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30-0101-2024-00007
- 备注/文号:晋司〔2024〕22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7
晋江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司法局干部
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司法所、下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大队):
现将《晋江市司法局干部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晋江市司法局
2024年8月27日
晋江市司法局干部绩效管理
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加强干部队伍日常管理和监督,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根据《中共晋江市委组织部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干部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委组〔2024〕76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将单位绩效管理与平时考核有机结合,推动干部个人绩效全面融入单位绩效,树立实绩导向,着力解决干部队伍“慵、懒、散”问题和“躺平”不正之风,营造同心同向、同频共振、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持续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二、组织领导
成立工作专班,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大队)、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组员。日常工作由政工科牵头负责。
组 长:范飞跃(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
副组长:柯 涌(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林志强(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贻潜(党组成员、一级主任科员)
林雨杰(党组成员、三级主任科员)
李艳仪(党组成员、四级主任科员)
成 员:王名乙(办公室主任)
王源善(政工科科长)
庄金虎(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科科长,政策法规和备案审查科负责人)
黄文炎(复议应诉和执法监督科科长)
王少群(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大队长)
陈小红(普法和依法治理科科长)
吕良峰(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
蔡金镜(公共法律服务科科长)
丁锦华(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陈晓荣(市公证处主任)
三、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对象为我局主要领导以外的全体干部(含派驻镇街司法所工作人员)。
四、组织实施
依托公务员考评管理平台,结合《晋江市司法局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开展,重点考核履职情况。
(1)确定重点工作。各科室(含下属事业单位,下同)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局年度绩效管理目标考评指标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形成本科室年度工作目标,并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分解到每个季度,形成本科室季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各业务科室还应同步形成司法所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各科室每季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一般不超过3项,各业务科室每季度给司法所制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一般不超过2项。各科室应在每季度末月15日前制定下一季度重点工作清单,明确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呈分管领导签阅后交政工科汇总,由政工科统一提交党组会研究确定。
(2)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区分重点工作和常规工作。各科室重点工作(含司法所重点工作)经党组研究后,由政工科统一录入平时考核系统,形成重点工作库。每季度首月10日前,由各司法所所长、各科室负责人按照本所、本科室人员分工情况,将重点工作分解到所属干部,形成干部季度重点工作清单(原则上每名干部所承担的重点工作不超过3项),再由个人进行修改完善,补充填报常规工作,形成完整的季度工作计划。
(3)填报履职情况。每季度末,由考核对象对照当季度工作计划,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突出体现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完成程度和工作成效,形成个人绩效工作台账。
(4)开展履职评价。由局主要领导、各分管领导分别对科级干部、所分管机关干部和挂钩司法所科级以下干部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分别对重点工作、常规工作逐一进行综合评定,对应分值分别为100分、80分、50分、0分。评定为“好”等次的工作不超过重点工作与常规工作之和的80%。
(5)计算量化得分。设定重点工作、常规工作难度系数分别为1.2(其中协办人员难度系数为1.1)、0.8,权重值分别为A、B(当干部个人工作计划中同时包含重点工作和常规工作时,A=0.5,B=0.5;当干部个人工作计划中仅有常规工作时,A=0,B=1)。
履职情况得分计算方法为:
履职情况得分=(重点工作履职评分×A×1.2〈1.1〉)+(常规工作履职评分×B×0.8)
量化总分计算方法为:
机关干部量化得分=履职情况得分×70%+民主测评得分×15%+全员互评得分×15%+加减分
司法所干部量化得分=(履职情况得分×70%+民主测评得分×15%+全员互评得分×15%)×30%+综合工作考评得分(已包含加减分)×70%
五、工作安排
(1)时间安排:2024年7月——2025年12月。
(2)确定对象:从2024年第三季度开始,每季度首月由局党组根据考核对象的绩效评价量化得分,结合考核对象日常表现,召开会议研究确定上季度平时考核等次和季度末位对象(即2024年10月研究确定第三季度末位对象,依此类推)。季度末位对象从平时考核综合量化总分数后10%的人员中、按照不低于科级以下在编干部1%的比例研究确定。待岗对象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考核结束后研究确定,每个考核年度内应至少确定1名,其中考核年度内第二次被确定为季度末位对象的即确定为待岗对象。季度末位对象及待岗对象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委组织部公务员调配管理科备案。
(3)观察整改:对待岗对象进行为期3个月的观察期,时间从确定为待岗对象的当月起算,期间应参与单位正常的考勤、例会和业务学习,认真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观察期满后由局政工科组织对其进行专项考核,采取谈话、测评、征求意见等形式了解待岗对象的表现情况,市委组织部根据需要派员参加。考核结果由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作为确定待岗对象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对民意不集中、评价较差的,不得确定为合格等次。
六、结果运用
(一)与年度考核挂钩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至少一半以上“好”等次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干部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者“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二)与职业发展挂钩
平时考核确定为“好”等次的干部,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以适当方式及时给予表扬,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奖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对平时考核一贯为“好”等次的干部,在选拔任用、职级(职员等级)晋升、职称评聘、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其中:
1、被确定为季度末位对象的:
(1)平时考核结果原则上应确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
(2)首次被确定为季度末位对象的干部,由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当年度每再有一个季度被确定为末位对象,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奖金相应核减25%。
(3)被批评教育的,当季度不得参与评先评优,不得推荐晋升职务职级(岗位〈职员〉等级);被诫勉谈话的,半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不得推荐晋升职务职级(岗位〈职员〉等级)。
2、被确定为待岗对象的:
(1)按照不少于25%的比例核减年度考核奖金;观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一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不得推荐晋升职务职级(岗位〈职员〉等级)。
(3)观察期满考核合格的,年度考核等次可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观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等次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其中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降低一个职级层次任职或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任)合同。
(4)观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根据情况进行诫勉及岗位调整,对工作不作为、敷衍塞责、慵懒散拖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印发后,《晋江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司法局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司〔2023〕24号)中关于量化总分的计算方法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XX科室第X季度重点工作清单
附件
XX科室第X季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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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室重点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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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主要工作内容 |
主办人员 |
协办人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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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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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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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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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重点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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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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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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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各科室应在每季度末月15日前制定下一季度重点工作清单,呈分管领导签阅后交政工科汇总,由政工科统一提交党组会研究确定。其中,各科室每季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一般不超过3项,各业务科室每季度给司法所制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一般不超过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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