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4-2420-2026-10024
- 发布机构: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29
局相关科室(站、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现公布《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涉企行政检查流程图,请结合工作实际,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按要求遵照执行。
附件:1.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2.涉企行政检查流程图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9日
附件1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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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设定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标准 |
检查内容 |
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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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作物种子 (含食用菌种、蚕种)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
种子(含食用菌、蚕种)生产经营许可企业、单位等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蚕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 一)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档案建立情况: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档案完整性:档案内容应完整,能反映种子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保证可追溯。 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保存。 ( 二)品种合法性 审定登记情况:主要农作物种子不得未审先推、已撤销审定品种不得违法推广销售;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未经登记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以及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品种权情况:不得销售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或假冒授权品种的种子。 (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标注内容完整:应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审定或登记编号、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等,销售授权品种种子要标注品种权号,进口种子要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转基因种子须有明显文字标注及安全控制措施提示。标注信息真实: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维码规范:二维码信息完整,追溯网址真实有效、可追溯。 (四)种子质量指标 纯度:指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用百分率表示,如一般优质种子的纯度要求在95%以上,不同作物品种有具体标准。 净度:指种子清洁干净的程度,优质种子的净度一般要求在98%以上。 发芽率:是确定播种量大小的依据之一,一级种子发芽率不低于85%,二级种子发芽率应在80%以上,不同作物有差异,如普通小麦发芽率不得低于85%,高标准农 田示范区栽培的小麦品种发芽率不得低于90%。 水分:种子水分对种子寿命和保存年限影响较大,常温下储存一般保持在13%以下,不同作物有具体标准。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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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4.《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企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2259号公告》《农业部2406号公告》等相关规定 |
1. 资质条件:核查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许可证、加工许可证等法定资质;核查相关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许可范围、安全等级要求开展活动;核查生产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生物安全防护与布局要求。 2. 生产经营:检查是否存在生产、加工、经营未获安全证书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等违规行为;核查产品标识是否真实、规范,符合标识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研发、试验、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全程档案记录;是否规范建立销售与流向台账。 3. 安全管理:检查是否建立生物安全隔离、防护、监测、管控等制度;是否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泄漏、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落实安全管控措施,防止非法扩散与环境污染。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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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企业,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从国外引种生产经营企业 |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相关规定 |
(一)种子方面 生产经营档案检查: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者档案建立情况、档案完整性和档案保存期限等。 品种合法性检查:检查审定登记情况、品种权情况等。 种子标签检查:检查标注内容是否完整、标注信息是否真实和二维码是否规范等。 种子质量指标检查:检查种子纯度和净度的指标、发芽率和水分是否符合标准等。 (二)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方面 检疫证书检查:检查是否有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内容是否与实际货物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查看是否经过调入地检疫机构的查验或复检。 疫情检查:检查植物、植物产品是否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有无疫情发生的迹象。对可能受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等也需检查是否存在有害生物。 产地与调运:检查产地检疫情况,查看生产单位或个人是否在生产前向当地检疫机构提出产地检疫申请。核实调运情况,检查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是否符合调运检疫规定,是否在允许调运的范围内。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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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种畜禽质量安全及畜禽遗传资源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
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种公畜站、核心场、养殖场、经销商(户)等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牛冷冻精液》《种猪常温精液》等相关标准 |
1.资质条件检查:核查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核查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备案;核查选址及规划布局建设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是否按照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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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兽药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
兽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标准(2020年修订)》《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标准》《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GMP检查验收细则》《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等相关规定 |
( 一)生产环节 1《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范围等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2是否执行兽药与非兽药不共用生产厂房、在兽药厂房内不得生产非兽药的规定。 3生产设施、设备是否能满足生产产品的要求。 4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按规定定期清洁、消毒、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5是否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价制度、合格供应商档案并及时更新,有相关进货台账记录。 6购进的原料是否符合相应产品的要求(不得使用工业级、口服级原料生产注射剂产品),是否存在处方外原料药等情况。 7购进的辅料、包材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8仓储区待检、合格、不合格物料及产品是否有序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9储存的物料及产品是否有货位卡,记载数量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10有温湿度等特殊储存要求的物料(例如维生素等),是否按照储存条件贮存。 11印刷包装材料印制内容是否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准的原版一致。 12标签库内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有专人保管,按品种、规格专柜(库)存放,记录齐全。 13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以及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是否与原辅料相同。 14销售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有可追溯性。 15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和环境洁净要求是否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检验人员3名以上)。 16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 17计量仪器和压力设备是否经计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18抽查原料、出厂产品检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规范、真实。 19是否按规定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和留样,记录是否规范。 20是否建立变更控制、偏差管理、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等相关制度,并按规定执行。 21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等是否有安全消防设施,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22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是否有专库或专柜存放,并有防火防盗措施。 ( 二)经营环节 1.人员要求 专业人员配备: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还需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培训与考核:企业是否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和考核记录。 2.场所与设施 营业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且环境整洁、卫生,与生活区域分开,营业场所应能展示兽药产品,有产品陈列柜台、货架等设施。仓库设施:仓库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排水、防虫、防鼠等条件,需有用于存放特殊管理兽药的专用仓库或专柜,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配置:根据经营兽药的品种和规模,配备必要的检测、养护、冷藏、运输等设备等。 3.质量管理 制度建立: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质量记录等。文件管理:是否对兽药产品的批准证明文件、标签和说明书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对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进行定期修订和更新。质量追溯:是否建立兽药追溯系统,能够实现兽药产品的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追溯,记录应包括兽药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等信息。 4.采购与验收 供应商管理: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选择具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的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和档案。采购行为: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核实所采购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状况,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进行严格审核。 验收管理:是否按照规定的验收程序和标准对购进的兽药进行逐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兽药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证明文件等,对验收不合格的兽药应拒收。 5.储存与养护 分区分类储存:按照兽药的品种、剂型、用途、储存条件等进行分区分类储存,不同品种、批号的兽药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温湿度控制:根据兽药储存要求,对仓库的温湿度进行监测和调控,确保温湿度符合规定范围,做好温湿度记录和调控措施记录。兽药养护:定期对库存兽药进行检查和养护,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兽药应及时抽样送检,对近效期兽药应进行重点管理。 6.销售与售后服务 销售管理: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销售,销售兽药时,应开具销售凭证,注明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处方药管理: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建立处方药销售记录。售后服务: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客户的咨询、投诉和质量问题,对售出的兽药进行质量跟踪,收集客户反馈信息。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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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药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以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等相关规定 |
( 一)农药生产场所 资质许可:检查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农药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范围与实际生产产品是否相符。生产设施与环境:生产车间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具备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是否有相应的安全、环保、卫生设施及措施,生产场所是否整洁、无污染源。 原材料与产品管理:查看原材料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正规,是否建立原材料进货台账,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是否有质量检验记录和报告,成品是否按要求进行包装、标识。生产记录与档案:核实是否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信息,是否保存相关的生产技术资料、产品标准等档案文件。 ( 二)农药经营场所 经营资质:检查是否有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非法行为。经营条件:经营场所是否与生活区域、食品区域等有效隔离,是否具备与所经营农药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配备必要的通风、消防、防虫 、防鼠等设施。农药管理:查看是否建立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是否有向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采购农药的行为,是否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是否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安全与废弃物处理:检查经营场所是否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三)农药使用场所 使用记录: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等是否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品种、剂量、时间等信息。使用规范:是否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等使用农药,是否使用禁用农药,是否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禁止的作物或场所。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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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肥料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
肥料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抽样规范》《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以及肥料产品质量标准等相关规定 |
(一)肥料生产单位 资质证照:查看是否有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范围与实际生产产品是否相符。生产条件:检查生产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行且满足生产需求,生产场地是否符合环保、安全等要求,是否有相应的原材料和成品仓库,且分区存放、标识清晰,是否有完善的质量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检测人员。 原材料管理:检查原材料采购渠道是否正规,是否有质量检验报告,是否建立原材料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等信息。 生产过程控制:核实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和工艺要求组织生产,是否有生产记录,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参数,如温度、湿度、压力等,是否对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进行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检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标明产品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二)肥料经营单位 经营资质:检查是否有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证件,是否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产品质量:查看经营的肥料产品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是否建立肥料进货查验制度,是否经营假冒伪劣肥料产品,如无肥料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的“三无”产品。购销记录:核实是否建立完整、真实的购销记录,是否向购买者提供肥料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包装标识:检查肥料产品的包装是否完整、无破损,标签是否清晰、准确,是否标明产品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三)肥料使用单位 使用记录:检查是否建立肥料使用记录,如实记录肥料的名称、施用时间、施用量等信息。使用方法:查看是否按照肥料产品说明书和农业技术要求进行施肥,是否存在过量施肥、不当施肥等问题,是否将肥料用于禁止使用的作物或区域。 安全防护:核实是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止肥料对人体造成伤害,是否对肥料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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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三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等相关规定 |
1.资质条件检查:核查是否具备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准运证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证书;核查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生物安全条件要求;新建一、二级实验室是否已备案,三、四级实验室是否通过实验室国家认证认可;是否在相符合的相应生物安全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等;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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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注1) |
从事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 |
1.核查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否取得采集许可证;是否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是否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 2.核查是否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否伪造、倒卖、转让有关批准文件。 3.核查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活动是否合规、审批是否齐全。 4.核查是否在经营利用的过程中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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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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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 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6.《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 7.《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13.《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4.《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
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等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规范试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 一)资质证照 生产许可:核查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农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人员资质: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关键岗位人员,如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农产品检测人员等,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培训证书。 ( 二)生产环境与设施 产地环境:查看生产基地的土壤、水质、空气等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有无工业污染、生活污染等污染源。生产设施:检查生产加工场所的布局是否合理,生产设备、工具是否清洁、完好,是否定期维护和保养,是否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 (三)投入品管理 采购渠道:检查投入品的采购是否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进货,有无采购假冒伪劣或禁用的农业投入品,如蔬菜种植中禁止采购甲胺磷等禁用农药。使用规范:核实投入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使用范围、剂量、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要求。 (四)生产过程控制 生产记录:检查是否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品种、种植养殖日期、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收获等信息。质量控制措施:查看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验检测,如畜禽养殖企业是否对出栏畜禽进行瘦肉精等指标检测。 (五)产品质量 感官指标:检查农产品的外观、色泽、气味、口感等是否符合该品种应有的特征,有无异味、霉变、腐烂、病虫害斑等现象。理化指标:检测农产品的营养成分、有害物质含量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蔬菜的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 (六)包装标识与追溯 包装要求:检查包装材料是否符合卫生、安全要求,是否对农产品造成污染,包装是否完好,具有足够的强度和保鲜性。标识内容:查看是否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查农产品包装上是否清晰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信息。 追溯体系:检查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能否实现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追溯,确保消费者能够查询到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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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等相关规定 |
(一)生产许可 现场核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是否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现场核查《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等材料,检查许可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现场人员、设施、记录等是否与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相符;是否按照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产品是否具备批准文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是否网上备案,备案内容是否合规。如发现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质量安全 检查是否存在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饲料产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 现场核查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的生产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是否实现;是否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企业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履行年度备案的义务;是否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履行饲料统计的义务;饲料生产企业之间有委托行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是否分别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现场核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是否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培训、保障生产安全,不留安全隐患。 现场核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货时是否查验产品相关材料,是否建立产品购销台账。 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合格;对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开展监督抽查检测。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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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宠物饲料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卫生标准、《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关于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饲料标签标准》等相关规定 |
( 一)生产环节 资质许可:检查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是否有产品批准文号;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取得进口登记证。 生产条件:核查是否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备、仓储设施、专职技术人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人员设施,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原料使用:查看是否使用限制使用的原料并遵守相关规定,是否使用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是否生产禁用的饲料及添加剂。 生产管理:检查是否对采购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产品是否经质量检验,是否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是否有原料采购及生产销售台账。 标签标识:饲料产品包装标签是否符合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等多项内容,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要标明相关字样及信息,动物源性饲料要标明 “不得饲喂反刍动物”。 ( 二)经营环节 经营条件:查看是否具有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是否有具备相关知识的技术人员及必要的管理制度。 购销管理:核查是否有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购销台账,是否对饲料进行再加工或添加物质,是否经营失效、霉变或过期的产品。产品合规:检查是否经营目录以外物质生产的饲料,是否经营无标签、无许可证等 “ 四无”产品,是否经营无批准文号的添加剂等。 (三)使用环节 规范使用:检查使用自行配制饲料是否遵守规范,使用限制使用物质是否遵守规定,是否使用无标签、无许可证等 “ 四无”产品。 禁用物质:查看是否添加禁用物质或直接使用禁用物质养殖动物,是否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非乳及乳制品的动物源性成分。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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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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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厂 (场、点) 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屠宰厂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相关规定 |
( 一)机构与人员。专业人员配备: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且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不得少于屠宰技术人员总数的5%。 人员健康管理:从事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等直接接触生猪产品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人员培训: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动物防疫等方面的培训。 ( 二)厂房与设施设备。厂区环境:厂区周围无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地势平坦干燥,排水畅通,有绿化隔离带。车间布局: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等功能区域布局合理,有明显的标识,各车间之间连接顺畅,符合工艺流程要求。设施设备维护:屠宰及辅助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运输设备等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计量器具应定期校准。 (三)宰前管理。生猪入场检查:严格执行生猪入场检查制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等,检查生猪健康状况。待宰管理:待宰生猪应按批次、 品种、重量等合理分圈存放,待宰时间应符合规定,宰前应停食静养,充分饮水。违禁药物检测:定期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检测记录完整。 (四)屠宰过程管理。屠宰操作规范:屠宰人员应按照屠宰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屠宰,放血、烫毛、脱毛、开膛、劈半等环节操作符合要求。同步检验:实行生猪屠宰同步检验制度,对生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进行同步检查,确保肉品品质。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猪、病害猪产品以及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等,应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检验检疫。检疫申报:按照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人员应严格按照检疫规程进行检疫。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检验记录:检验检疫记录应完整、准确,包括生猪来源、屠宰时间、检验检疫结果、处理情况等。 (六)产品出厂管理。产品标识:生猪产品应加施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产品储存:生猪产品应储存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冷冻库内,储存温度应符合规定,库内通风良好,无异味。产品追溯: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实现生猪产品从入场到出厂的全程追溯,能够及时召回问题产品。 (七)追溯与召回。追溯系统:建立完善的追溯系统,记录生猪来源、屠宰过程、产品流向等信息,实现上下游信息的互联互通。召回制度:制定产品召回制度,明确召回范围、召回程序、召回产品的处理等内容,发生问题时能及时召回产品。 委托管理 委托协议: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资质审核: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资质、生产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确保受托方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 (八)质量监督与记录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质量改进等内容,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记录管理:对生猪入场、屠宰过程、检验检疫、产品出厂等环节的记录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应符合规定。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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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
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和运输企业、乳制品生产企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等相关规定 |
(一)生鲜乳收购单位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建设位置;功能区划分;收奶量配套的收购能力;化验检测能力;公示挤奶制度;挤奶厅环境;挤前3把奶的容器;挤奶、输奶器具的清洗;挤奶机的维护;生鲜乳的制冷与储存;贮奶罐管理;贮奶间(室)的管理;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从业人员要求;生鲜乳收购站制度;生鲜乳收购站记录情况;收购站设备清洗记录;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留样及管理。 (二)生鲜乳运输车 验证生鲜乳准运证明;验证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运输罐;生鲜乳运输罐密封情况;相关人员健康证明。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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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2025版)》《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5版)》等相关规定 |
( 一)动物饲养环节 防疫条件合格证:检查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否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养殖档案:是否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记录动物的品种、数量、来源、免疫、诊疗、消毒、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强制免疫:查看是否按规定实施了强制免疫,免疫记录与实际存栏动物是否相符,群体免疫密度是否达标,免疫抗体水平是否合格。 无害化处理:检查是否对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有相应的处理记录,现场无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等情况。 ( 二)动物经营环节 检疫证明:检查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是否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是否相符,检疫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变造等情况。 动物状态:经营的动物是否健康,无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等情况。来源与去向:核实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来源和去向,是否来自疫区,有无从疫区非法调运等违法行为,销售记录是否完整,可追溯。 (三)动物运输环节 检疫证明与标识: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检疫证明,动物畜禽标识编号是否与检疫证明上记录一致,动物产品包装是否附有检疫标志,生猪胴体上是否有检疫印章。 车辆备案:运输生猪等动物的车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备案,车辆是否符合动物运输卫生要求,如具备通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等设施。 运输过程管理:运输过程中动物的状态是否良好,有无死亡、染疫等情况,对运输过程中的死亡动物是否按规定向途经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数量是否与检疫证明相符。 (四)动物诊疗环节 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且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人员资质: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是否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经注册,是否有相关的资格证书和注册证明。 诊疗记录:是否建立规范的诊疗记录,包括动物的基本信息、病情诊断、治疗过程、用药情况等,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五)屠宰环节 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宰场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如具备病畜隔离间、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入场查验:是否对入场的动物严格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对无检疫证明或证明不全、畜禽标识不符的动物是否按规定处理。 屠宰过程管理:屠宰过程是否符合动物防疫和卫生要求,对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无未经处理流入市场的情况。 (六)无害化处理环节 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所布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无害化处理和动物防疫要求。 处理记录:是否建立详细的生产记录,包括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来源、数量、处理方式、处理时间等信息,记录是否真实、可追溯。 处理过程监管:检查无害化处理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流程进行,防止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非法流出,造成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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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
动物诊疗机构 |
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
( 一)机构资质方面 许可证: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持有有效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且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变更登记: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等发生变更时,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二)人员资质方面 执业资格: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是否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或备案。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动物诊疗机构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助理执业兽医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三)诊疗活动规范方面 病历与处方:是否建立规范的病历档案,病历记录是否完整、真实;应开具处方的诊疗活动是否开具处方,处方格式和内容是否规范。 诊疗技术操作: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诊疗活动,有无违规操作导致动物医疗事故或疫病传播等情况。 诊疗项目公示:是否在诊疗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诊疗科目、收费标准等信息。 (四)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方面 兽药使用:是否按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使用兽药,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品种和其他化合物,有无超剂量、超范围用药等违规行为。 麻醉药品管理:使用麻醉药品的机构,是否对麻醉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进行严格管理,是否做到专柜(保险柜)保存、双人双锁管理,使用记录是否详细。 医疗器械管理:是否配备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是否定期维护、保养和校准,是否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五)卫生与环保方面 诊疗环境:诊疗场所是否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有无异味、污水、污物等影响环境卫生和动物健康的情况。 废弃物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对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无随意丢弃或违规排放等情况,诊疗废水是否经过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六)其他方面 防疫制度执行:是否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如人员和动物进出登记、消毒、疫情报告等制度,并有效执行。 放射性设备管理: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机构,是否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是否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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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 |
1.核查操作人员是否操作证件不合规,是否规范操作农业机械。 2.核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注册登记情况、年检情况、是否存在农业机械证书和牌照不合规,是否存在拼装改装情形、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是否骗取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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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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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监督检查 |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
1.核查是否存在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不合规情况。 2核查是否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是否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是否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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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
1.核查是否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 2.核查是否聘用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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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渔业)病虫害防治监督检查 |
1.《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和专业化防治的单位 |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规范》 |
1.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是否按规定公告。 2.是否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3.田间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是否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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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农田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1.《政府投资条例》第七条 5.《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
农田建设参建主体 |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相关规定 |
(一)制度执行情况。 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执行情况。 (二)工程进度情况。 对照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调度表,实地抽查工程进展情况。 (三)计划执行情况。 包括计划调整、设计变更等报批情况、按图施工情况和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等。 (四)工程质量情况。 根据工程进度,抽查道路、排灌渠道、灌溉涵管、输水管、量水设施、土地平整等工程的各个施工环节质量情况。 1、人员安排及在岗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人员按照投标文件安排到位情况,项目乡镇(街道)、村(社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情况。 2、原材料质量情况。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报验单、各项检测报告,现场原材料送检情况、预制件检验情况。 3、工程施工情况。检查施工公示、工艺、工序、质量等情况。 4、工程档案资料情况。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监理、管理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项目实施进度同步情况等。 (五)安全生产情况。 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施工公示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等安全保障体系建立情况,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和报告情况,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情况。 (六)资金支付情况。 检查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是否出现以拨代支、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者变相挤占挪用、影响资金执行等问题,是否按时序进度申请拨付工程款。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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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
通过招标参与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咨询、代建等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
1.核查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是否依法履行招标、核准、公告等程序。 2.核查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是否按规定开展开标评标、公示定标、异议处理、招标情况报告等环节。 3.核查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是否完整保存招标投标全过程档案资料。 4.核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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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薄膜经营使用和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利用场所监督检查 |
1.《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
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等 |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用塑料薄膜安全使用控制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 |
1.核查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证照是否齐全。 2.检查农用地膜产品的标识标签是否规范。 3.核查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是否健全。 4.核查农用薄膜经营者、使用者是否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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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农业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第七百二十三条、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四十七条、第七百六十条、第八百四十五条、第九百二十六条(注1) 2.《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 4.《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5.《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6.《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7.《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8.《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条 9.《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10.《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11.《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九条 12.《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三条 13《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4.《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5.《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 16.《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
产生农业污染源,可能造成农业生态环境的农业(渔业)生产、加工、经营企业 |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等相关规定 |
1.核查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是否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2.核查农业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是否建立农业废弃物回收台账, 3.核查畜禽养殖场是否有审批文件、生产经营记录和监测报告;排放放污染物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4.核查水产养殖者是否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是否科学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是否有污染水体的养殖方式;是否造成渔业水域污染等。 5.核查按规定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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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农业(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
涉农、涉渔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农村沼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村沼气安全处置技术规程》《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 |
1.检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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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规定 |
1.核查是否具有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有关证件。 2.检查野生动物来源是否合法;野生动物是否健康,是否有配套的管护条件,是否及时报备等。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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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渔业活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七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1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八条 |
涉渔企业 |
上述相关渔业、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
1.核查是否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等相关证书并按时年检;是否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是否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等。 2.检查是否按照捕捞许可证在规定水域捕捞;捕捞渔具是否和捕捞许可证相符;捕捞渔获物品种、数量是否超出捕捞范围等。 3.检查水产养殖是否有生产记录;是否有投入品记录;是有禁用药品;外来物种养殖是否有防逃逸措施;是否放流外来物种等。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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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渔港经营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渔港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港费收规定》等相关规定 |
1.检查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情况、实施运营情况,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 3.检查渔港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是否合规,是否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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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以及检修、检测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
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以及检修、检测服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1.检查渔船设计、制(改)造和维修的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渔船设计、生产企业技术条件标准的要求。 2.检查为渔业船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图纸评审机构在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方面进行检查。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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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1.检查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重点检查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条件。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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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水产苗种生产企业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1.检查持有证书情况。检查水产原、良种场是否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苗种产品目录是否与苗种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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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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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海域使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 |
用海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
1.检查海域使用权情况:批准文号、批准机关、使用权人、项目名称、使用期限、验收时间、法人情况等。 2.检查是否存在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 3.检查有无违反海域、海岛法律法规等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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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
注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相应监督检查的设定依据为尚未废止的法律法规。
附件2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流程图

抄送: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晋江市司法局。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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