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3-2420-2024-00053
- 备注/文号:晋交〔2024〕165号
-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4
为切实保障道路安全,维护良好的城市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道路管理严厉打击涉路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城市道路
(一)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3.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4.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及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道路管养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挖掘。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公路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二)在公路范围内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管养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3.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4.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四)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属地镇、街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公路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文明施工
(一)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工程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晋建综〔2024〕13号)及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围挡。
(二)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工程,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镇(街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四、交通秩序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除应当事先征得道路管养部门的同意外,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管养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晋江市公安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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