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创新创业创造良好发展氛围,推进我市科技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9〕107号)文件精神,决定组织申报兑现2020年度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范围
(一)根据企业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按照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12%奖励,每年度每家最高5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按15%奖励,最高100万元(2020年已申请省研发投入分段补助经费<包含科技小巨人加计扣除奖励>的单位,此项奖励不能重复申请)。(责任科室:综合管理科)
(二)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包括各级要求配套的奖励资金),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并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奖励20万元。(责任科室:产业科技科)
(三)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大型科学仪器在市科技局备案并开放。补贴规上企业、科技型企业购买入驻我市“国字号”科研机构进行研发、检测等服务及使用备案的重大科学仪器支出费用,每年申报一次,补贴标准按实际费用的20%,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10万元,单个服务项目补贴额最高5万元。(责任科室:综合管理科、创新平台科)
(四)对企事业单位在我市实施并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额的50%配套,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按100%配套,对农业类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的泉州级以上农业类、社发类科技计划项目按100%配套,最高100万元。(责任科室:产业科技科、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创新平台科)
(五)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企业)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型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和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产业科技科、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
(六)对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目,100%配套上级财政奖励资金,最高500万元。(责任科室: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
(七)通过福建省实验室认定并获省财政资助资金的,100%配套省财政资助资金,每年每家最高1000万元。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奖励100万元,对非财政资金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上级财政资助额100%配套,最高100万元。(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八)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孵化器对运营商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运营商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泉州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每家10万元标准奖励运营商,每年度最高100万元,鼓励培育上市企业,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奖励孵化运营机构100万元。(责任科室: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产业科技科)
(九)孵化器、众创空间或入孵企业非财政资金新购仪器设备(孵化器、众创空间外仪器设备不属于兑现范围),按购置额20%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对租用政府运营场所的入孵企业,其主营产品年销售额首次超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时,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入孵企业的的实习生(本市大专以上、市外本科以上),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最长6个月,每家院校每年最多50人。(责任科室: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
(十)对经认定进入加速阶段的企业,加速期内租用办公场所或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最高10元/ 平方米/月的标准补贴,最高2000平方米,纳入市重点招商项目,在供地上优先给与保障,并在价格、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加速阶段企业年纳税额前三年分别按纳税额50%、40%、30%给予奖励,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总收入增长率低于20%的高成长科技企业,不能享受本条优惠政策。(责任科室: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
(十一)鼓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整合科研院所、企业、社会团体资源成立行业协会、创新投资协会、科技商会、研发机构等单位,成立镇级科技创新研发平台,按每家每年度运营经费的20%给予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奖励,最高100万元,对研发机构再按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软件总额20%一次性奖励其依托机构,最高200万元。(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十二)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双一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士团队常驻研究院入驻我市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晋江市海峡科技大市场并设立实体化技术转移站,一次性奖励落地实体10万元。有资质科技服务机构来我市注册设立实体分机构,按第三方审计每年度服务我市企事业单位所获服务费用总额的2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最高20万元,在我市举行科技项目推介、科技政策宣传、创业服务、科普讲座、科技金融等活动并预先在市科技局备案,按活动费10%补助,每年每家最高10万元。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为我市企业开展科技金融、股权投资、信息咨询、人才引进等科技服务(除技术交易、专利代理以外)且服务晋江产业一年以上的,按每年实际业绩5%补助,最高10万元,并在办公用房上予以免费。对组织高级研发人员参加科技培训(项目推介、创业服务、科普讲座、科技金融)并预先在市科技局备案,且培训时间达24课时以上的企业,按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最高5000元 /人,补助名额最多5人/家·年。(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十三)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由联盟承担责任主体单位专款专用,用于平台建设)。(责任科室: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
(十四)对服务企业科技人员被评为省级科技特派员,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的企业。(责任科室:产业科技科)
(十五)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或高校运营、租用闲置厂房作为中试基地,按第三方审计中试基地每年度运营管理经费总额20%奖励,每年每家最高20万元。(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十六)对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专利技术及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实现技术交易(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秘密转让),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登记额10%奖励买方,卖方为我市科研机构、高校,则按登记额15%奖励买方,单一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最高20万元。(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十七)我市登记注册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私募投资等基金,投资我市科技成果商业化项目,按第三方审计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最高5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20万元。(责任科室:综合管理科)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研发费用增量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近两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现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并经税务部门盖业务章确认);
3.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认证证书或批文复印件;
4.2020年已申请省研发投入分段补助经费(包含科技小巨人加计扣除奖励)的单位,此项奖励不能重复申请。
(二)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搬迁入我市的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报表;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落地后完税证明复印件;
(5)企业落地后最近3个月缴纳社保员工名单(需由相应管理机构出具,加盖公章);
(6)落地后的销售明细复印件和产出情况说明;
(7)企业厂房租赁协议或相关厂房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企业创新服务券
面向我市获省级以上研发平台认定、省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被统计部门纳入规上企业与我市科研平台--泉州装备制造研究所、海西纺织新材料工业技术晋江研究院、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晋江)、中轻(晋江)卫生用品研究有限公司、哈工大—晋江机器人研发中心、国家服装服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晋江办事处、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福建消费品食品研发中心、福建海峡石墨烯产业技术研究院签订服务合作协议使用平台备案的重大科学仪器项目。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研发、检测服务或设备使用合同;
3.企业研发、检测和设备使用项目的支出税票复印件及税票汇总表(设备由各研发平台先行在市科技局备案);
4.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省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批文复印件;
5.其余申报企业应被纳入统计部门当年度规上企业名单。
(四)各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国家科技部门或省科技部门下拨科技项目资金文件;
3.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提供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4.农业类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泉州级农业类、社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下达文件,同一项目再获省科技计划项目不再配套。
5.泉州市STS项目已获本级奖励后再获省科技计划项目,扣除本级奖励部分后按政策就高奖励。
(五)科技创新平台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获评为国家级、省级重点(企业)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型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和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六)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配套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七)平台科研投入补助
1.福建省实验室的配套补助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福建省实验室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获省财政资助资金的证明材料。
2.省新型研发机构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省新型研发机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买研发仪器设备配套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获省财政资助非财政资金购买研发仪器设备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创新孵化平台奖励
1.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泉州级以上创新孵化平台运营商运营成果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孵化器(众创空间)内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市公企业汇总表和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4)企业入驻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科技企业孵化奖励
1.非财政资金新购仪器设备补贴(泉州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入驻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孵化器、众创空间外仪器设备不属于兑现范围)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入孵企业租赁协议复印件;
(4)入孵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5)设备购置正式合同和付款税票复印件及汇总表。
2.租用政府运营场所的入孵企业销售额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入孵企业租赁协议复印件;
(3)企业当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现企业营业收入并经税务部门盖业务章确认)。
3.入孵企业的实习生补贴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园区内科研孵化类企业与实习生签订的实习协议复印件;
(3)实习生所在院校教务处出具的在学证明复印件;
(4)入孵企业出具的实习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包括:①实习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所在院校(机构)、入学时间、专业名称;②实习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人、联系电话;③实习人员实习时间、地点和内容)。
(十)认定进入加速阶段企业奖励
认定加速阶段的企业年收入增长率应不低于20%,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通过科技局认定,该项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1)高成长性企业、瞪羚企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福建省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三等奖及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近一年列入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4)近三年获各类天使投资人(机构)、创投、风投机构等投资的或已达成投资意向,且投资额达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1.加速阶段的企业房租补贴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提供科技部门关于加速企业的认定文件;
(3)租赁协议复印件;
(4)所在园区管理办公室或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收取房租费用总额证明材料(发票、收据)。
2.加速阶段的企业年纳税额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提供科技部门关于加速企业的认定文件;
(3)租赁协议复印件;
(4)近两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现企业年收入金额并经税务部门盖业务章确认);
(5)企业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市镇两级协同创新的奖励
1.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建设协同创新平台的补助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与协同创新平台运营机构的委托运营协议复印件;
(3)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建设协同创新平台经费投入证明(账簿及原始凭证)复印件及税票汇总表;
(4)平台运营情况介绍。
2.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建设协同创新平台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软件的补助;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与协同创新平台运营机构的委托运营协议复印件;
(3)平台运营情况介绍;
(4)研发设计仪器设备税票汇总表(需体现税票日期、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税票号码、合计金额等内容);
(5)购买研发设备税票复印件。
(十二)技术服务机构奖励
1.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双一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士团队常驻研究院在我市设立实体化技术转移站的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双一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士团队常驻研究院入驻我市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晋江市海峡科技大市场的协议;
(3)技术转移站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该机构落地后在我市开展各类服务的证明材料。
3.有资质科技服务机构来晋注册设立实体分机构、服务晋江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的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科技服务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机构独立开展工作业绩证明材料(服务合同、税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及汇总表;
(4)科技服务机构获省级以上认定证书或批文复印件;
(5)科技活动奖励应在市科技局先行备案后再申请奖励;
(6)服务费用奖励与科技活动奖励项目不得重复。
4.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为我市企业开展科技服务(除技术交易、专利代理以外)且服务晋江产业一年以上的补助
(1)《晋江市科技大市场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2);
(2)入驻晋江市海峡科技大市场合同复印件;
(3)业绩证明材料(服务合同、税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及汇总表。
5.企业组织高级研发人员参加科技培训的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参训人员花名册及培训签到表(包括:参训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所在部门、入职时间);
(3)科技培训服务合同及税票复印件;
(4)参加人员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5)科技培训活动应在市科技局备案后再申请奖励。
(十三)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奖励(由联盟承担责任主体单位专款专用,用于平台建设)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承担责任主体单位证明材料。
(十四)聘任省级科技特派员奖励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被评为省级科技特派员给予奖励,同一家企业有两名科技特派员的只奖励1名,单家企业多次拥有科技特派员只奖励1次。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获批省级科技特派员的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或高校运营、租用闲置厂房作为中试基地的补助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闲置厂房租赁协议复印件;
3.中试基地运营管理经费投入证明(账簿及原始凭证)复印件及税票汇总表;
4.中试基地运营情况报告;
5.省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十六)技术成果交易登记奖励
1.《晋江市专利技术(成果)交易奖励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3);
2.技术交易合同(通过晋江市海峡科技大市场线上平台签订或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备案);
3.交易双方非关联交易证明;
4.技术转让方税票及付款凭证;
5.交易履行完成,技术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说明。
(十七)在晋江注册的基金投资我市科技成果商业化项目的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本市企业增资证明文件;
4.投资科技成果产业化投资协议或合作协议复印件;
5.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三、申报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局下发政策兑现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三创园办等提交申请材料;
(三)经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初审后,上报晋江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I投资建设服务区I20-I21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收集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四)市科学技术局收件后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函咨询公安、生态环境、消防、人社、金融、税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核实企业是否存在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偷税漏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涉黑涉恶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
(五)相关部门函复市科学技术局;
(六)市科学技术局汇总呈报市政府审批;
(七)市政府审批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局组织政策兑现。
四、申报时间和联系电话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9日(星期五),市科学技术局将派人于4月7日至9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在晋江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I投资建设服务区I20-I21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
综合管理科:85660507
产业科技科:85669816
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85682584
创新平台科:85667172
附件: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
2.晋江市科技大市场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
3.晋江市专利技术(成果)交易奖励申请表
4.承诺函
晋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