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4-2420-2024-10064
- 备注/文号:交办2024113
- 发布机构: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4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晋江市农业农村局从2024年农业行政执法案卷中,选取农药领域的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供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附件:晋江市XX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
晋江市XX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7日,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晋江市XX日化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杀虫气雾剂的农药标签标注与农业农村部备案标注不符。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之规定,属“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查明,晋江市XX日化有限公司共生产某品牌杀虫气雾剂21箱,规格24瓶/箱,生产成本每箱120元。已于2024年4月19日售出4箱,售卖价格157.5元/箱,货款630元,至检查发现时仓库剩余17箱杀虫气雾剂,价值2040元。晋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参照《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表标准》第59条,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杀虫气雾剂17箱,没收违法所得63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农药作为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投入品,在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农药标签是农药成分、工艺、安全性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使用者了解农药、评价农药安全的重要参考。本案所涉及的是农药标签的正确标注问题,标签瑕疵虽然不直接影响到农药品质,但对于使用者知情权的实现以及正确的产品评价有着密切联系。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强化农药源头监管,及时依法查处农药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对维护农药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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