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2-2420-2025-00018
    • 备注/文号:晋林长办〔2025〕33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25
    晋江市林长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古树名木保护科普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时间:2025-09-25 09: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保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保护古树名木意识,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科普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全绿办〔2025〕10号)以及省、泉州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重点

      各镇、街道要紧扣林业改革发展、城乡绿化美化、生态文明教育等工作重心,以“保护古树名木,传承生态文明”为主题,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科普宣传周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把古树名木保护好,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好”重要指示精神。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实施。要多维结合“文明城市”“创森”“创园”等创先创优活动,创新采取“林长制+”“司法+”“互联网+”等形式,以案析法、以点带面,突出宣传古树名木保护政策法规,重点宣传解读《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强化法制宣传,筑牢保护根基;要充分发动基层活力,激发内生动力,调动古树名木保护村(社区)、社会团体和公众的主观能动性,创新活动举办内容和形式,加大古树名木守护人宣传力度,凝聚全社会保护合力,共同守护好这些承载历史记忆与文化基因的“活化石”,让古树名木绘就新的生态画卷。

      二、强化宣传形式

      各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特色,紧密结合古树名木保护和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线上线下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类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系列科普宣传活动,通过主题宣传、专题访谈、视频展览、印发宣传图册等方式,多角度挖掘阐释古树名木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向辖区内市民普及有关古树名木管护、政策和科普知识等,增强公众古树名木保护意识,弘扬乡村文化。

      三、工作要求

      请各镇、街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于10月15日前至少开展一次古树名木宣传活动,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科普宣传活动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附上活动图片,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或电子邮箱(jjstbhk@163.com)报送林业园林局生态保护科。

      附件:1.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标语(参考)

      2.古树名木管护知识要点(参考)

      晋江市林长办公室    

      2025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标语(参考)

      1.保护古树名木是公民法定权利和义务

      2.法律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3.非法采挖、毁坏、买卖古树名木涉嫌刑事犯罪

      4.贯彻古树名木政策法规,打击非法破坏古树名木

      5.保护古树名木,弘扬生态文明

      6.守护古树名木,留住美丽乡愁

      7.保护古树名木,传承自然文化

      8.保护古树名木就是保护绿色文物

      9.科学保护古树名木,助力乡村生态振兴

      10.守护古树名木,共建美丽晋江

      11.一棵古树,一段历史,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12.保护古树名木,建设森林城市

      13.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14.古树名木是有生命的文物

      15.挖掘古树文化,弘扬生态文明

      附件2

      古树名木管护知识要点

      如何养护古树名木?

      (一)严禁在树体上钉钉、缠绕铁丝、绳索、悬挂杂物或作为施工支撑点和固定物,严禁刻划树皮和攀折树枝,发现伤疤和树洞要及时修补。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处理。

      (二)高温干旱季节,根系缺水的情况时浇透水或进行叶面喷淋。根系分布范围内需有良好的自然排水系统,不得长期积水。无法沟排的需增设盲沟与暗井。生长在坡地的古树可在其下方筑水池,扩大吸水和生长范围

      (三)古树长时间在同一地点生长,土壤肥力会下降,在需适时进行施肥,施肥方法可采用穴施、放射性沟施和叶面喷施。

      (四)修剪古树名木的枯死枝、梢,应由管养单位(人)提出修剪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修剪要避开伤流盛期。小枯枝用手锯锯掉或铁钩钩掉。截大枝应做到锯口保持平整、做到不劈裂、不撕皮,过大的粗枝应采取分段截枝法。操作时应注意安全,锯口应涂防腐剂,防止水分蒸发及病虫害侵害。

      (五)古树名木树体不稳或粗枝腐朽且严重下垂,均需进行支撑加固,支撑物要注意美观,支撑可采用刚性支撑和弹性支撑。

      (六)要定期检查古树名木的病虫害情况,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采用安全、高效低毒的农药,严禁使用剧毒农药。化学农药应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谁是古树名木养护人?

      (一)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

      (二)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铁路、公路、水利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单位;

      (三)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绿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单位;

      (四)城镇居民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六)寺庙教堂所属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教堂管委会(寺庙管委会);

      (七)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部门。

      哪些行为是违规违法的?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

      (六)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如何处理古树名木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有本条例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本条例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不符合古树名木保护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治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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