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3-2420-2024-00046
    • 备注/文号:晋交〔2024〕138号
    •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9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8-29 16:43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风险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了《晋江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29日

      晋江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风险,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营造安全生产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闽安委办〔2023〕43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22〕4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开展举报奖励工作。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和核实处理实行“行业引导、全员参与、分级处理、闭环销号”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问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均有权进行举报。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风险的举报范围:全市范围内交通基础设施、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交通工程建设、公路运营管养、水上运输企业等)等方面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公路〔2023〕59号)、《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治理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23〕698号)[附件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清单(试用)]。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法定职权,严格开展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和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发现时间、具体情况及证据材料)。

      (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电话、邮箱、通信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受理举报时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的核实:

      (一)举报的内容由受理举报的交通运输监管职责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必要时应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核实。

      (二)举报的核实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合理地开展工作,防止主观臆断。

      (三)与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四)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时,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并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核查工作不得告知被举报对象。

      (五)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本级受理举报件)或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上级受理举报件)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六)在调查核实结束后,核查处理单位应当向实名举报人答复核查处理结果,并记录答复情况。核查处理延期的,核查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八条  对核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并形成记录备查;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明确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和闭环验收。

      第九条  核查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并将核查处理情况通报接报部门。

      第十条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企业(单位)、人员的责任,并督促相关企业(单位)立即整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无法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及时兑现奖励,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经费从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

      (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人民币的奖励,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风险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人民币。

      (三)举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查实的瞒报死亡人数每人5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奖励。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一次。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最先受理的单位负责办理,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作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信息材料的(包括举报人联系方式、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交通运输监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或记录)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监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的受理、核实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根据《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一)收到举报未按规定进行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对属于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予受理的。

      (二)应当进行查处而未履行职责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举报核实处理的。

      (四)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举报事故材料的。

      (五)故意将举报材料或者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等有关情况透露给举报对象的。

      (六)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四条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举报联系方式: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热线:85684062(工作时间);85681452(非工作时间),传真:8568250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热线:85669110。

      电子邮箱:jjjtaj777@163.com。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热线:22581435。

      晋江市安办举报热线:85611135。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流程图

      2.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交办单

      附件1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流程图

      

       

                       如实告知权益和责任

      

                        

                      非我局管辖范围的,

      

                      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2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交办单

      受理单位:                                                20   年第    号

      举报人(单位)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被举报单位(人)

      单位

     

      地址

     

      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接报人

      姓名

     

      接报时间

     

      举报方式

      电话□      传真□      邮件□      其他□

      举报内容:

      分办意见

     

      领导批示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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