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6年涉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6-04-07 17:18 浏览量:
      

     

     

     

    环保202614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6年涉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执法大队各室、监测站、各中队:

    为贯彻上级有关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精神,提升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的规范性和精准度,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6年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泉环保法20265号)要求,制定2026年晋江市涉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查计划,具体如下:

    一、主要检查任务

    (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

    检查对象为已纳入污染源信息库的单位、2026年辖区内新增已批在建建设项目、新批备案建设项目及2年内完成竣工自主验收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等文件,常态化开展抽查,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重点核查污染物排放达标、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及正常运行、环评与排污许可两项制度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制度执行等情况,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通过官方平台公开。

    (二)环境信访调查处理

    检查对象为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转办件、群众来信来访件、上级部门转办及督察交办信访件涉及的责任主体。对信访反映的环境问题逐项核查,精准核实问题真实性、厘清成因及责任主体;检查被信访对象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在问题复核、回访及销号阶段,重点核查整改目标、措施落地见效情况,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防环境问题反弹回潮。

    (三)污染源监测数据异常执法检查

    检查对象为已纳入污染源信息库的各类污染源单位。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监测管理部门移交的自行监测不合格、监督性监测超标等线索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核查;对未按要求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备、设备运行异常、监测数据异常的单位,及时处置并开展现场执法,严厉查处监测数据超标超总量、设备不正常运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以晋江市“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2026年联合抽查计划执行,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提升联合监管效能。

    (五)“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

    以晋江市司法局印发的2026年度晋江市“综合查一次”实施方案执行,进一步整合检查事项、统筹检查力量,实现“一次检查、全面覆盖、综合研判”,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提升综合监管水平。

    (六)专项检查

    1.省级专项检查:2026年度全省核与辐射项目安全监督帮扶与隐患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查涉及我市的工作,在上级最新文件下发前,分别按照《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晋江市核与辐射项目安全监督帮扶与隐患排查计划的通知》(晋环保〔202547号)、《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晋环保〔202550号)、《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晋江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环保〔202522号)要求执行,确保省级专项工作落地落实。

    2.市级专项检查

    开展2026年晋江市涉重金属企业(园区)污染防治排查,检查对象为华懋电镀集控区、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区等4个重点涉重园区(集中区),以及电镀、皮革鞣制加工等重点行业30家企业。依据《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晋江市2025年涉重金属企业(园区)污染防治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环保〔202526号),重点检查园区规划环评执行、废水分类收集处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危险废物管理、环境应急保障等情况,以及企业环保审批、排污许可执行、污染治理设施运维、清洁生产推行等内容,督促问题闭环整改。

    (七)其他执法检查

    承接落实上级交办的重点行业、重点敏感区域环境监管执法任务,以及极端天气、重要敏感时段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任务;核查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生态环境监管线索,严厉查处涉两打犯罪(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环评、环境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等领域)行为;开展移动源、新化学物质、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查评估,以及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水环境监测数据异常排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溯源、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监管等工作,做到法定监管职责全覆盖。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检查计划,规范检查审批

    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计划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工作,100%应用闽执法平台开展检查,严格推“扫码入企”“入企亮码”制度,执法检查记录24小时内规范录入平台;除国家、省、市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原则上不得擅自组织计划外涉企专项检查;检查审批实行事前审批为主,突发环境事件、线索核查等紧急情况当场检查的,须在检查后及时补报审批手续。

    (二)坚持监管服务并举,实施精准监管

    牢固树“监管与服务并重”理念,严格依法监管,对企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措施,给予合理容错改正空间。持续完善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动态更新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现对守信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企业“严管严查”。主动为企业提供环保政策解读、污染治理技术指导等帮扶服务,助力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三)优化检查方式方法,提升监管效能

    “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成效,推动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测、用电监控等数据资源深度融合,大力推广非现场监管方式。对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实现监管目标的,一律不实施现场检查;确需现场核查的,整合检查事项、统筹检查力量,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能联合的一律联合,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严守检查频次底线,强化全程留痕

    严格控制涉企检查频次,本级每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检查的,可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需遵循合理必要原则,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检查全过程做好记录,形成完整工作台账,确保检查行为可追溯、可核查。

    三、其他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2026年涉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查计划表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202633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2026年涉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计划)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数量

    检查方式

    备注

    1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日施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有权对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巡航监视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65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11日施行)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9.《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3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应当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对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核查。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排污单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排污单位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综合判断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能否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增加检查频次。

    10.《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71日施行)

    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

    第四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排污单位补充提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

    2.《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121号)

    检查对象名录库分成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等3个子库。

    重点监管对象,包括重点排污单位、辖区内因敏感因素需要参照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的、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警示的排污单位及其他规定应纳入重点监管的。

    特殊监管对象,包括国省市挂牌督办、未交账销号中央环保督察重点信访件、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不良的排污单位、被媒体曝光或群众反复投诉强烈的、两年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及其他规定应纳入特殊监管对象的。

    一般监管对象,包括未列入重点、特殊的其他检查对象;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排污单位,可根据企业守法情况调整为一般监管对象管理。

    名录库根据检查对象新设、注销、变更的存续变动和停工停产以及问题整改等情况,可每季度进行动态调整。

    (一)重点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全市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2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检查对象进行一遍检查。

    (二)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全市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特殊监管对象进行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当开展每半年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

    (三)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全市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除以抽查对象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辖区面积较大、污染源分散的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列入正面清单企业按备注执行)

     

    2

    环境信访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

    1.《信访工作条例》

    2.《环境信访办法》(20066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发布 根据20211213日《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3.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环厅〔202487号)

    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举报件,群众来信、来访信访件,上级部门转办、督察交办信访件等涉及的对象

    以实际信访举报涉及的对象为准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3

    污染源监测数据异常执法检查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65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7.《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31日施行)

    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应当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

    8.《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9.《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联网。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经审核认定真实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的证据。

    第四十条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10.《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网络联网。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完整准确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管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从事垃圾焚烧发电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等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同时,在厂区门口或者便于公众查看的显著位置设立电子显示板,向社会公布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及运行情况。

    11.《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真实、完整、有效。经审核认定真实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对不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工业集聚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六条 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

    1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9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公布 2005111日起施行)

    13.《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监管行为数据汇聚至省互联网+监管平台。

    14.《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2024年修订)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辖区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职责,重点组织落实以下工作:

    (一)明确纳入名单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建设、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点位、时间,以及实施自动监控项目、监控方式。

    (二)督促纳入名单管理且安装时限届满前的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开展手工监测。

    (三)核实排污单位申请暂缓将相关污染物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情形。

    (四)督促开展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比对校验。

    (五)对排污单位报备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或故障持续超过5个自然日的,应以暗查形式开展现场执法。

    (六)定期结合环境质量情况开展综合分析,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或数据异常的,及时排查处置。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指导督促排污单位落实安装、联网、验收等任务。

    (二)安排专人每日调阅辖区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

    (三)督促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完善平台基本信息,及时报告设备故障、异常数据等处理情况。

    【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

    1.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2.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3.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事业单位

    以监测管理部门移交的自行监测检查结果不合格、监督性监测超标和自动监控应联未联、自动监控设备或数据异常的实际对象为准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执法为主、现场核查为辅)

     

    4

    2025年泉州市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按照《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5年泉州市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通知》(泉市监2025125号)、《晋江市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晋江市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通知》(晋双联办〔20251号)计划执行

     

    5

    泉州市2025年度综合查一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按照晋江市司法局印发计划执行

     

    6

    2025年度全省核与辐射项目安全监督帮扶与隐患排查计划(涉及泉州市的检查工作)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依法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全省核与辐射项目安全监督帮扶与隐患排查计划的通知》(闽环保辐射〔20254号)、《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关于印发2025年度晋江市核与辐射项目安全监督帮扶与隐患排查计划的通知》(晋环保〔202547号)要求执行

    省级专项检查计划

    7

    2025年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涉及泉州市的检查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65日施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5年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应急〔20251号)、《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晋环保〔202550号)要求执行

    省级专项检查计划

    8

    2025年度福建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查(涉及泉州市的检查工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

    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福建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51号)、《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晋江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环保〔202522号)要求执行

    省级专项检查计划

    9

    晋江市2025年涉重金属企业(园区)污染防治排查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政策文件】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217号)

    晋江市华懋电镀集控区、晋江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区、晋江市安海镇可慕制革集控区、晋江市东海垵集控区等4个重点涉重园区(集中区),以及电镀行业、皮革糅制加工业等重点行业企业30家。(详见《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晋江市2025年涉重金属企业(园区)污染防治排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环保〔202526号))

    现场检查

    市级专项检查计划

    10

    其他执法检查

    上级交办的涉及重点行业、重点敏感区域等问题的检查执法任务;上级交办的极端天气、重要敏感时段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任务;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监管线索核查;涉两打犯罪(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问题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等领域)问题线索;移动源、新化学物质、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查评估、污染天气应急、水环境监测数据异常排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污染溯源排查、入河入海排污口检查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部署的执法检查。

     

    1.检查主体:局机关各股室、执法大队各室、监测站、各中队。

    2.检查频次:本级每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33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