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56-2420-2026-10044
    • 发布机构: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16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投诉举报渠道的公告
    时间:2026-04-16 16:17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投诉举报渠道的公告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规定,现将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公布如下:

      一、网络渠道

      登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www.12315.cn),或通过手机APP“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搜索“12315”进行投诉举报,根据情况选择“我要投诉”或者“我要举报”。

      二、电话渠道

      热线电话12315,外地消费者请加拨区号0595-12315。

      三、来信来访渠道

      晋江市世纪大道130号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四、投诉须知

      1.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2. 投诉人应当提供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为核验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3.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4.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2)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3)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5)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6)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五、举报须知

      1. 市场监督管理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2.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和相应的事实依据,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为及时、准确地接收投诉举报信息,请通过以上公布的渠道提出投诉、举报,上述渠道之外的其他渠道不作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投诉举报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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