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23-0621-2025-10248
    • 发布机构: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09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失信记分的事前告知书(晋环审告字〔2025〕7号)
    时间:2025-12-09 17:51
      

     

     

     

    晋环审告字〔20257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失信记分的事前告知书

     

    泉州市兴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DW8CTL2X

    登记住所福建省晋江市鸿业路366A1102

    法定代表人:黄雅娜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常态化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67号)、生态环境部移交线索、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移交调查材料和调取《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登记信息,发现董美娟(信用编号:BH008096)于2024828日登记从业单位为你公司,并于2025811日调离,期间主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实际董美娟于20246月在无锡空港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参加工作至今。你公司存在编制人员实际工作单位与平台登记的从业单位不一致和聘用非全职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第十一条第三款“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的,失信记分3分”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编制人员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对其提交信息中的从业单位失信记分3分”的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决定对你公司予以失信记分8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333号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3I16号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方式:0595-85659731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20251124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202511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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