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3-2420-2024-00059
- 备注/文号:晋交〔2024〕178号
-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05
晋江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各驾培机构、计时平台运营商:
现将《晋江市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科目二智能驾培试点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5日
晋江市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科目二智能驾培试点作的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交通行业深度融合,推进驾培行业技术升级,鼓励驾培行业技术创新,在前期深度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科目二项智能驾培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相关要求,以更好地满足学员多元化培训需求,提升学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为根本目的,坚持科技赋能、先行先试,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鼓励驾培机构应用安装有实车智能培训系统的教学车辆(以下简称“智能机器人教练车”)等先进设备提高行业科技应用水平,助力我市驾培行业高质量、规范化发展。
二、试点时间
自本方案正式印发之日起,试点期限暂定2年。
三、申请条件
(一)资质要求
在我市已依规办理培训经营备案的驾培机构。
(二)设备要求
智能机器人教练车:是指安装有实车智能培训系统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应符合教练车辆相关技术与管理要求;智能培训系统应符合《机动车驾驶实车智能培训系统》(T/BMCA 012-2023)标准要求;具备与管理部门平台实时联通受检条件,若一体化配置计时功能的,应符合《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JT/T1302.1-2019)规定,确保培训过程可追溯、可核查。智能教学应包括科目二全部教学项目和教学内容,注重学员文明行车理念和安全驾驶习惯的培养。
(三)场地要求
1.应配置与智能机器人教练车训练相适应的训练场地,面积应不小于5000平方米,场地相对独立、封闭,并按规定在计时培训系统划设电子围栏;应配置完善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和场地驾驶”的训练项目设施,且各训练项目设施之间道路衔接合理、过渡顺畅;不得与非智能机器人教练车混合训练使用。
2.驾培机构应在教练场内办公场所或紧邻教练场的办公场所设置智能管控中心,实时监控智能机器人教练车的运行情况,并具备与学员远程对话、制动和锁定车辆等功能。
(四)配备要求
1.智能机器人教练车:申请试点驾培机构配备智能机器人教练车数量不少于10台,每1名现场教学人员管理不超过5台机器人教练车训练。
2.智能监控中心:开展教学培训活动期间,应保证不少于现场在运行智能教学车辆数10%的监控指导人员在岗实施远程监控,负责智能监控中心的指挥调度、远程指导和现场情况监督。监控指导人员应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驾驶操作员条件并且具有三年以上操作教练员从业经历。
3.智能辅助教学系统运行期间,现场应配备管理员,配备的管理员需具备驾驶操作教练员条件,并参加岗前培训,熟悉智能辅助教学系统使用相关要求。
(五)制度要求
驾培机构在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应制定智能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学员培训与安全告知制度、智能机器人教练车操作规范、训练场地使用要求、智能辅助教学系统安全维护制度、智能监控中心运行管理制度、人员岗位与职责,确保教学安全。
(六)学时管理
智能机器人教练车:在学员自主选择和保障教学安全的前提下,每台智能机器人教练车视同为1名实操教练员,计入驾培机构培训能力;其记录的培训学时和里程,按照人工实车培训学时管理规则执行。
四、申请流程
符合试点申请条件的驾培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可自主选择参与智能机器人教练车试点工作,填写《智能驾培试点申报表》和《智能驾培试点承诺书》(详见附件1、2),并附上相关配套材料。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报表进行真实性、可行性审核后,根据驾培机构场地规模、智能机器人教练车数辆、近年来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自愿参与“先培后付模式”等条件择优确定试点驾培机构。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驾培机构负责人是智能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对智能教学的安全全面负责;驾培机构应成立智能教学小组,设置智能教学负责人,智能教学负责人直接负责智能辅助教学系统的教学组织和教学安全。
(二)强化应急能力保障。各驾培机构应建立智能教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演练;驾培机构发现智能教练车状态异常、智能辅助教学系统故障或其他安全隐患的,以及学员求助时,应迅速作出反馈,必要时立即停车、关闭智能辅助教学系统并停熄发动机,提醒学员迅速离开教学车辆,确保学员人身安全。
(三)强化车辆运行保障。各驾培机构应安排专门的管理员,每日在智能机器人教练车使用前,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符合要求的方可投入教学,同时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定期对智能辅助教学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消除措施。
(四)强化服务质量保障。各驾培机构应在与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时,需明确告知学员机器人教练车的教学模式,充分尊重学员意愿,由学员自行选择培训模式,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学员在学习过程中不愿继续使用智能辅助教学系统的,驾培机构应按照学员意愿安排人工教练员教学,不得另外收取服务费用。
(五)强化学时数据保障。各驾培机构、智能设备厂商、计时服务商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要求严格开展计时培训,确保学时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各驾培机构未履行试点承诺,发生伪造学时等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跟踪问效。各驾培机构要明确专人,注重收集学员智能培训服务体验、智能设备教学效果、降本增效、学员满意度等情况,每季度上报1次试点运行状况。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加强对试点驾培机构运行状况分析研判、总结经验、做好服务支持。
(二)加强执法力度。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试点驾培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涉及备案、学时造假等有关投诉,建立“有诉必查机制”;加大对驾培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弄虚作假的驾培机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要与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及时沟通执法信息,形成部门协作机制。
(三)加强行业监管。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要强化对驾培机构试点资质保持情况的核查,深化学时数据分析,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在行业管理过程中发现驾培机构试点资质发生变化不符合申请条件要求、驾培机构和教练员涉嫌学时造假、重复收费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及时向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反馈,配合执法机构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附件1
智能驾培试点承诺书
我单位已知悉晋江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智能驾培”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自愿参加试点,并对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申请参加试点工作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积极配合试点工作的相关审核和核查。
二、试点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做好试点各项工作。
三、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弄虚作假。
四、按照试点工作要求配置符合条件要求的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智能机器人教练车和教练员。
五、试点过程中,采取措施做好学员教学安全防护和突发事件应急相关工作,并愿意承担因试点产生的不安全因素和风险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
法定代表人: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智能驾培试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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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培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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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培机构 经营场所地址 |
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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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场地地址 |
教练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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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培机构级别 |
教练车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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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车型 |
□A1 □A2 □A3 □B1 □B2 □C1 □C2 □C3 □C4 □C5 □C6 □D □E □F □M □N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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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车型 |
□C1 □C2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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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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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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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器生产厂家 |
模拟器模拟 车型 |
□客车 □货车 □小型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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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变速器类型 |
□手动挡 □自动挡 □手动挡/自动挡 |
模拟器类别 |
□非互动型(I型) □互动型(II型) □动感型(III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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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器数量 |
模拟器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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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器教学场所 |
配置的教练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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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智能机器人教练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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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智能机器人教练车总数 |
□C1 辆 □C2 辆 |
教练员配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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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机器人教练车安装的实车智能培训系统厂家 |
智能机器人教练车安装的实车智能培训系统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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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机器人教练车训练场地地址 |
智能机器人教练车训练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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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机器人教练车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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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填写的以上信息真实、有效。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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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模拟或实车教学内容试点的,仅填写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或智能机器人教练车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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