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28-2430-2019-00006
- 发布机构: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08
各文化和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队:
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督办2019年全市第一季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会议部署事项落实情况的通知》(晋政督〔2019〕2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现将《晋江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晋江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2.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管要点
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3月19日
附件1
晋江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明确了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的原则、方法和要求等。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各科室、晋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晋江市文物保护中心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文化和旅游领域内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部门“三定”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文化和旅游部门有关规定。以上依据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效力优先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明确、权责一致、边界清晰”的要求,对本单位和内部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履职行为进行明确和规范,根据实际细化到工作岗位。
第七条 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文化旅游行业企事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文化旅游行业企事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内容: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单位实际情况相符、操作性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政策要求。
(二)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三)明确企业投资主体安全生产责任。
(四)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7项职责)。
(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企业安委会主任。
(七)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度与单位实际结合度高、操作性强、做到定期排查与日常排查相结合或按照制度执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隐患整改做到定时、定责、定人、明确整改期间安全防护措施和整改验收;做到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八)划分隐患排查区域,确定排查责任人,按照风险点的等级持续开展排查治理工作,已纳入“智慧安监”信息管理平台的单位要通过“智慧安监”信息管理平台报送所有排查隐患或全过程实时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九)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建立风险点名册并进行分级,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所有员工熟悉各岗位的风险点并掌握管控措施。
(十)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与单位实际情况相符,操作性强且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政策要求。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编制预案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价(风险评估);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清单、配备应急物资;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十二)做好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制定相关工作预案,排查相关风险隐患,落实防范措施。
(十三)开展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开展职业健康全员培训;开展岗位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和安全健康操作技能教育培训;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十五)安全生产警示标语充足醒目,在各醒目位置,悬挂安全生产各类标语、横幅,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十六)在各风险点、职业危害岗位等重要部位要按照要求设置岗位告知卡、操作规程等内容。
(十七)安全出口、逃生通道等要畅通、警示标识要健全、充足。
(十八)现场杜绝违章违规安全作业,开展高空、动火和有限空间等高危作业要严格执行高危作业操作规程,落实持证上岗和作业审批等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不发生违章违规作业现象。
(十九)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二、对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还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识。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三、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还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文物收藏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二)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是否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
(三)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是否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
(四)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识。
(五)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六)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七)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正常完好。
(八)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九)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十)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四、对旅行社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还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主要负责人是否明确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包含安全事项的内容。
(三)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是否了解旅游线路及所到景区的安全注意事项并及时告知游客(合同中有没有关于景区、线路的安全提示)。
(四)旅行社租用的旅游车辆是合法、有营运资质的车辆和司机。
(五)是否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看保单复印件)。
(六)是否了解《泉州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事件应对程序。
(七)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八)是否存在消防“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员工宿舍是否存在非法用电用气现象,楼内、屋内电动车是否违规停放或充电。
五、对星级酒店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还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主要负责人是否明确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从业人员达100人(含)以上的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是否处于年检有效期内。
(四)消防设施及电力设施是否处于年检有效期内,电力设施使用是否存在隐患。
(五)门窗、阳台设置是否不影响逃生及灭火救援,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在岗,是否熟练掌握设备操作规程,应急操作是否及时、稳妥,消防控制室交接班记录是否完整有效。
(七)是否组织对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运作情况的检查。
(八)是否存在消防“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员工宿舍是否存在非法用电用气现象,楼内、屋内电动车是否违规停放或充电。
六、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文艺演出活动内容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文艺演出活动安全防范进行通知提醒。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九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行为要求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局按下列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计划制定。根据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或者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各科室、晋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晋江市文物保护中心应制定年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时间安排、主要事项、履职方式和任务分工等,年度计划应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
二、实施组织。文化和旅游局各科室、晋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晋江市文物保护中心应按照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为计划落实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相关工作人员应按规范的工作程序、按时限要求组织实施。如有特殊情况,应专门作出说明,并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
三、检查督办。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各科室、晋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晋江市文物保护中心应安排对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工作计划有效实施,取得效果。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改造的决定。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七)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持续改进。
(一)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各科室、晋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晋江市文物保护中心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应将本季度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通报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企事业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二)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季度召开一次形势分析会,对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对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改正;对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对策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各科室、晋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晋江市文物保护中心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应规范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有关文件、资料、报告、批件、图像和声像档案材料等及时汇总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存档备查,保存期一般为3年。
第十三条 依照相关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履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但不改变文化和旅游局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章 考核、问责与免责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局每年对各科室队及文保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年度评先评优挂钩。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每年根据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文化和旅游局实际制定。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履行问责机制,对于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以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时,依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承担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经营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对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三)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导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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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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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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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单位实际情况相符、操作性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政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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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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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明确企业投资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7项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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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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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企业安委会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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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风险管控 |
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建立风险点名册并进行分级,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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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所有员工熟悉各岗位的风险点并掌握管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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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应急管理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编制预案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价(风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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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清单、配备应急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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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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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做好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制定相关工作预案,排查相关风险隐患,落实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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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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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度与单位实际结合度高、操作性强、做到定期排查与日常排查相结合或按照制度执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隐患整改做到定时、定责、定人、明确整改期间安全防护措施和整改验收;做到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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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划分隐患排查区域,确定排查责任人,按照风险点的等级持续开展排查治理工作,已纳入“智慧安监”信息管理平台的单位要通过“智慧安监”信息管理平台报送所有排查隐患或全过程实时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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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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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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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现场杜绝违章违规安全作业,开展高空、动火和有限空间等高危作业要严格执行高危作业操作规程,落实持证上岗和作业审批等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不发生违章违规作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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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 |
是否配备气体检测仪、全身式安全绳、防毒面具等防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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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有限空间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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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池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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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
是否设置专门仓库进行储存,并实行专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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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管理台账,做好进出仓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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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车间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及时入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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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现场管理 |
安全生产警示标语充足醒目,在各醒目位置,悬挂安全生产各类标语、横幅,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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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各风险点、职业危害岗位等重要部位要按照要求设置岗位告知卡、操作规程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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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安全出口、逃生通道等要畅通、警示标识要健全、充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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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宣传教育培训 |
开展安全生产全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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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开展职业健康全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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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开展岗位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和安全健康操作技能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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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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