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4-2420-2026-10023
- 发布机构: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28
局相关科室(站、所):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市司法局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8日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度
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农业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检查目标
通过对晋江市域内涉农企业的全面检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二、执法主体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三、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检查对象
市域内从事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和捕捞等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五、检查内容
见附件,可根据农业执法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六、检查时间
4月1日至11月31日。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各执法科室(站、所)应结合农业生产的特性和规律,逐步施行“静默期+集中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每月1日至20日为涉企行政检查“静默期”,原则上不得开展日常涉企现场行政检查活动,每月21日起至月底为涉企行政检查“集中期”,所有涉企行政检查活动在“集中期”内有序开展,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到位。
八、检查频次
原则上对每家企业的行政检查,每年检查总次数不超过2次,但案件调查取证、专项检查及监督抽查不计入总次数。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科室务必深刻领悟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传承弘扬“晋江经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明确具体责任人,对照检查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将责任压实、压紧,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施精准检查。各相关科室要高标准、严要求、有序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对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合并执行,防止重复检查;对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要加强协调,开展“综合查一次”检查;对能通过书面核查清楚的,原则上不再入企实地核查,可以通过书面调查进行核查,确保检查工作精准、高效、规范。
(三)规范检查机制。各相关科室要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前制定计划并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遇紧急情况需事后补办手续。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遵守出示证件、着制式服装等工作要求。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 对象 |
检查具体内容 |
检查方式 |
抽查 |
抽查 |
检查时间 |
检查科室 |
|
1 |
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种子企业资质条件、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等。 |
现场检查 |
5% |
3 |
11月以前 |
执法大队 |
|
2 |
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种畜禽质量安全、畜禽遗传资源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
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种公畜站、核心场、养殖场、经销商(户)等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许可信息;2.种畜个体养殖档案(系谱),记录的性别、出生等相关信息;3.种畜禽场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品种、数量、繁殖等信息,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名称、使用等记录,免疫、消毒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 情况;(4.销售种畜禽及商品代仔畜、雏禽等信息:5.养殖备案代码信息;种公猪、种公牛等精液质量检查等。 |
现场检查 |
100% |
1 |
11月以前 |
畜牧站 |
|
3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单位 |
生产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是否真实有效;是否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是否附具标签,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
现场检查 |
5% |
1 |
11月以前 |
执法大队 |
|
4 |
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 |
1.生产许可条件;2.安全生产;3.原料管理;4.生产线要求;5.生产线过程控制;6.产品质量控制;7.产品销售。 |
现场核查 |
10% |
1 |
11月以前 |
执法大队 |
|
5 |
兽药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
兽药生产、经营者和使用单位 |
1.对企业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2.对企业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进行监督检查;3.对企业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进行监督检查;4.对企业是否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20% |
2 |
11月以前 |
执法大队 |
|
6 |
农药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
农药生产企业 |
农药生产许可、购销台账、农药召回和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等建立与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20% |
2 |
11月以前 |
执法大队
|
|
农药经营者 |
农药经营许可、购销台账建立等依法经营情况。 |
现场检查 |
5% |
3 |
11月以前 |
||||
|
农药使用者 |
是否存在使用禁限用农药、超范围超用量使用农药、不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采收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5% |
1 |
11月以前 |
||||
|
7 |
肥料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
肥料经营者 |
1.是否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或备案号的产品;2.销售肥料产品技术指标是否与肥料登记证一致;3.是否销售肥料登记证过期的产品;4.是否销售包装标识不规范、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产品;5.是否存在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6.有无保证所销售产品质量的规章制度;7.是否建立肥料产品进货验收制度销售台账;8.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
现场检查 |
2% |
2 |
11月以前 |
种植中心 |
|
8 |
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 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6.《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 7.《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13.《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4.《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
1.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建立生产档案、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是否使用国家禁用农兽药、是否合理使用限用农药、是否严格遵循用药安全期要求;3.农产品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
现场检查 |
2% |
5 |
11月以前 |
农安中心 |
|
9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动物饲养场所 |
1.是否按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是否变更场址、经营范围,是否存在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后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2.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30%以上 |
1 |
11月以前 |
动监所 |
|
畜禽屠宰场所 |
1.是否按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是否变更场址、经营范围,是否存在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后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2.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30%以上 |
1 |
11月以前 |
||||
|
10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和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生猪屠宰企业 |
屠宰资质条件、生猪进场管理、屠宰过程管理、无害化处理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台账管理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30%以上 |
1 |
11月以前 |
动监所 |
|
11 |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
动物诊疗机构 |
动物诊疗机构资质条件、动物诊疗机构经营活动情况等。 |
现场检查 |
5% |
2 |
11月以前 |
动监所 |
|
12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是否进行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是否持有有效驾驶证等。 |
现场检查 |
50% |
2 |
11月以前 |
农机中心 |
|
13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1.检查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重点检查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条件;2.检查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 |
现场检查 |
100% |
1 |
11月以前 |
执法大队 |
|
14 |
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监督检查 |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
水产苗种生产企业 |
1.检查持有证书情况。检查养殖场、苗种场是否持有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2.检查养殖生产情况。重点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兽药残留、违禁药品残留进行检测。 |
现场检查 |
10% |
3 |
11月以前 |
执法大队、水技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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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晋江市司法局。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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