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办理流程和措施公示
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泉市监联发〔2019〕19号)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其它药品零售企业,或药品零售企业发起组建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原被收购、兼并或原发起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到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并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现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办理流程和措施公示如下:
一、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被收购、兼并(以下统称收购变更)的或发起药品零售企业(以下统称发起变更)作为连锁企业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1、办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2、凭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除《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载的企业名称可变动外,其他事项不能同时变更);
3、《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企业应在1个月内将原被收购、兼并或发起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执照》注销,并将注销情况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股(科)室报备。
二、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申请书需要同时加盖新的药品连锁企业总部和原被收购、兼并或原发起药品零售企业的公章);
2、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库或福建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调用);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药品零售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库或福建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调用);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5、收购(兼并)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声明(附件3)或药品零售企业发起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声明(附件4);
6、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出具的收购、兼并合同或药品经营企业发起组建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协议;
7、《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8、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作措施
1、收购变更、发起变更的变更流程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扩大经营范围)的流程办理,在该变更项目下面增设子项“收购变更、发起变更”小项。
2、许可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应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并在原被收购、兼并或发起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原被收购、兼并或发起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3、连锁企业未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后的1个月内办理原被收购、兼并或原发起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执照》的注销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股(科)室报备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股(科)应当督促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并加强对该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从严监管。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对该企业的其他许可事项进行限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