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47-0802-2024-00008
- 备注/文号:晋气发〔2024〕15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气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1
《晋江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晋江国家一般气象站(崎山)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晋政文〔2014〕27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晋江市气象局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专项规划(2024—2035年)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依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国家气象观测站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名录的通知》(中气函〔2022〕209号),晋江国家气象观测站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由国家气象观测站(原国家一般气象站)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保护标准高于国家一般气象站。为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提高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气象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编制《晋江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晋江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用地的规划与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要求。
第二条 台站类别
晋江气象站为国家基本气象站,相关保护控制要求参照国家基本气象站标准。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
5.《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
6.《福建省气象条例》;
7.《福建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8.《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9.《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
10.《地面气象自动观测规范 总则》(QX/T 702-2023);
11.《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3〕234号);
12.《福建省气象局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气发〔2022〕86号);
13.《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
14.《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15.《泉州市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规定》;
16.《泉州晋江国际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及参考高度图》;
17.《晋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8.《晋江市城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9.其他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4—2035年。
第五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包含晋江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向外延伸2000米,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且包含观测场本体的范围。
第六条 规划原则
1.统筹规划、预防保护的原则。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统一,专项规划成果经批复后,统一纳入法定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予以传导落实。
2.分类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及保护要求,并根据气象站周边现状条件,确定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
3.兼顾当前与长远需求的原则。立足于当前发展需要以及未来的长远考虑,应确保气象站站址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4.因地制宜、经济合理的原则。为保护气象观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当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促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第七条 主要任务
1.根据晋江气象站的台站类别和承担的气象探测任务及布局特点,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2.界定清晰的晋江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控制范围,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行为提出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要求;
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象和保护要求
第八条 保护对象
本次规划的保护对象为晋江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许厝社区崎山山顶(北纬24°48′28″,东经118°32′36″;X坐标:2745649.661,Y坐标:656043.803;海拔高度135.2米),主要包括站内所有气象设施及其周边气象探测环境:
1.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2.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3.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通信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4.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第九条 气象设施保护要求
1.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等活动;
3.禁止设置影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工作效能和使用功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或者其他干扰源;
4.禁止占用、干扰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的通信信道;
5.禁止在气象设施上系留、安装、悬挂、捆绑与气象探测无关的物品;
6.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1.禁止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障碍物;
2.禁止修建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公路、铁路、水体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工作效能的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禁止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等活动;
4.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 控制界限划定与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保护范围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将保护范围划分为保护控制区与周边限制规划区。其中:
保护控制区:以观测场直线边缘上的点垂直向外水平延伸1000米,顶点处90度扇形水平延伸1000米,组合所形成的近似圆形区域(含观测场本体),为保护控制区范围。
周边限制规划区:以观测场围栏向外延伸1000~2000米,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的区域,为周边限制规划区范围。
第十二条 保护控制区范围和保护控制要求
保护控制区应明确地面气象观测场本体界线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控制区界线。
(一)本体界线
1.界线划定
以观测场本体25m×25m范围,划定为地面气象观测场本体界线。
2.保护控制要求
(1)观测场用以铺设地面观测设备,地面草坪不得高于20厘米,要保持良好的自然状况;
(2)本体界线内不得建设与气象观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作物和树木。
(二)保护控制区界线
1.界线划定
本体界线范围以外,以观测场直线边缘上的点垂直向外水平延伸1000米,顶点处90度扇形水平延伸1000米,组合所形成的近似圆形区域,划定为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控制区界线。
2.保护控制要求
(1)保护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与观测场的高度距离比值小于1/10;
(2)保护控制区内日出、日落方向(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3)观测场围栏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的距离大于500米;
(4)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的距离大于200米;
(5)观测场围栏与人工建造的水体的距离大于100米;
(6)观测场围栏与公路路基的距离大于50米;
(7)观测场围栏四周5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观测场水平面1米的作物、树木,不得建设与观测场无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8)保护控制区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9)保护控制区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周边限制规划区范围和保护控制要求
1.界线划定
以观测场围栏向外延伸1000~2000米,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的区域范围,划定为周边限制规划区界线。
2.保护控制要求
(1)周边限制规划区内日出、日落方向(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2)周边限制规划区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第十四条 障碍物高度控制
1.保护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与观测场的高度距离比值小于1/10;
2.日出、日落方向(此范围不受保护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3.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m;
4.位于泉州市晋江国际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内,晋江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障碍物限高应满足气象站观测场保护范围内障碍物高度控制要求,同时需满足机场限高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晋江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晋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晋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国土空间规划的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第十六条 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督
晋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晋江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保障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晋江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和改革、工业信息化和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以及信息共享等机制,协调解决相关规划制定调整、项目许可衔接、执法等问题。
晋江市气象局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并且在泉州市气象局和晋江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晋江市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并接受晋江市气象局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信息化和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本区域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迁移晋江国家基本气象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等相关要求,晋江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站址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晋江国家基本气象站。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晋江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或者晋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福建省气象局提出申请,由福建省气象局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详细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申请迁移晋江国家基本气象站,由福建省气象局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气象局审批。
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
迁移的气象台站经批准、决定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加大宣传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设施的危害性,使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事城市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了解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成果构成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规划说明组成,经批准后的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法律效力
本规划是晋江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在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中的法定性文件,是气象站周边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规划自晋江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在规划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划。
本规划由晋江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解释权归晋江市气象局。
第二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外,尚需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
附件:1.名词解释
2.表集
3.规划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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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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