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3-2420-2025-00036
- 备注/文号:晋交〔2025〕117号
-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25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鼓励港口集装箱航运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规〔2024〕9号)精神,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晋江市鼓励港口集装箱航运发展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晋江市商务局
晋江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鼓励港口集装箱航运发展
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一、为落实《晋江市鼓励港口集装箱航运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晋江市港口集装箱航运发展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规定所称的奖励资金,是指用于执行落实晋江市鼓励港口集装箱航运发展若干措施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本级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本奖励资金遵循公开公正和规范透明原则,实行符合奖励条件企业自愿申报、管理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拨的办法。
三、《若干措施》第一、二、三、五点及第六点第(一)项的奖励对象为本辖区内集装箱码头企业,第四点的奖励对象为本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第六点第(二)项的奖励对象为航运配套服务企业。
奖励对象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且依法诚信经营,如企业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或涉黑涉恶的,则无法享受本规定的奖励。
四、《若干措施》涉及的奖励资金,在实施期间实行年度总额3000万元的额度控制,当年度未使用完的额度可转到下一年度累加使用。其中:
《若干措施》第一、二、三、五点及第六点第(一)项的年度奖励资金总额控制在2400万元内,由奖励对象按《若干措施》的奖励标准于当年度1月份提出分配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
《若干措施》第四点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在600万元内,包括运力增长奖励分期兑付部分;若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总额超过600万元的,由申请人根据运力增长的吨位数按比例分摊享受奖补。水路运输企业应在上年度9月份前向牵头部门提出新增运力计划,以便做好资金和运力新增有关事项的统筹。
五、集装箱码头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交与航运企业协商一致的说明,确认共同放弃向晋江申请泉州市级的同类或重复的奖励政策;水路运输企业应提交确认函,确认同意放弃向晋江申请泉州市级的同类或重复的奖励政策。
六、航运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企业。
细则
七、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及说明
(一)鼓励培育发展外贸集装箱航线
1.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创新航运新模式、开展对台直航集装箱航线,是指集装箱码头企业引进的航运企业(包括班轮公司,下同)在2025年1月1日以前在围头港未开展过同类航线运营或未申请过同类航线奖励的外贸集装箱航线。
2.外贸集装箱航线进出口重箱量含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模式及沿海捎带完成的进出口外贸重箱量。
3.两家及以上航运企业共同经营新增航线的,该航线及相关箱量的奖励资金由其中一家航运企业申请(合作方间签订放弃申请),共同经营的航运企业间自行分享奖励资金。
4.按照《若干措施》对同时完成年度持续运营航线航班密度和重箱量要求的,给予合并执行奖励。进出港集装箱航班以当年度船舶离靠港时间为准。
5.外贸内支线航线出口航次须从围头港点对点航行至对应目的港,围头港至对应目的港往返为一航班。《若干措施》规定的航线以外的其它外贸内支线航线,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市政府批准意见和本办法执行。
6.为激发企业开辟、新增外贸航线的积极性,对政策期限内在我市港口正式开通或首次运营外贸航线不满一年的,自航线开通或运营当月起按年度累计运营月份比例享受奖励,即按附件1—3相应奖励条件(航班数指标、重箱量指标)及奖励标准乘以“年度累计运营月份数÷12”执行奖励措施;后续应持续经营或达到年度奖励标准才能申请年度奖励,不再享受累计运营月份比例的奖励。
(二)鼓励发展内贸集装箱航运
本港非中转进出重箱量是指始发港从晋江市港口出,目的港为省外港口的标准集装箱重箱量;或始发港为省外港口进,目的港是晋江市港口的标准集装箱重箱量。进港集装箱以当年度船舶靠港时间为准,出港集装箱以当年度船舶离港时间为准。
(三)鼓励多渠道集聚货源
1.开展多式联运的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必须确保在承运期间合规有效。
2.省内外集装箱重箱货源通过海铁联运方式运输,是指省内外标准集装箱重箱货源经铁路运输方式集散经围头港集装箱航线进/出口的联运方式(铁路场站与围头港之间的联运方式)。
3.吸引船货代企业引货、集聚外贸集装箱货源经围头港进出口的奖励,是指对进出口集装箱重箱的奖励;对在晋江陆地港、综保区通关并通过围头港进出口的外贸标准集装箱重箱的奖励,已包括货源集聚箱量的奖励和公水联运的运输奖励。
(四)鼓励新增船舶运力
1.自有运力(船舶)是指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奖励申报企业且归属该企业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企业融资租赁的船舶不认定为自有运力。
2.新增船舶运力是指船舶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并办理营运手续,落户日期按照船舶营运证件发证日期(国际运输船舶按照备案日期)核定;船龄按照落户日期与船舶建造完工日期之差核定。泉州市内过户船舶运力不予奖励。船舶过户指船舶所有权和经营权均发生变更。
3.企业申请“新增自有运力奖励”的,以新增船舶运力落户日期起算,须承诺在企业连续运营5年以上,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运力奖励。若已获得奖励的船舶在企业运营未满5年(包括5年内与其他企业合并后不在晋江经营的),须全额退回相应已兑现的奖补资金。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是船舶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退出营运的;二是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两家以上的企业因合并原因将船舶过户至合并后的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诺剩余年限(5年扣除该船在原企业已运营时间,以月为单位)继续运营的。
4.企业申请“新增光租运力奖励”的,时间按照企业实际运营的自然月核算,不足1个自然月的,不计入营运奖励时间。
(五)配套服务费用补助
为进一步支持围头港内外贸集装箱航线发展,减轻航运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于申报常驻拖轮在围头港开展年度靠、离泊拖轮服务费收入不足540万元的差额补助及额外产生的派遣“护航拖轮服务费”补助的,奖励对象应提供服务收费发票,且年度额外产生的派遣“护航拖轮服务费”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若干措施》的标准限额。拖轮服务费补贴包括常驻拖轮服务费、护航拖轮服务费。
(六)优化通关环境
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为试点免除经晋江市海港口岸进出口外贸集装箱重箱,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在海关查验环节发生、与海关查验工作直接相关的吊装、移位、仓储的费用(简称查验作业费),参照周边港口采用包干补助方式给予补助,20英尺集装箱为400元,40英尺及以上尺寸的集装箱为600元(含兑现上级政策部分)。市商务局按每半年预拨查验作业费至监管场所经营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费用结算。
资金申兑
八、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兑付
(一)申报频次。由各牵头部门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后,发出公告通知,符合条件企业按要求于公告通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提出申报。
(二)申报方式。专项资金实行线下与线上同步申报。线上申报渠道为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网址:https://bmhqpt.qzdsj.net/#/),线下申报渠道为向牵头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企业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详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13)中的申报资料。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或文件应当使用A4纸。申请企业应将涉及到的相关单据至少保存3年,以便随时待查。
(四)审核兑付流程
1.联审。牵头部门联合配合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以及是否为严重失信主体、是否涉黑涉恶等。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件,补件时间为2个工作日。
2.公示。联审通过后,由牵头部门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兑付。公示无异议的,由牵头主管部门在款项核实无误后向市财政局发函,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报送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及时下达资金指标。牵头主管部门收到资金指标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经审批同意的企业。
资金监管
九、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牵头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检查;归集、整理专项资金的相关拨款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申报材料档案,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并将审计结果上报晋江市政府。
(四)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
(五)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
(六)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第三方机构等管理费用,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控制、列支。
法律责任
十、法律责任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守法经营,按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提供虚假证明、伪造证明材料恶意骗取奖励资金、冒领奖励资金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责令企业限期退还相应资金,并在3年内禁止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情节严重或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行为,除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则
十一、本办法由晋江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晋江市商务局、晋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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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 晋江市外贸集装箱航班密度奖励申请表 2. 晋江市集装箱进出口标准重箱奖励申请表 3. 内贸本港非中转集装箱重箱增量奖励申请表 4. 公水联运集装箱重箱箱量奖励申请表 5. 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箱量奖励申请表 6. 公司集装箱箱量理货情况说明 7. 申报企业承诺书 8. 外贸集装箱货源集聚晋江码头进出箱量奖励申请表 9. 新增自有水路船舶运力奖励申请表 10. 新增光租水路船舶运力奖励申请表 11. 企业申报新增船舶运力承诺书 12. 拖轮服务费补贴申请表 13. 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数据表 |
附件1
晋江市外贸集装箱航班密度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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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盖章) |
申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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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航线 (航线类别、目的港) |
联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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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航班密度奖励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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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持续经营航班数 |
申报奖励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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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在□中打“√”) |
1.港口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船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交通运输部航线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3.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无船承运业务备案证明材料;□ 5.晋江海事处提供的航线挂靠航班数证明;□ 6.船公司年度外贸集装箱航线航班列表;□ 7.港口企业对于年度完成外贸集装箱航班的证明材料;□ 8.申报企业(含港口企业)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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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意见 |
晋江市商务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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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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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填写此表还需填报附件1-1.《 公司 年度外贸集装箱航线航班列表》、附件1-2.《 公司 年度完成外贸集装箱航班证明书》。
附件1-1
公司 年度外贸
集装箱航线航班列表
|
序号 |
船名 |
航次 |
靠泊港口 |
靠港时间 |
离港时间 |
运营航线 (航线类别、目的港) |
|
示例 |
××× |
1362S |
围头 |
2025/1/4 |
2025/1/6 |
**航线(500海里<航线航程距离≤1300海里的外贸航线) |
|
示例 |
××× |
1562S |
围头 |
2025/1/7 |
2025/1/9 |
**航线(500海里<航线航程距离≤1300海里的外贸航线) |
备注:1.靠泊港口为晋江市辖区港口,如:围头港;靠港时间为船舶进港停靠码头泊位时间,离港时间为船舶离开码头泊位时间;
2.本表为港口码头企业申请外贸集装箱航班密度奖励时提供,需盖港口企业公章并加盖航运企业或无船承运企业公章。
附件1-2
公司 年度完成
外贸集装箱航班证明书
兹证明 公司 年度在晋江市 (作业区)运营 航线,航线类别为 ,目的港为 ,合计完成 航班。特此证明!如有虚假,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明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晋江市集装箱进出口标准重箱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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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盖章) |
申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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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航线 (航线类别) |
联系人 |
||||||
|
申请事项 |
进出口标准重箱奖励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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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标准 |
1.在完成年度持续运营外贸干线航线航班密度的同时,对完成集装箱重箱3000标箱(含)以上,按每300元/标准重箱的标准给予奖励,每航线最高不超400万元。 2.在完成年度持续运营外贸内支线航线航班密度的同时,对完成集装箱重箱2000标箱(含)以上,按150元/标准重箱给予奖励,每航线最高奖励200万元;或完成集装箱重箱5000标箱(含)以上,按250元/标准重箱给予奖励,每航线最高奖励400万元。 |
||||||
|
年度完成进出口重箱量 |
标箱(TEU) |
申报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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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在□中打“√”) |
1.港口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每航次装卸汇总表;□ 3.集装箱码头企业装卸箱量箱号明细表;□ 4.理货证明材料;□ 5.申报企业(含港口企业)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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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审核意见 |
晋江市商务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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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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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填写此表还需填报附件2-1.《 公司 年度完成外贸集装箱进出口重箱箱号明细表》、附件2-2.《 公司 年度完成进出口重箱量证明书》、附件2-3.《 公司 年度完成进出口重箱量统计表》。
附件2-1
公司 年度完成外贸集装箱进出口重箱箱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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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船名 |
航次 |
进港时间 |
离港时间 |
启运港 |
目的港 |
箱型F |
提单号 |
箱号 |
运营航线 (航线类别) |
折算标箱(TEU) |
|
示例 |
** |
** |
2025/1/4 |
围头 |
** |
40 |
** |
**航线 |
2 |
||
|
示例 |
** |
** |
2025/1/7 |
围头 |
** |
45 |
** |
**航线 |
2.25 |
||
|
合计 |
4.25 |
||||||||||
备注:1.箱型主要分为20F、40F、45F。
2.20英尺箱折算1TEU、40英尺折算2TEU、45英尺箱折算2.25TEU。
3.航线完成的外贸集装箱进出口重箱含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模式及沿海捎带完成的进出口外贸重箱量。
4.本表为港口码头企业申请进出口标准重箱奖励时提供,无需提供书面材料,只需以光盘只读模式提交电子版。
附件2-2
公司 年度完成
进出口重箱量证明书
兹证明 公司 年度在晋江市 (作业区)运营 航线,合计完成集装箱出口标准重箱量 TEU。特此证明!如有虚假,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明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3
公司 年度完成
进出口重箱量统计表
|
序号 |
航运企业 |
运营航线 (航线类别) |
年度进出口标准 重箱量(TEU) |
|
1 |
××× |
例:**航线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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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集装箱进出口标准重箱量不包含港内驳运量与捣箱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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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航线完成的外贸集装箱进出口重箱含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模式及沿海捎带完成的进出口外贸重箱量;
2.本表为港口码头企业申请进出口标准重箱奖励时提供,需盖港口码头企业公章,并加盖航运企业或无船承运企业和围头湾港务站公章。
附件3
内贸本港非中转集装箱重箱增量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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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盖章) |
申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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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事项 |
内贸本港非中转集装箱重箱增量奖励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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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对经由晋江市港口进出的内贸本港非中转集装箱重箱箱量,以2024年度或上一年度为基数,对增量部分,给予集装箱码头企业内贸每标准重箱奖励200元。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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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非中转集装箱重箱箱量 (TEU) |
基数年度 |
基数年度箱量 |
申报 年度 |
申报年度箱量 |
申报年度增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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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U) |
(TEU) |
(TE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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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奖励金额(元) |
总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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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在□中打“√”) |
1.港口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奖励资金申请表;□ 3.申报单位(港口企业)承诺书;□ 4.上一年度集装箱码头企业内贸本港非中转集集装箱量明细表;□ 5.理货情况说明或“集装箱班轮装卸作业及其他服务签证表”;□ 6.当年度集装箱码头企业内贸本港非中转集装箱数量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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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审核意见 |
晋江市商务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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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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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填写此表还需填报附件3-1.《集装箱码头企业 年度每航次装卸汇总表》。
附件3-1
集装箱码头企业 年度每航次装卸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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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料 |
进港非中转 |
进港中转 |
出港非中转 |
出港中转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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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人 |
代理 |
时间 |
航线 |
船名 |
航次 |
20F |
40F |
45F |
20F |
40F |
45F |
20F |
40F |
45F |
20F |
40F |
45F |
TEU |
|
××× |
××× |
2025/1/1 |
钦州→围头→日照 |
** |
** |
3 |
0 |
2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9.25 |
|
合计 |
3 |
0 |
2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9.25 |
|||||
备注:本表为码头企业申请内贸本港非中转集装箱重箱增量奖励时提供,无需提供书面材料,只需以光盘只读模式提交电子版。
附件4
公水联运集装箱重箱箱量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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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 |
申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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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事项 |
公水联运集装箱重箱箱量奖励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奖励标准 |
1.通过公水联运方式运输泉州地区内(德化县除外)货源到围头港的,按集装箱重箱量给予每标箱奖励30元。 2.通过公水联运方式运输省内其它地区(含泉州市德化县)货源到围头港的,按集装箱重箱量给予每标箱奖励150元。 3.通过公水联运方式运输省外货源到围头港的,按集装箱重箱量给予每标箱奖励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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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公水 联运集装箱重箱量 |
省外 |
(TEU) |
省内 |
(TEU) |
||
|
申报奖励金额(元) |
总计: 元(其中:省外 元,省内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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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 (在□中打“√”) |
1.港口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运输企业营业执照、运输经营许可、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 4.奖励资金申请表;□ 5.申报单位(含港口企业)承诺书;□ 6.码头企业集装箱进出闸汇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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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审核意见 |
晋江市商务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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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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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填写此表还需填报附件4-1.《公水联运集装箱汇总清单》。
附件4-1
公水联运集装箱汇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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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船名 |
航次 |
靠离泊时间 |
省内 省外 |
始发 地 |
启运 港 |
目的 港 |
箱型 |
提单号 |
箱号 |
进出口 |
内外贸 |
折算标箱 |
公路运输企业 |
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
运输经营许可有效期限 |
运输车辆号牌 |
车辆道路运输证号 |
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 |
|
1 |
××× |
1362S |
2023/1/4 |
省外 |
江西 |
围头 |
天津 |
40F |
YYCU6002125 |
出口 |
内贸 |
2 |
|||||||
|
2 |
××× |
1562S |
2023/1/5 |
省内 |
三明 |
围头 |
汕头 |
45F |
YYCU6002126 |
中转 |
内贸 |
2.25 |
|||||||
|
3 |
××× |
1245 |
2023/1/5 |
省外 |
天津 |
围头 |
20F |
YYCU6002251 |
进口 |
内贸 |
1 |
||||||||
|
合计 |
备注:本表为码头企业申请公水联运集装箱奖励时提供,无需提供书面材料,只需以光盘只读模式提交电子版。
附件5
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箱量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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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盖章) |
申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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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箱量奖励 |
联系人 |
||||
|
奖励标准 |
对经由晋江市港口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含散改集),给予集装箱码头企业省内每标准重箱奖励600元、省外每标准重箱奖励1000元。 |
联系电话 |
||||
|
申报年度海铁联运 集装箱重箱箱量 |
省外 |
(TEU) |
省内 |
(TEU) |
||
|
申报奖励金额(元) |
总计: 元(其中:省外 元,省内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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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 (在□中打“√”) |
1.港口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船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运输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 5.奖励资金申请表;□ 6.申报单位(含港口企业)承诺书;□ 7.海铁联运集装箱汇总清单;□ 8.铁路货物运单或货票;□ 9.理货情况说明或“集装箱班轮装卸作业及其他服务签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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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审核意见 |
晋江市商务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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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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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填写此表还需填报附件5-1.《海铁联运集装箱汇总清单》。
附件5-1
海铁联运集装箱汇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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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船名 |
航次 |
靠离泊时间 |
省内 省外 |
始发 地 |
启运 港 |
目的 港 |
箱型 |
提单号 |
箱号 |
进出口 |
内外贸 |
折算标箱 |
公路运输企业 |
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
运输经营许可有效期限 |
运输 车辆 号牌 |
车辆道路运输证号 |
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 |
|
1 |
××× |
1362S |
2023/1/4 |
省外 |
江西 |
围头 |
天津 |
40F |
YYCU6002125 |
出口 |
内贸 |
2 |
|||||||
|
2 |
××× |
1562S |
2023/1/5 |
省内 |
三明 |
围头 |
汕头 |
45F |
YYCU6002126 |
中转 |
内贸 |
2.25 |
|||||||
|
3 |
××× |
1245 |
2023/1/5 |
省外 |
天津 |
围头 |
20F |
YYCU6002251 |
进口 |
内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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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备注:本表为码头企业申请海铁联运集装箱奖励时提供,无需提供书面材料,只需以光盘只读模式提交电子版。
附件6
公司集装箱
箱量理货情况说明
公司 年度在泉州市 作业区)开展集装箱装卸业务,合计完成集装箱重箱量 TEU。其中,内贸重箱量 TEU、外贸重箱量 TEU,本港非中转内贸重箱量 TEU、外贸重箱量 TEU,中转重箱量 TEU,海铁联运省内重箱量 TEU、省外重箱量 TEU。如有虚假,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证明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7
申报企业承诺书
兹郑重承诺我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涉黑涉恶、未被其他领域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我企业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并对申请表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意承担如下责任:
一、取消本企业申报《晋江市鼓励港口集装箱航运发展若干措施》外贸航线奖励资金的资格。
二、依照2011年1月8日修订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企业全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外贸集装箱货源集聚晋江码头
进出箱量奖励申请表
|
申报单位(盖章)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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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事项 |
1.船货代企业引货、集聚外贸集装箱货源经围头港进出口箱量奖励;□ 2.晋江陆地港、综保区通关并给围头港进出口的集装箱量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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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标准 |
船货代企业引货、集聚外贸集装箱货源经围头港进出口,给予经围头港进出口外贸集装箱每标箱重箱20元的奖励;或在晋江陆地港、综保区通关并通过围头港进出口的外贸集装箱重箱,给予每标箱重箱奖励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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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聚集装箱重箱货源箱量(TEU) |
船货代企业集聚外贸箱量 |
陆地港、综保区 通关箱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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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U |
TE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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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奖励金额(元)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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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在□中打“√”) |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国际船舶代理备案证明材料、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船货代企业代理箱量箱号明细表;□ 4.理货证明;□ 5.申报单位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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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审核意见 |
晋江市商务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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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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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填写此表还需填报附件8-1.《船货代企业(晋江陆地港、综合区)代理(通关)外贸箱量明细表》、附件8-2.《理货证明》。
附件8-1
船货代企业(晋江陆地港、综合区)代理(通关)外贸箱量明细表
|
序号 |
船名 |
航次 |
靠(离)泊时间 |
启运港 |
装卸港 |
目的港 |
箱型 |
箱号 |
进(出)口 |
折算标箱 |
备注:在晋江陆地港、综合区通关经由晋江港口进出的箱号清单,由陆地港、综合区向港口码头企业提供相关证明。
附件8-2
理货证明
兹证明 代理有限公司 年度在晋江市围头港区开展集装箱业务,引货、集聚外贸集装箱重箱经围头港进出口,合计完成外贸集装箱重箱量 标箱(TEU)。特此证明!如有虚假,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明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理货证明需由港口码头企业审查盖章)
附件9
新增自有水路船舶运力奖励申请表
|
申报单位(盖章) |
申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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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事项 |
新增自有运力奖励(包含标准化奖励中自建安全管理体系条款)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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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标准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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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数据 |
船名 |
船舶载重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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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完工 日期 |
是否取得船检机构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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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符合 证明编号 |
船舶安全管理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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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奖励 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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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在?中打“√”) |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港、澳运输许可佐证材料或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3.船舶营运证件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佐证材料;?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 5.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有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融资祖赁机构佐证材料(融资租赁船舶须提供此项);? 6.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委托管理企业申报“自建安全管理体系”奖励还需提供被委托管理企业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7.企业安全符合证明证书(企业申报“自建安全管理体系”奖励须提供此项);? 8.申报企业承诺书;? 9.载货量佐证材料(备注:若所提供的以上资料无“参考载货量”数据,须另附船检机构出具的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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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审核意见 |
泉州晋江海事处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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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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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新增光租水路船舶运力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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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 |
申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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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新增光租运力奖励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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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从省外(含境外)光租的船舶,船龄在5年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1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船龄在5年(含)至10年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0.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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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数据 |
船名 |
船舶载重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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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完工 日期 |
是否取得船检机构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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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符合 证明编号 |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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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起止时间 |
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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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在?中打“√”) |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船舶营运证件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佐证材料;?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 4.光租租赁合同、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租金支付凭证;? 5.船舶运输合同、收入凭证;? 6.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7.申报企业承诺书。? (备注:若所提供的以上资料无“参考载货量”数据,须另附船检机构出具的参考载货量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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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审核意见 |
泉州晋江海事处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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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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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企业申报新增船舶运力承诺书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兹郑重承诺:
一、本企业申报“新增自有运力奖励”,以新增船舶运力落户日期起算,承诺在企业连续运营5年以上。若已获奖励船舶在企业运营未满5年的,全额退回相应已兑现的奖补资金。
二、本企业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未涉黑涉恶;本企业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并对申请表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意承担如下责任:
(一)取消本企业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退回已兑现的奖补资金。
(二)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企业全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拖轮服务费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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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 |
申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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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港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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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1.围头港常驻拖轮在围头港年度“拖轮服务费”收入不足540万元时,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2.为满足航运企业航线船舶挂靠需求,对航运企业使用拖轮额外产生派遣的“护航拖轮服务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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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拖轮服务费用补贴 |
年累计 收取服务费用 |
元 |
申报 年度补贴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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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在□中打“√”) |
1.港口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拖轮服务公司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拖轮服务费补贴申请表;□ 4.服务费用发票或结算凭证;□ 5.拖轮服务航次明细表;□ 6.申报企业(含港口企业)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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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审核意见 |
晋江市商务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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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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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填写此表还需填报附件12-1.《拖轮服务航次明细表》。
附件12-1
拖轮服务航次明细表
填报单位: 服务月份: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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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拖轮船号 |
拖轮功率 |
服务日期 |
服务地点 |
航线类型 (内、外贸) |
服务船号 |
服务船舶长度 |
服务类型 (靠离港) |
作业起始时间 |
作业结束时间 |
服务费用 |
备注 |
备注:本表为码头企业申请拖轮服务费用补贴时提供,需盖码头企业公章并加盖拖轮服务公司公章,按月填写。
附件13
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
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数据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报关单号 |
提单号 |
集装箱号 |
集装箱尺寸 |
查验场地 |
所属码头 |
查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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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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