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34-0200-2025-00038
    • 备注/文号:晋城执〔2025〕94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23
    晋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全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车企备案的通知
    晋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全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车企备案的通知
    时间:2025-11-06 10:03

     

     

     

     

     

     

    晋城202594

     

    晋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全市

    共享电动自行车车企备案的通知

     

    各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

    为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晋江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晋江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实施方案》,在我市经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需办理备案手续。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备案对象。有意向进入晋江市场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车企需到市城管执法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时限。有意向进入晋江市场的车企自报名成功之日起15日内向晋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理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企业视为放弃在晋江市场上运营。

    三、备案资料。备案需提交营业执照、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信用信息报告、提供报名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备案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车辆检测合格证书、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办公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报告、保险保单、电池回收协议,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各项管理制度,以上均提供一式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备案企业公章,并填写共享单车企业准入备案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

    四、备案标准

    1.安全充电建站:要求以防火防爆充电柜形式集中充电建设安全合规可以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充电场所。企业应配备与运营规模相匹配的充电设施,确保满足电池充电周转与安全监控的需求

    2.安全骑行:对于2025121日之后新采购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必须符合国家新标准(GB 17761—2024对于已购买的车辆,在符合福建省非机动车相关规定及车辆技术备案要求的基础上允许继续使用所有投放车辆需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等管理功能。投放车辆要做到车型统一,并配置安全头盔。为满足骑车者安全骑行需求、满足带盔率100%以上要求,投放车辆配备头皮感应技术,可实现骑行用户摘盔断电功能,即用户不佩戴头盔情况下车辆无法通电骑行,同时在骑行过程中摘下头盔后车辆会进行语音提醒用户佩戴头盔,仍未佩戴头盔车辆将停止供电、无法正常骑行的功能。

    运营企业应具备完善的事故赔偿和保险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在用户注册阶段,运用技术手段做好身份认证,从源头上防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注册使用共享电动车。

    3.规范停车技术:运用90度垂直停放技术,车辆停入指定区域方可结束订单正常还车,保证车辆入栏后,垂直路面停放,未按指定区域和指定方向还车将无法正常锁车。运营平台实现对强制框外还车用户一次收取额外调度费用,并具备纳入黑名单功能,可通过系统积分或学习交通视频等手段建立黑名单常态化管理平台。

    4.运营管理机制:按照不低于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量与运维服务团队100:1的比例组建专业运营团队。同时建立24小时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运营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实行免收押金政策。向社会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运营企业应加强运营管理平台建设,平台系统数据端口应向政府监管部门开放,包括但不限于本市注册用户信息、投放车辆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信息、使用频率信息等数据,并确保实时更新维护;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三、有关要求。备案提供材料需与实际运营情况相符,如后期发现备案材料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将依法清退市场。未办理核准备案的车企不得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投运,如发现未经核准备案的车企投运,将按照《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晋江市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明细

    2.晋江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备案表;

    3.授权委托书;

    4.晋江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资质审查材料说明;

     

     

     

                      晋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102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晋江市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备案

    需提交资料明细

     

    一、提供《晋江市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准入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经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经营范围需包含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或服务)。

    四、信用信息报告、税收缴纳凭据、财务状况报告、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五、车辆相关检测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投放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配备卫星定位智能锁,具有唯一的电子身份标签,能够满足实时监控、定点、定向还车等必需功能,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

    运维配备人员信息(以表格形式填写)。按照不低于投入车辆总数1%的比例配备运维人员包含网格巡查员,车辆维护、维修和调度人员,配备能够满足车辆调度转运的机动车,需提供运维人员名单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维护区域等),及运维车辆信息。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消防安全验收报告复印件按照不低于100/辆的标准,配备共享单车停放仓库和维修点,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消防安全验收报告复印件。

    、用户保险复印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综合险的保险保单复印件

    、相关电池回收协议复印件

    各项制度。车辆养护制度、强制报废制度、强制报废回收点、安全管理制度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事件处理机制制度,包含处理(群众举报、重大活动、自然灾害等)。

     

     

     

     

     

     

     

     

     

    附件2

    晋江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备案表

    填表说明

    一、备案报送人:指需要报送备案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二、营业执照信息栏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备案报送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一致。

    三、投放区域,指电单车投放的辖区中心市区或镇(街)、开发区

    四、共享单车经营者信息,指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现授权               作为委托人在晋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理                                     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备案手续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提交相关材料、签署、签收相关文件。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及签署的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签字):

          

     

    附件4

    晋江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资质审查材料说明

    序号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1

    单位授权书

    备案人(自然人除外):若备案人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备案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2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3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备案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备案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备案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备案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备案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备案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备案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备案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4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备案人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备案截止时间前(不含备案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备案人,提供备案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备案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 b.备案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备案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备案人,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5

    参加备案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重大违法记录:指备案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行政处罚。

    6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备案截止当日 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信用记录的查询: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备案人的信用记录。 经查询,备案人参加本项目(备案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晋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202510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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