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56-2420-2023-10168
    • 发布机构: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09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十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3-05-09 11:26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十条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精神,聚焦“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要求,打造包容审慎和宽松有度的信用监管机制,促进企业快速修复信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和商务活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事前提醒公示

    对逾期未年报企业、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以下简称列异)前,通过电话联系或者发送短信方式提醒企业负责人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在正式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下简称列严)前,通过电话联系或者发送短信方式提醒企业负责人及时履行义务,并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局微信公众号发布拟列入公示,公示期30天。

    二、审慎列异列严

    对以下情形,实施微错容纠,可不予列异或者列严:

    (一)年报公示中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公示的企业网站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的;

    (二)在年度报告“经营状况信息”中“纳税总额”的公示数据,明显由于统计口径的理解不同填写了“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综合纳税申报表”的数据,企业无主观故意扩大或减少数据的;

    (三)年报时间截止后,企业申请修改年报公示信息中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基础信息的;

    (四)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实际住所(经营场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但能够联系到的,在责令期限内整改的;

    (五)经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电话、短信提醒或者在列严公示期内,企业纠正失信行为的。

    三、畅通修复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书、申请材料扫描件、信用修复承诺书等材料,申请信用修复:

    (一)直接到辖区各市场监管所;

    (二)邮寄方式;

    (三)电子邮件;

    (四)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线上渠道。

    大力推行“免见面”线上信用修复,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线上渠道办理信用修复,实现信用修复办理全程电子化,信用修复“免跑腿”。

    四、免申自动修复

    以下情形,当事人无需申请,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自动予以修复:

    (一)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

    (二)其他行政处罚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

    (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届满三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放宽修复期限

    对以下情形,无需期满三年,企业即可以提前申请修复:

    (一)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的;

    (二)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的;

    (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满一年的。

    第(一)(二)项应当同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第(三)项应同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六、实施容缺预审

    对企业未能及时提供除整改佐证材料以外的其他相关申请信用修复材料的,实行容缺办理,由企业自行承诺限期补齐申请材料,先行予以信用修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七、简化申请材料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省局关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已完成地址变更登记的或已纠正补报年报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年报数据异常等特殊情况外,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八、提高修复效率

    遵循“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对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的企业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审查,对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移出条件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办理时限由法定的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办理时限由法定的15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

    九、推行即时告知

    创新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工作机制,实行行政处罚“一处罚一告知”,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行政处罚相对人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点对点、面对面告知最短公示期,信用修复开始时间,修复条件和所需材料等内容。引导和鼓励当事人及时纠正自身失信行为,帮助失信企业依法合规及时修复信用,降低消极影响。

    十、全程行政指导

    在信用修复中全面实施行政指导,充分利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载体,发布信用风险提示和指导,引导市场主体防范化解失信风险。对属可以免列异列严情形或符合修复条件的,引导企业认识错误,指导督促企业及时纠正错误、及时修复信用;对不再经营的失信企业,引导办理注销登记,恢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做到全流程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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