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1-1850-2023-00114
    • 备注/文号:晋建综〔2023〕168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7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时间:2023-09-19 10:01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投标监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加强依法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人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确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招标。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四)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要履行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五)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要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督促中标人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二、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六)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应用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加强对招标项目全过程监管。严格招标文件备案审核,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为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加强招投标市场交易过程管理,利用一体化平台和电子评标系统,对招标投标活动实现全过程留痕可溯可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或者排斥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七)加强评标专家监管。严格执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等规定,推行评标专家诚信承诺制。对存在评标错误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

      (八)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进行评价,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环境。支持招标人择优选择信用好的招标代理机构,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三、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九)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一)畅通投诉渠道。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推动规范投诉行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建综〔2019〕70号)同步废止。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7日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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