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2-2420-2026-10001
- 备注/文号:晋园林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1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作出如下规定,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市林业园林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晋江市财政局 晋江市农业局关于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2015〕543号)和《晋江市财政局 晋江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管理的通知》(晋财〔2016〕395号)同时废止。
附件:晋江市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晋江市财政局
2026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晋江市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林业生态补偿补助标准
林业生态补偿补助标准按照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文件执行: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标准
1.管护补助支出34.75元/亩,其中省级以上资金21.75元/亩,市级资金5元/亩;县级资金根据《中共晋江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委改办〔2022〕7号)的稳步提高我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的要求,县级资金由2022年的5元/亩逐年提高至2025年,按照8元/亩进行补助。
2.省级统筹公共管护费用0.25元/亩。
(二)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标准
1.管护补助支出28.75元/亩,其中国家级资金21.75元/亩,市级资金4元/亩;县级资金根据《中共晋江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委改办〔2022〕7号)的稳步提高我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的要求,由2022年开始逐年提高至2025年,按照3元/亩进行补助。
2.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
二、管护补助支出使用范围
管护补助性支出使用范围包括所有经济补偿费、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根据不同权属,补助性支出执行以下标准:
(一)国有单位管理的林地
国有的天然林管理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管护天然林而发生的森林火灾、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管护劳务补助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管护支出等相关费用。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地
集体所有的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所有者经济补偿费和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等:
1.所有者经济补偿费是指对纳入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以及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所有者经济补偿费人均不足 50元或公益林、天然林分布情况复杂或管护难度较大的,经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审定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或直接管护费使用。村委会应依规公示所有者经济补偿费收支情况。
2.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由村(社区)集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直接统筹使用,用途为:
(1)辖区内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以及天然林的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管护装备购置;
(2)造林、抚育、林区道路维护、劳务补助等费用支出。
三、资金管理要求
(一)专项管理与分账核算
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公开,确保专款专用。资金到位后,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制定资金发放方案,将补偿资金直接下拨到林权所有的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对公账户。
对因权属争议、林权信息不全或管护单位未履行管护义务等特殊原因导致补助资金无法发放的,由镇(街道)汇总地块信息并报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审核,经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或属地镇(街道)承担补助资金林地的管护义务,并将滞留资金统筹用于覆盖涉及补助资金林地的以下林地管护项目:
1.全市公共管护支出(含林业资源普查、防火监控系统建设、跨区域病虫害防治);
2.生态补偿政策宣传及管护技术培训;
3.市级统一组织的管护装备购置及应急救灾物资储备。
(二)年度报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护协议报送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备案,次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及工作总结报送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并抄送市财政局(包括镇<街道>概况、林业资源情况、管护和损毁情况及补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监督机制
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责任追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改变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截留和挪用。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截留、挪用或造成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损失,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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