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34-0102-2014-00044
    • 备注/文号:晋执法〔2014〕47号
    • 发布机构:行政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9-23
    关于印发《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示公告、规章制度、计划总结
    时间:2014-09-23 15:15
     

    晋执法〔201447

    晋江市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中队、科室、夜间组、监督指挥中心:

    现将《晋江市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江市行政执法局

    2014923

    晋江市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和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加大治懒治散力度,进一步完善考勤考核制度,规范请销假程序,明确假期待遇,确保单位各项工作高效运行,根据《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若干规定》(晋委办〔2011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干部、职工,以下简称为工作人员。

    第二章  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第三条 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

    第四条 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按日扣发100元或用公休抵扣。

    第五条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三天(含)以上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如不能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的当事假处理。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精神病患者,有3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和组织批准,在养病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试用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或试用期应相应延长。

    第六条 婚假。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3天,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另增加婚假12天。如一方在外地而前往结婚者,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七条 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期限1-3天;若往外地奔丧的,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八条 产假。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准生证可请产假。

    1、女工作人员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正常婚龄生育(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2胎的,给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晚育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180天,男方照顾假7-10天。

    3、流产或施行节育手术的,可按规定享受休假,即怀孕不满4个月人工流产的产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人工流产的产假42天;女性输卵管结扎(刀扎)的休假21天;上节育环的休假3天。

    第九条 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的,可按规定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需在年初上报年休假计划。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且不跨年度安排。国家法定休假日(含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本款第12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第十条 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工作人员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探亲假期间标准工资照发。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干部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工作人员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病在家休养等)已与配偶团聚累计30天以上的,未婚工作人员已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三章 请假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因病或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来电请假,经批准后生效。返回工作岗位后应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二条 婚丧假请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婚假事前须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丧假可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需请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其中基层工作人员需提供经镇(街道)领导批准的请假条(复印件),人事教育科核定有关政策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事假(病假)半天由单位负责人批准;1天(含)以上,2天(含)以内,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按程序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请假(不含公休)超过15天的,应报公务员局备案。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请假需离开泉州区域的,需向人教科报备;工作人员出国(境)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因私出国境旅游逗留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因私出国境探亲逗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4。申请出国(境)由中队(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教育科核定有关政策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科级干部请销假程序按《晋江市科级以上干部请销假暂行规定》(晋委发[2006]3号)执行。

    第四章 签到、迟到、早退和旷工

    第十八条 签到 采取人脸识别签到或指纹签到等方式,如因公外出未能签到要当天或次天填写《未考勤核销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并上交人教科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迟到、早退和旷工 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规定时间10分钟以上的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半天计算,迟到或早退累计6次,按旷工1天计算,以此类推;迟到或早退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计算;旷工一天,扣发200元。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4、在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5、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派驻各镇(街道)基层中队按所在镇(街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勤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经营、生产和金融等其它职业活动。否则,取消病假,并停发病假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当季度请假(含公休、病假、产假、陪产假、事假、探亲假等)超过15天,季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市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扣发年终奖的30%

    第二十四条 当年内被市效能告诫2次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含),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4天(含),以及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 当年内被市效能告诫3次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含),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8天(含)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长期在编不在岗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及时给予清理清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严禁在上班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需要请假者,要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中队于每月5日前上报本单位考勤情况至人教科,由人教科汇总上个月考勤情况于每月10日前公示,并于每季度第一周内报送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十条 督察队将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察,并将督察情况通报人教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101日起施行。

    附件:晋江市行政执法局干部(职工)请假申请表

    附件:

    晋江市行政执法局干部(职工)请假申请表

      

     

    姓名

    工作年限

     

      

     

    起止日期

         日至     

    实休天数

     

    单位意见

    人教科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晋江市行政执法局干部(职工)请假申请表

      

    姓名

     

    工作年限

     

      

     

    起止日期

         日至     

    实休天数

     

    单位意见

    人教科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晋江市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49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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