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2-0610-2026-00008
- 备注/文号:晋发改〔2026〕14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10
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市供水价格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供水企业:
为推动城镇供水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特殊群体的用水负担,保障民生需求与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供水价格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及标准
(一)居民类: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上对象的用水户每月每户(表)减免5吨水费(遵循“按户享受”原则,即同一户号存在多名优惠对象、同一优惠对象多重身份或在市内多个住所的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二)非居民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达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保障性租赁住房、社区家政服务机构、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二、执行时间
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三、其他事项
请有关单位积极做好优惠对象的认定和把关工作,及时对接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密切关注社会回应。供水企业做好优惠对象的信息比对、核实、匹配工作,无法匹配的对象及时反馈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妥善解决政策实施中相关问题。
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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