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4-2310-2025-00052
- 备注/文号:晋农〔2025〕121号
- 发布机构: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18
局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力度,强化各行政执法单位监管、检查工作的协同联动,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有效整合跨部门、跨领域的年度性、常规性等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推动“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深度融合,大力压减涉企行政检查次数,提升行政检查工作质效,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晋江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明传〔2025〕12号)《晋江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晋江市“综合查一次”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司〔2025〕7号)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晋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涉企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0日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
“双随机、一公开”涉企抽查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力度,强化各行政执法单位监管、检查工作的协同联动,完善行政执法协同协作机制,有效整合跨部门、跨领域的年度性、常规性等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推动“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深度融合,大力压减涉企行政检查次数,提升行政检查工作质效,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晋江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明传〔2025〕12号)《晋江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晋江市“综合查一次”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司〔2025〕7号)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晋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涉企抽查工作计划》。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
二、检查对象
从“闽执法”平台、“福建农业云131”和“互联网+”系统主体库中随机选择。
三、检查人员
从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
四、检查比例
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的5%,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合理增减检查比例和频次,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五、检查内容
按照《晋江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内容执行。
六、检查公示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公布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抽查科室在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通过政府网、“闽执法”平台、“福建农业云131”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开,并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七、工作要求
(一)全面应用“闽执法”平台。根据《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及省对市绩效考评工作要求,各科室“综合查一次”工作须100%应用“闽执法”平台开展,并在线办理检查业务、录入检查环节信息、对外公示检查结果、形成综合检查报告。未列入“综合查一次”的事项,可选择“福建农业云131”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二)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各科室建立本行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按照上级确定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强化上下级单位间执法检查结果的互认、共享,避免同领域单位反复短期内上门检查。强化对历史检查情况及结果的成果应用,合理增减检查比例和频次,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三)强化检查协同协作。纳入《2025年度晋江市级“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综合查一次”事项,由各科室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监管执法要求,结合合理比例要求,共同商定检查计划数、检查时间等,并按照要求依托“闽执法”平台对外公示。鼓励各科室制定联合检查表单,明确检查内容及标准,实现“一表通查”、“一单反馈”。
(四)规范行政检查流程。检查计划管理方面,纳入“综合查一次”的各事项,及时在“闽执法”平台响应市司法局发布的年度检查计划,并填报清单所确定的检查要素,及时发布年度检查计划,待市司法局审核后,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实施方面,各科室行政执法人员要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检查过程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并录入“闽执法”平台。未列入“综合查一次”的事项,须按照《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要求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五)明确结果认定标准。检查结果分“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等6种情形。
1.通过对相关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检查结果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2.通过对相关事项的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市场主体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检查结果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查结果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4.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检查结果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5.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检查结果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
6.企业已注销或吊销的,检查结果注明“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
(六)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同时督促指导开展整改、及时跟进整改情况,对问题突出、典型的案例要予以通报曝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要求办理。涉嫌违法案件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权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晋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涉企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件1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涉企抽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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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区域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事项依据 |
检查标准 |
抽查时间 |
牵头科室 |
配合科室 |
参与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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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户等生产经营者 |
不低于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三十二条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
全年 |
农产品质量管理科 |
其他职能科室配合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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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种、蚕种)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农作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 |
不低于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四条《蚕种管理办法》第三条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 |
全年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其他职能科室配合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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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种畜禽质量安全、畜禽遗传资源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
不低于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和《牛冷冻精液》、《种猪常温精液》等相关标准 |
全年 |
畜牧兽医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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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兽药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兽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
全覆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条 |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以及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等 |
全年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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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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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药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
农药生产、农药经营不低于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以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等 |
全年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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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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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肥料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肥料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
不低于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抽样规范》、《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以及肥料产品质量标准等 |
全年 |
种植业技术服务中心 |
其他职能科室配合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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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
不低于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宠物饲料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卫生标准》、《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关于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饲料标签标准等 |
全年 |
畜牧兽医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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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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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不低于20%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宠物饲料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卫生标准》、《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关于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饲料标签标准等 |
全年 |
畜牧兽医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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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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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畜禽屠宰厂(场、点)等屠宰企业 |
全覆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屠宰厂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等,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 |
全年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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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全覆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九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等 |
全年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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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不低于5%;其他场所全覆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七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八条 |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2025版)》、《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5版)》等 |
全年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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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动物诊疗机构 |
不低于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等 |
全年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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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 |
不低于10%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等 |
全年 |
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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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农业机械维修点 |
全覆盖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九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等 |
全年 |
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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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利用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企业和个人 |
不低于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 |
全年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其他职能科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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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涉渔的企业和个人 |
不低于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 |
全年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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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渔港经营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渔港经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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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条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 |
全年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其他职能科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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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渔业船员及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渔业船员和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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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全年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其他职能科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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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水产养殖监督检查 |
晋江市 |
水产养殖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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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 |
全年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其他职能科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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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晋江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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