准治理。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深入推进本企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决不能搞形式、走过场。

      (二)强化保障,提升专业素养。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并通过专题培训等形式,切实提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同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为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人员、经费、装备到位,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健全举报方式。我局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运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微信、网站等媒体,加强对本辖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公开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违法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595-85691400,举报地址:晋江市世纪大道晋兴成发大厦十五楼)。坚持执法办案和普法宣传相结合,将普法宣传教育渗透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以案学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浓厚氛围。

      附件:1、安全生产执法查处重点事项

      2、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执法处罚依据单

      附件1

      安全生产执法查处重点事项

      一、突出“打非治违”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或不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无证上岗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强化重点行业领域执法查处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三)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五)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七)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八)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范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二)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三)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五)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七)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加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法,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情况;

      (二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二十一)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附件2

      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执法处罚依据清单

      序号

      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处罚依据参考

      1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30条第4款规定,“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7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

      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第5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第2款规定,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第3款规定,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第4款规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

      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29条第4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

      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第2规定,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第3款规定,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第4款规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

      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第2款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第2款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

      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第2款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第3款规定,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第1款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第2款规定,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责令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1条第1款规定,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第2款规定,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第3款规定,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第4款规定,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1款、第3款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

      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35条第1款规定,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第4款规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第1款规定,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第3款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1条第1款规定,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第2款规定,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第3款规定,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第4款规定,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1款、第3款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第5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第1款规定,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第3款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第3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8

      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第1款规定,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第3款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第1款规定,安装单位未履行第12条第2、3、4款安全职责的;第2款规定,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第3款规定,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

      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第1款规定,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第3款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第1款规定,安装单位未履行第12条第2、3、4款安全职责的;第2款规定,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第3款规定,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3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第1款规定,安装单位未履行第12条第2、3、4款安全职责的;第2款规定,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第3款规定,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7条第5款规定,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22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

      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1条第1款规定,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第2款规定,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第3款规定,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第4款规定,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1款、第3款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4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项目负责人为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第4款规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5

      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项目负责人为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第4款规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6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项目负责人为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第4款规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7

      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第1款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第2款规定,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第4款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

      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百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9

      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百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0

      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第3款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5条第1款规定,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第3款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1

      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第5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项目负责人为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第4款规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2

      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第5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项目负责人为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第4款规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3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7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4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第1款规定,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第2款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第3款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第4款规定,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