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江市2-3岁幼儿园托班管理的规定》的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6-02-10 21:26 浏览量: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晋江市2-3岁幼儿园托班管理,补齐婴幼儿照护服务短板,提升托班服务质量,切实保障2-3岁婴幼儿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推动我市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晋江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晋江市教育局、晋江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制定了《晋江市2-3岁幼儿园托班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托班开设条件、人员配备、场地设施、申请程序、收费管理、保育教育、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管理要求,实现托班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破解我市2-3岁婴幼儿入托难题,满足群众多样化托育需求。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开设的托班,须在本规定生效后三个月内按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闽政办〔2025〕21号),以及学前教育、托育服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晋江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晋江市内各级各类幼儿园面向2-3岁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班管理,明确所有开展相关托班服务的幼儿园均需严格遵守本规定要求。

      (二)工作原则

      托班服务遵循儿童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普惠便民的原则,聚焦2-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

      (三)开设条件

      1.安全与合规要求: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师德师风事件,未受行政处罚;民办幼儿园需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相关条件由市教育局初幼教科牵头征求局相关业务科室意见。

      2.学位保障要求:在片区3-6岁适龄幼儿入园学位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具备开展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条件和资源。

      3.班数控制要求:托班班数不超过幼儿园核定班总数的20%,计算结果向下取整;剩余学位较多的,可酌情调整,但需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四)人员配备与资质

      1.人员配比: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不低于1∶7,托育人员包括管理负责人、保育人员、卫生保健员、保安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2.管理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相关管理工作经验,熟悉2-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经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鼓励幼儿园园长或分管副园长兼任。

      3.保育人员: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游戏活动安排等工作。

      4.卫生保健员: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医师或护士执业证书(已注册),或经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收托50名以上婴幼儿的,需配备专职卫生保健员。

      5. 从业审核:所有拟录用托育人员需提供近6个月内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无虐待、伤害婴幼儿等不良记录;幼儿园需按规定进行前置性资格审查,所有人员上岗前需接受托育照护相关培训。

      (五)场地与设施标准

      1.场地选择:设置在安全、无污染、采光通风良好的区域,严禁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2.面积要求: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户外活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人。

      3.安全卫生:安装24小时全覆盖、无死角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严格保护婴幼儿隐私;提供膳食服务的,实行“明厨亮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玩具、教具、家具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定期清洗消毒。

      4.设施设备:活动室及设施设备配置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要求。

      (六)申请材料与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幼儿园申请开设托班,需提交申请表、法人登记证书、办园许可证、场地证明、托班用房平面布局图、相关人员身份证件及资质材料、消防审验材料、卫生评价合格报告等材料,所有材料需原件核验,复印件按要求装订并加盖公章。

      2.办理程序:分为园所申请(基层幼儿园需经所属教育中心同意)、市教育局初步审查(材料审核、实地核查、综合评审)、市卫健局备案确认三个环节,完成备案后方可正式招生。

      (七)入托与班级管理

      1.入托年龄:2周岁及以上,以当年8月31日(含)为年龄计算截止时间;幼儿入托前需完成适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离开托班3个月以上返托的,需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2.班级规模:每班收托人数控制在20人(含)以下。

      (八)收费管理

      1.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保育费可在本园现行普惠性小班保育教育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30%。

      2.非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保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

      3.其他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本园小班标准执行;被褥、床单等幼儿用品可作为代收费项目,坚持家长自愿、按实收取、不得营利,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九)保育与日常管理

      1.保育要求: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注重生活化、个性化,严禁幼儿园化、小学化,不得进行机械训练和课程化知识传授、技能训练;制定符合2-3岁婴幼儿特点的保育方案,建立个性化幼儿成长观察记录。

      2.日常管理:托班各项工作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加强幼儿信息管理,建立个人电子托育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保育人员照护能力,保育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健康检查。

      (十)监督检查与年检评估

      1.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市卫健局按职责分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方式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2.年检评估:民办幼儿园托班纳入民办学校年检体系,由市教育局联合市卫健局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一)施行与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晋江市教育局、晋江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若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此前已开设的托班,需在本规定生效后3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办或整改不合格的,停止收托服务。

      四、意见采纳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初步起草,现将通过晋江市电子政务平台向各相关市直部门、教育中心、市直幼儿园、各医疗卫生单位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合理采纳可行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确保其符合我市托班管理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征求意见时间: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反馈联系单位:晋江市教育局初幼教科、晋江市卫生健康局相关科室

      联系电话:晋江市教育局初幼教科 85682803

      反馈邮箱:cjk85682803@163.com

      晋江市教育局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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