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3-0240-2021-00005
- 备注/文号:晋工信〔2021〕25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11
为进一步规范华为(晋江)工业互联网云孵化中心工业互联网云服务券使用管理,我局牵头制定了《华为(晋江)工业互联网云服务券管理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以协助做好宣传推介。
附件:《华为(晋江)工业互联网云服务券管理规定》
晋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10日
附件
华为(晋江)工业互联网云服务券管理规定
为支持和推动晋江市工业类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根据2021年1月晋江市政府与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万物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三方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是指在晋江市注册、纳税的工业类企业,且不能为协议中乙丙双方的关联企业。
2.本规定所指的华为云服务,是指“华为(晋江)工业互联网云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所提供的华为云平台资源和全生命周期的云服务。
二、资金规模和使用标准
1.本专项扶持政策有效期为三年(2021-2023年),每年提供800万元华为云服务券作为企业购买华为云服务的补贴(以下简称“补贴”),帮助晋江区域工业类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
2.满足适用范围的企业,在购买华为云服务时可申请补贴,每次申请补贴的使用周期为1年,按照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40%的比例提供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申请的最高补贴不超30万元。当年度补贴资源分配完毕时,补贴即停止。
3.本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的第一年,购买华为云服务达到125万元及以上且满足适用范围的前两家企业,每家一次性享受100万元(含第一年已提供的80%补贴)的云服务券补贴。
4.已申请华为云服务券的企业同年不可再申请晋江市其他同类型的上云补助政策。
三、申报办法
(一)申请材料
1.《华为工业互联网云服务申请单》,一式四份(附表);
2.《承诺函》;
3.《华为云服务销售合同》;
使用单位必须恪守诚信,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二)审批流程
1.符合要求的企业递交材料至华为(晋江)工业互联网云孵化中心运营公司即福建省万物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运营公司联合孵化中心的华为成员进行材料评审,评审通过后签字并加盖运营公司公章。
2.运营公司依据评审通过的《华为工业互联网云服务申请单》,向企业发放对应的补贴。获得补贴的企业需在30日内补齐华为云服务的差额,否则将回收补贴。
3.运营公司根据企业购买的服务指导企业上线使用。
4.企业获得的云服务资源自服务开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云服务资源的,使用单位需在到期前30日,重新向运营公司发起申请。
四、资格终止
1.使用企业不得转赠或销售补贴资源,一经发现,将收回其申请的补贴资源且纳入黑名单。
2.若企业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将收回其申请的补贴资源,通报曝光并纳入黑名单;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管理监督
1.明确职责分工。运营公司负责华为(晋江)工业互联网孵化中心云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云服务券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负总责。晋江市工信局负责监督。
2.强化项目考核。每半年项目考核前,云孵化中心应向晋江市工信局提交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云服务券使用情况报告。
3.开展绩效评价。晋江市工信局根据协议要求,组织第三方单位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含补贴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自付费账单流水、云服务项目开展情况。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晋江市工信局可根据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对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规定由晋江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表
华为工业互联网云服务申请单
按照 《华为(晋江)工业互联网云服务券管理规定》的规定,由福建省万物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公司具体落实扶持政策。此服务申请单用于云服务券的申请发放。
一、申请单位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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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及事由 |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申请方)为_______________
事由: 因项目的需要,向华为(晋江)工业互联网云孵化中心运营公司提出下列栏目二“资源申请”内的服务申请。
申请承诺: 申请方承诺使用华为云服务应阅读并遵从华为云服务网站发布的网站协议、以及相关云服务的服务协议和附件中的相关协议。网站协议链接的网址:http://www.huaweicloud.com/declaration/sa_cua.html。
申请方同意华为公司按照其云服务网站发布的相关服务产品的SLA为申请方用户提供服务。
申请方承诺在使用华为云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投诉以及赔偿责任,由华为公司按对外承诺的官网SLA进行处理并按SLA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方承诺严格按照本申请单申请的云服务资源内容在华为云服务官网上开通相应的资源服务,否则华为有权停止其开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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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云服务订单申请(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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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源描述 |
服务期限 |
价格 |
套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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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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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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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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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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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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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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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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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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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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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 信息 |
申请方华为云服务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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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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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约定 |
未尽事宜,按三方协议执行。本申请单条款所述与上述协议不一致的,以上述协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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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单由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字)后,连同《承诺函》一起提交至运营公司进行评审及盖章; 审批通过后,运营公司将发放补贴至申请企业华为云账户; 申请单位需要在30日内补齐差额,在华为云官网购买完成华为云服务; 运营公司指导申请企业开通对应的资源; 申请单一式 4份,运营公司、华为、晋江市、申请方各1份; 华为云服务网站发出服务开通通知邮件的时间为服务计时计费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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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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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审查:□通过□不通过 运营公司代表人签字: 运营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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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同意 □不同意
孵化中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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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 附件 |
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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